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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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草案) 立法对照表 二一七年六月 1 条 文 依 据 参 照 备 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与保护,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法。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证工程完好和安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防洪、排涝、灌溉、供水、航运等综合效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的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

2、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昆明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障运行安全,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 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承担防洪、除涝、蓄水、引水、提水、灌排、节水等功能的各类工程及其附属配套设施,包括河道、涵闸、抽水站、堤防、湖泊、水库等。 城镇供排水、污水处理工程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

3、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七十九条 本法所称水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湖泊、堤防、水库、涵闸、抽水站、水电站、灌区、沟渠、塘坝等各类大、中、小型水利工程和设施。 江苏省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第二条 列入江苏昆明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贵州省水利工

4、程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和利用。 条例所称水利工程 ,是指水库、水电站、水闸、堤防、拦河坝、山塘、水池、水窖、泵站、机井、渠道等蓄水、引水、提水、供排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 城镇供排水、航运、污水处理、尾矿坝工程的管理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昆明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包括防洪、除涝、 2 省湖泊保护名录的湖泊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蓄水、引水、提水、灌排、供水、节水等工程及其附属配套设施。 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水工程 ,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

5、水资源的各类工程,包括河道、堤防、水库、水闸、泵站、水电站、渡槽、沟渠、塘坝、机电井等各类工程和设施。 第三条(政府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坚持建设与管养并重,加大财政投入,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条 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防洪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 昆明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利工程

6、管理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的投入增长机制,按照建设与管养并重、保护优先、安全运行、分级负责的原则,将公益性水利工程的管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公益性部分给予补助,非公益性水利工程管养经费由经营方承担,以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 ,加大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的投入 ,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 第四条(部门职责) 市、县(市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第四

7、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昆明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是水利工程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 好水利工程管理工作。 3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建设、规划、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海洋与渔业、港口、海事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利工程管理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负责辖区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中华人民

8、共和国防洪法第五条 防洪工作按照流域或者区域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八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国家 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江苏省水利

9、工程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水利部门,是水利工程的主管部门,并可根据工程管理需要,设置水利工程管理机构。水利工程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为: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维修和养护;维护工程完好,制止破坏工程的行为;制定和执行水情调度方案,保证工程设施正常运行,为工农业生产、交通航运和城乡人民生活服务;加强经营管理,实行有偿供水,开展多种生产经营;提高职工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第三、第四、第五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

10、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农业、林业、公安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相关工作。 水利工程所有者、管理者或者经营者负责水利工程的日常运行、维修养护和安全管理工作。 扬州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河道管理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本区域内的水安全、水环境负责。 蜀冈 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生态科技新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区域内河道管理工作。 扬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市域内河道实行统一管理与分

11、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除国家和省管理的河道外,划分为市管河道、县管河道和镇村河道。 4 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科学管理水平。 第十条第一款 水利工程设施应按照受益和影响范围的大小,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管理。受益和影响范围在两个市以上的流域性水利工程设施,由省水利部门管理;受益和影响范围在两个县以上、一个市范围内的水利工程,由市水利部门负责管理;受益范围在两个乡以上、一个县范围内的水利工程,由县水利部门负责管理;受益在一个乡范围内的水利工程,由乡水利站或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 第五条(政策引导) 鼓励探索多样化的水利工程管理模式,逐步实行水利工程管理社会化和市

12、场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省体改办、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三、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三)深化水管单位内部改革,加强水利工程管理:要努力探索多样化的水利工程管理模式,逐步实行社会化和市场化。对于新建工程,应积极探索通过市场方式,委托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管理。 第六条(单位、个人保护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破坏水利工程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

13、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九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五条 保护扬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河道管理宣传教育,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河道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昆明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水利工程及其附属配套设施的行为进行举报。 5 水利工程设施的完好和安全,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一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和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都应遵守条例。 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侵占、损坏水工程的行为进行制止、控告和检举。 濠

14、河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风景名胜资源、设施和环境的义务,有权检举、制止破坏风景名胜资源、设施和环境的行为。 第二章 工程管理 第七条(等级划分)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除省管水利工程外,划分为市管水利工程、县管水利工程和镇管水利工程。 市管水利工程为本市行政区域内重要的区域性骨干河道、跨县河道和城市河道,以及由市本级建设的涵闸、抽水站等水利工程,工程名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县管水利工程和镇管水利工程名录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 国家对水工程实施保护。

15、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工程管理和保范围。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工程,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工程保护范围和保护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水利工程设施应按照受益和影响范围的大小,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管理。受益和影响范围在两个市以上的流域性水利工程设施,由省水利部门管理;受益和影响范围在两个县以上、一个市范围内的水利工程,由市水利部门负责管理;受益范围在两个乡以上、 一个县范围内的水利工程,由县水利部门负

