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潜 山 梅 城 镇 农 民 创 业 园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文 本安 徽 建 苑 城 市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院 梅 城 镇 人 民 政 府 2010.31安徽潜山梅城镇农民创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潜山县梅城镇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更好地指导潜山梅城镇农民创业园的城市规划和建设。结合新的发展形势和要求,特制定本规划文本。第二条 潜山梅城镇农民创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该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指导性文件,规划范围内任何拆建、改建、扩建或新建项目,均应符合本规划的规定和要求。第三条 本规划由文本、规划图、分图图则和附件四部分组成。文本和图纸(包括规划图和图则)
2、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两者应同时使用,不可分割。第四条 本规划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8)(2)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指标(GBJ137-90)(3)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2004(4)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5)国土资源部工业用地建设项目控制指标 (2008)(6)安徽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2005) (7) 潜山县城总体规划(20032020) (8)潜山县人民政府、梅城镇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设想及建议第五条 本规划涉及的指标是依据国家和安徽省有关法规、规范和规定,结合潜山梅城镇农民创业园的实际情况和今后发展需要制定的,本规划未涉及的指标应符合国家和
3、安徽省的有关规定。第六条 规划区范围:本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范围确定为本规划用地范围东起潜源公路,东南至合九铁路线,实际规划用地面积:50.56 公顷。第七条 本规划的解释权属潜山梅城镇农民创业园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第二章 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通则第八条 规划区内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和分类代号采用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指标(GBJ13790)的规定。本规划用地性质一般划分至小类。第九条 在满足整体规划功能布局的前提下,允许用地在必要情况下的兼容使用,适建范围按附表 1:各类用地建设内容适建表执行。第十条 规划允许部分地块在兼容使用的前提下混合使用,具体情况见土地使用规划图。第十一条 规
4、划区内工业建筑以低层为主,公共建筑以多层和高层相结合为主。第十二条 工业建筑间距在满足生产工艺流程要求的同时,必须符合国家、安徽省颁布的有关法规与技术标准的规定。第十三条 临街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规定按安徽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第五章有关建筑物退让的条文执行(具体参见该管理规定中第 4.4.10 条)。第十四条 建筑后退地块间用地红线规定按安徽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范第 4.4.10 条执行。潜 山 梅 城 镇 农 民 创 业 园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文 本安 徽 建 苑 城 市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院 梅 城 镇 人 民 政 府 2010.32第三章 土地使用控制第十五条
5、 本区为城镇的工业开发区,主要为工业和与之配套的生活服务等功能。第十六条 规划形成“两心、一轴、三单元”的规划结构,使工业区形成功能合理、特色鲜明的有机整体。各类规划用地按规范安排各类配套服务设施。各类用地情况见附表 2:规划土地使用汇总表第十七条 地块控制指标包括地块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绿地率、机动车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等强制性指标,以及建筑色彩、建筑形式、环境特色等指导性指标。规划区内的开发建设应符合规划控制指标的规定。具体指标规见分图图则。第十八条 以街坊为单位进行成片开发时,街坊内的地块界线和内部道路可根据实际开发建设的需要在下一层次的规划
6、设计中做适当调整,但必须符合分图图则中强制性控制指标的规定。第十九条 规划划分的地块可根据实际情况以及开发条件的不同,进一步细分,但一般工业、居住等开发地块不应小于 1 公顷(商业用地除外) 。细分地块后应根据标准增加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并满足卫生、消防的安全需要。第二十条 规划中的绿化用地包括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和生产绿地,规划中所划定的绿地界限为城市绿线控制范围,禁止以各种理由侵占。绿地中可容纳小型的游乐设施和市政设施;临时建筑必须得到严格审批,且绿地率不小于 60。第二十一条 规划中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水域除规划设置用地外禁止进行各类开发建设。第四章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控制第二十
