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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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 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 铁路安全 行政处罚 行为,保护行政处罚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 对违反 条例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 实施行政处罚,遵循 合法、 公正、公开 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和法定程序, 以事实为依据 ,与违法行 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对铁路安全的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 铁路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时

2、,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国家铁路局或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2 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与适用 第 七 条 条例规定由铁路监管部门处罚的事项,一般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实施。对案情复杂、性质 严重、社会影响较大、跨区域的案件以及国家铁路局认为有必要的,由国家铁路局实施处罚。直接向国家铁路局举报、控告的案件由国家铁路局依法决定管辖机关。 铁路行政处罚由地区铁路监督

3、管理局实施的,一般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管辖。违法行为发现地管辖更为合适的,也可由发现地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管辖,但应与发生地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协商一致。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之间 对管辖权有 争议 的,应当报请 国家铁路局 指定管辖。 第 八 条 对 当事人的 同一个违法行为, 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 第 九 条 当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 实施铁路安全 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 国家铁路局或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 查处 危害铁路安全 行为 有 立功表现的; 3 (四) 积极承担违法

4、行为民事责任、赔偿损失的; (五) 其他依法应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第十条 违法行为在 2 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 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违反条例第八条规定,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建设物资、设备的采购未依法进行招标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十二条 违反条例第九条规定,从事铁路建设工

5、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或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予以取缔,处以相应罚款: (一)尚未实质性开展工程建设活动的,对勘察、设计单位或监理单位处合同额 1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4 2%的罚款; (二)已实质性开展工程建设活动,未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对勘察、设计单位或监理单位处合同额 1 倍以上 1.5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3%的罚款; (三)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对勘察、设计单位或监理单位处合同额 1.

6、5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4%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 十三条 违反条例第十条规定,建设单位选择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处以相应罚款: (一)单项施工合同额超出施工资质等级允许规模 1倍以内的,或选择超越 1 个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的,每一起处 50 万元以上 7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单项施工合同额超出施工资质等级允许规模 1倍以上2 倍以内的,或选择超越 2个及以上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工程

7、建设的,每一起处 70 万 元以上 9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单项施工合同额超出施工资质等级允许规模 2倍以上5 的,或选择没有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的,每一起处 9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高速铁路和地质构造复杂的铁路建设工程 未 实行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制度 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对建设单位处以相应罚款: (一)未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处 10 万元以上 20万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 20 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的罚 款; (三)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

8、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3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处以相应罚款: (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工程合同价款 2%的罚款; (二)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3%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工程合同价6 款 3%以上 4%以下的罚款。 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 ,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建议有关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9、 第 十六 条 违反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处以相应罚款: (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 2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 30 万元以上 4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 4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违规要求设计、施工单位压缩 建设工期 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 责令改正,处 以相应 罚款 : (

10、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 2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7 (二)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 30 万元以上 4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 4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未组织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或对不合格的建设 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 责令改正,处 以相应 罚款 : (一)未对铁路运营安全造成影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 2%的罚款; (二)影响铁路运营安全的,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3%以

11、下的罚款; (三)造成铁路交通事故的,处工程合同价款 3%以上 4%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铁路建设单位在铁路线路及其邻近区域进行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不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影响铁路运营安全 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 责令改正, 并 处 以相应 罚款 : (一)影响铁路运营安全的,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以下的罚8 款; (二)严重影响铁路运营安全的,处 2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铁路交通事故的,处 3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用于铁路运输的安全检测、监控、防护设施

12、设备,集装箱和集装化用具等运输器具、专用装卸机械、索具、篷布、装载加固材料或者装置、运输包装、货物装载加固等,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 责令改正 ,视情节处以相应罚款 : ( 一)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未影响铁路运营安全的,处 2 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节较重,影响铁路运营安全的,处 5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严重影响铁路运营安全的,处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铁路机车车辆以及其他专用设备制造者未按规定召回缺陷产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的,由

13、国家铁路局依照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9 拒不改正的,处缺陷产品货值金额 1%以上 5%以下的罚款;造成铁路交通事故的,处缺陷产品货值金额 5%以上 10%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第二十二条 违反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新建、改建铁路的铁路建设单位或铁路运输企业未依法根据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平面图设立标桩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 责令改正, 视情节 处以 相应 罚款: (一)违法行为情节较轻,处 2 万元以上 5 万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节较重,处 5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

14、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设计开行时速120 公里以上列车的铁路 未 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和标准设置、维护铁路封闭设施、安全防护设施 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 责令改正 ,视情节处以相应罚款 : (一)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未影响铁路运营安全的,处 2 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节较重,影响铁路运营安全的,处 5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严重影响铁路运营安全的,处10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

15、望的树木等植物,或者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 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的, 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责令改正,视情节可处以相应 罚款 : (一)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未影响铁路运营安全的,对单位可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处 500 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节较重,影响铁路运营安全的,对单位可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处 500 元以上 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严重影响铁路运营安全的,对单位可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处 1000 元以上2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 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未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 并 签订安全协议,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铺设、架设各类管线、缆线、渡槽 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 , 或者违反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 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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