16、责管理;受益在一个乡范围内的水利工程,由乡水昆明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七条 水利工程实行分级管理、属地管理、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方式。 扬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八条 市域内河道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除国家和省管理的河道外,划分为市管河道、 县管河道和镇村河道。 市管河道为市域内重要的县际边界河道、跨县河道、市中心城区河道。市管河道名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县管河道和镇村河道名录,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河道名录应当包括河道名称、起止点、河道长度以及水域面积、主要功能、日常管护单位等内容。 高邮湖控制线漫水闸、高邮河

17、湖调度闸、瓜洲闸、泗源沟闸等闸站,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情调度。 6 利站或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 由省、市、县管理的水利工程,有的也可以按照工程的统一标准和管理要求,委托下级水利部门管理。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工程统一标准和规定兴建的小型水利工程,也可以承包给专业队、专业户进行管理。 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 本省河道及其配套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下级管理服从上级管理的管理原则。 第八条(省管水利工程管理范围 )省管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 (一)长江、通榆河管理范围依照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长江堤防管理范围:背水坡、堤顶、迎水坡、青坎。背水坡有顺堤河的,以顺堤河为

18、界(含水面);无顺堤河的,至堤脚外十五米,崇川区、港闸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段至堤脚外十米。 (三)海堤管理范围:背水坡、堤顶、迎水坡。迎水坡至堤脚外二百米;背水坡有海堤河的,以海堤河为界(含水面),无海堤河的,至堤脚外五十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国家对水工程实施保护。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 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由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界定;其他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界定。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属于国家所有的 防洪工

19、程设施,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在竣工验收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南通市城市河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为了保障河道工程安全和防汛抢险的需要,市区河道管理范围确定如下: (一)河道管理范围 1九圩港、通扬运河、通吕运河、通启运河、新江海河市区段:已建直立式挡土墙的,从挡土墙向外 10米以内的两岸青坎、坡面及河槽为其管理范

20、围;未建直立式挡土墙的,从设计河口线向外 8米以内的两岸青坎、坡面及河槽为其管理范围。 2前进河、华丰河、裤子港河、营船港河、团结河、英雄竖河、运料河、任港河、海港引河、兴石河、通甲河、界港河、天生港河、幸福河(幸福竖河)、南川河、城山河、郭里头河、姚港河、永红河、中心港河、芦泾港河、东港河:已建直立式挡土墙的,从挡土墙向外 8米以内的两岸青坎、坡面及河槽为其管理范围;未建直立 式挡土墙的,从设计河口向外 6米以内的两岸青坎、坡面及河槽为其管理范围。 3其余河道:统一以设计河口向外 5米以内的两岸青坎、坡面及河槽为其管理范第九条(市管水利工程管理范围) 市管水利工程的管理 7 范围: (一)河

21、道管理范围: 河道管理范围包含两岸青坎、坡面及河槽。 焦港、如海运河、九圩港、通吕运河、通启运河、如泰运河、栟茶运河、通扬运河、新通扬运河、新江海河、北凌河、遥望港等十二条河道:从规划河口线向外八米至十五米。 其他市管河道:从规划河口线向外六米。 (二)涵闸、抽水站管理范围: 大、中型涵闸、抽水站依照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小型涵闸、抽水站:上下游从闸、站中心线起向两侧各一百米至三百米;左右岸从两岸岸墙起向两侧各五十米至一百五十米。 沿江、沿海涵闸下游水域管理范围延伸至出江、出海口。 (三)湖泊、水库管理范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前款中水利工程管理范围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

22、例第六条 为了确保工程安全和防汛抢险的需要,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规定如下: (一)河道、湖泊的管理范围: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 理范围为两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水域、沙洲、滩地及河口两侧五至十米,或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设计洪水位确定。挡潮涵闸下游河道的管理范围可以延伸到入海水域,其中无港堤河段的管理范围为港河两侧一千米至二千米。 、湖泊的管理范围为湖泊的水域、蓄洪区、滞洪区、环湖大堤及护堤地。 (二)流域性主要河、湖堤防的管理范围: 、洪泽湖:迎水坡由盱眙县老堆头至二河闸段,防浪林台坡脚外十米;二河闸至码头镇段,以顺堤河为界

23、(含水面)。背水坡有顺堤河的,以顺堤河为界(含水面);没有顺堤河的,堤脚外五十米。 、骆马湖:迎水坡有防浪林台的,林台坡脚外十米;无防浪林台的,堤脚外三十米至五十米。背水坡东堤至自排河边,南堤至中运河边,西堤堤脚外四十米,北堤至顺堤河边。 、里运河(含高水河):背水坡东、西堤堤脚外三十米至五十米。西堤临湖段有防浪林台的,林台坡脚外五十米;无防浪林台的,堤脚外湖面一百米至二百米。 围。 4今后新公布的市管河道的管理范围,参照本款有关规定执行。 (二)配套建筑物管理范围 1九圩港闸、南通节制闸等大型水闸:九圩港闸上下游从闸中心线起算各 500米,左右两侧从岸墙起算到堆土区的外坡脚。节制闸上游从闸中

24、心线起算 400米,下游 1000米,左右两侧从岸墙起算到堆土区的外坡脚。分水岛属节制闸和船闸管理所共同管理范围。下游水域管理范围延伸至出江口。 2营船港闸、新江海河闸等中型涵闸:上游河道从闸建筑物中心线起算 500米,下游至入江口,左右两侧从岸墙起算各 200米。 3天生港闸、老鸦口涵洞、中心港闸、芦泾港闸、东港闸、南通港涵洞、任港闸、姚港闸、小姚港涵洞、小姚港涵闸、西山河闸、小洋港涵洞、裤子港闸、富民港涵、新开港闸、南农闸、东方红闸站等小型涵闸:上游河道从闸建筑物中心线起算 300米,下游至入江口,左右两侧从岸墙起算各 150米。 4内河涵闸、泵站:上下游河道从闸建筑物中心线起算各 100

25、米,左右两侧从岸墙起算 50米。 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标志。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城市河道建设与管理工作的若干 8 有幅度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划定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入江水道:背水坡堤脚外五十米 。 、新沂河:背水坡南堤至沂南小河边,北堤至沂北小河边(漫水地段不得小于三十米);无沂南、沂北小河的,堤脚外三十米至五十米。 、苏北灌溉总渠:背水坡北堤有排水渠的,至排水渠边;无排水渠的,堤脚外三十米。南堤有顺堤河的,以顺堤河为界(含水面);无顺堤河的,堤脚外三十米至五十米。 、中运河、新沭河、总沭河、沂河、邳苍分洪道、不牢河、徐

26、洪河、怀洪新河、望虞河、太浦河:背水坡堤脚外二十米。 、微山湖:迎水坡和背水坡堤脚外各六十米。 、淮沭河:背水坡堤脚外五十米。 、二河:东堤背水坡有顺堤河的,以顺堤河 为界(含水面);无顺堤河的,堤脚外五十米。 、长江:背水坡有顺堤河的,以顺堤河为界(含水面);没有顺堤河的,堤脚外十米至十五米。 、太湖:迎水坡堤脚外二十米。背水坡有顺堤河的,以顺堤河为界(含水面);没有顺堤河的,堤脚外十米至十五米。 、通榆河:背水坡堤脚外至截水沟外沟口。 、海堤:迎水坡堤脚外一百米至二百米;第二道海堤堤脚外二十米至一百米。背水意见 五、明确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加大管理力度 城市河道,包括城市市区、城市规划区和建

27、制镇范围内的河道。界定城市河道的管理范围为: (一)河道。根据 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 和南通市城市水环境治理规划( 2005-2020)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明确市管河道的管护范围(详见南通市市管河道汇总表),其它三级河道统一以设计河口线向外 10米以内的两岸青坎及河槽为其管理范围,四级(含四级)以下河道统一以设计河口线向外 8米以内的两岸青坎及河槽为其管理范围。 (二)涵闸。沿江大中小型涵闸仍按照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辖区内其余涵闸的管理范围为:上、下游以涵闸建筑物中心线起算各 200米,左右两岸以岸墙起算各 50米。 第十条(县管和镇管水利工程管理范围) 县管水利工程和镇管水利

28、工程的管理范围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9 坡有海堤河的,以海堤河为界(含水面);无海堤河的,堤脚外三十米至五十米。 处于以上河道城镇段的堤防,在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背水 堤的管理范围,堤脚外不得少于五米。 (三)大中型涵闸、水库、灌区的管理范围: 、大型涵闸、抽水站:上下游河道、堤防各五百米至一千米;左右侧各一百米至三百米。 中型涵闸、抽水站、水电站:上下游河道、堤防各二百米至五百米;左右侧各五十米至二百米。 水利枢纽工程内分别由水利部门和其他部门管理的各类建筑物,凡各自的管理范围已经划分明确的,不再变动;未经划分明确的,在不影响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管理的前提下,兼顾其他方面的需要,由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协商划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新建工程在批准设计时,应同时明确规 定管理范围。 、大中型水库:设计最高洪水位线以下的库区及大坝背水坡坝脚外一百米至二百米。大坝两端的山头、岗地,可根据安全管理需要,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管理范围。 、十万亩以上灌区:干渠背水坡坡脚外三米至五米;支渠背水坡坡脚外一米至三米。 (四)其他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以及前二、三款中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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