7、二条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日常服务、小型市政和消防设施。各配套设施的具体位置与相关要求反映在规划图纸、分图图则中。第二十三条 进行较大范围成片开发时,地块内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下一层次的规划设计中进行适当调整,但其项目、数量、用地面积不得小于分图图则中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本规划未涉及的其他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参照安徽省相关规定执行。第五章 道路交通规划控制第二十五条 道路红线之内的用地为交通设施用地(包括上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道路交通设施用地。第二十六条 规划区内道路分为三级,分别是工业区主干路,红线宽度 28 米,两块板形式;次干路,红线宽度 15 米,一块板形
8、式;支路,红线宽度 9 米,一块板形式。第二十七条 城市主、次干道的建设应严格遵守本规划的规定,支路的开辟可结合地块合并开发或街坊整体开发时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应保证道路断面形式、出入口位置和大致走向不变。第二十八条 禁止机动车开口路段:主干道两侧一般不宜开口;次干道距交叉口红线切角不小于 60m;支路宜远离交叉口开口,一般按 3050m 控制。第二十九条 道路竖向设计应综合考虑地形、防洪防涝、工程管网的布线和与现状道路的衔接等要求。道路最小纵坡控制在 0.2。第三十条 公共活动场所、人行道、过街天桥、地道等地段必须考虑无障碍设计。潜 山 梅 城 镇 农 民 创 业 园 控 制 性 详 细
9、规 划 文 本安 徽 建 苑 城 市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院 梅 城 镇 人 民 政 府 2010.33第三十一条 城市机动车停车场应以配建停车场为主,公共停车场为辅。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以路外停车为主。路内公共停车场是路外停车设施的补充。次干路及以上级别的道路严禁设置路内公共停车场。路内停车位不得阻碍道路交通,不得导致道路交通条件恶化,不应影响路外停车设施的有效利用。第三十二条 各类建筑按 附表 3: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一览表要求配建停车位。因建设需要,地块用地性质或建筑容量需进行调整时,停车位也需按新的使用性质和容量配置。第六章 市政工程管线规划控制一、给水工程规划第三十三条 规划区最高
10、日总用水量 5535.52m3/日,规划区最高日最高时设计用水量为 160 升/秒。第三十四条 安徽潜山梅城镇农民创业园区供水继续延用现有镇区供水管网供给。第三十五条 为满足供水安全及消防要求,区内给水管网以环状为主,最小管径为200mm,消防用水按同一时间火灾次数 2 次、一次灭火用水量 35 升/秒考虑。第三十六条 消防用水可由 300 管径以上的给水管道取得,消防栓的间距不超过120 米。二、排水工程规划第三十七条 排水体制为雨污分流制,雨水采用暗管或暗沟的形式就近接入排洪沟。第三十八条 由于潜山县尚未推求自己的暴雨强度公式,故采用地理环境以及气候相似的邻近城市安庆市暴雨强度公式 q=1
11、986.8(1+0.7771gP)/(t+8.404)0.689,设计重现期 P 参考国内各个城市特别是省内相近城市取值。 径流系数:绿地采用 0.15,其余采用综合径流系数 0.6;地面集水时间:取 510 分钟;折减系数:暗管采用 2,明渠采用 1.2。第三十九条 在满足最小设计坡度的前提下,雨水管道的坡度尽可能与道路坡度平行,以减小管道埋深,降低施工费用。当道路坡度较大、流速超过最大流速时,根据流速控制坡度,管道需在适当位置设跌水井。第四十条 规划区的用地性质为以工业为主,污水量按总用水量的 80%计算,为4428.42m3/日。第四十一条 产业园的大部分污水先汇集到园区中部的污水处理站
12、,进行有针对性的分类处理,污水经预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处理厂接纳标准后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管道系统。三、 供电工程规划第四十二条 规划区预测负荷为 9.67 千 KW,考虑 0.8 的需用系数和 0.75 的同时系数,规划区预测计算负荷约为 5.8 千 KVA。第四十三条 以规划区西部的 35KV 变电站作为电源。第四十四条 规划区中压配电采取 35KV 变电站10KV 开闭所10KV/380V 配电所方式。开闭所、配电所户内布置,电缆送电。规划设置 10KV 开闭所 1 处,位于制造产业园负荷中心。第四十五条 工业区采取环网配电方式,新建 10KV 变电所一般采用户内式或箱式变压器,两回进线。公建设
13、施采用附建式配电所。第四十六条 10KV 配电线路在规划区地段采用埋地敷设。连接 35KV、110KV 变电站的路段设电缆沟;规划区有关主要道路则预埋电力电缆管道,距 50 米左右设检查人孔潜 山 梅 城 镇 农 民 创 业 园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文 本安 徽 建 苑 城 市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院 梅 城 镇 人 民 政 府 2010.34井。四、 通信工程规划第四十七条 预测规划区市话需求量约为 1516 门。第四十八条 电信网管道规划按 30 年考虑,中心地区宜一次建成。规划电信网管道采用管 114、36PVC 管或水泥管块 100 管孔与 36PVC 管。第四十九条 规划
14、区内的主干管道 18 孔管,次干管道 12 孔管,配线管道 6 孔,最少支线管孔数不少于 4 孔。电信管线敷设在道路的东侧、北侧人行道下。第五十条 规划在地块(A-01-01)地块设邮政所一处。五、 燃气工程规划第五十一条 规划区采用天然气管道供气,按 100%气化率供气。第五十二条 规划区的平均日总用气量为 5217.05 m3/日。高峰小时用气量为706.48 m3/时。第五十三条 规划区由地处中部的规划配气站供气。规划区天燃气管网采用中压一级管网系统,工作压力 0.4Mpa,直接由中压管配气,居民用气采用楼栋箱式调压器,经调压箱调压至用户。六、管线综合规划第五十四条 一般情况下,燃气、电
15、信、污水管道布置在道路的东、北侧;电力、给水、雨水管道布置在道路的西、南侧。第五十五条 各种管线均平行道路中心线布置,管线距建筑物的距离由近至远的顺序依次是电信、电力、燃气、给水、污水、雨水。当道路的人行道、绿化带宽度不能满足管线综合要求时,给水、雨水、污水管线可设置在车行道下。第五十六条 地下管线相互交叉时,各种管线垂直方向的相互关系由浅至深的一般次序为:电力、电信、燃气、给水、雨水、污水。第七章 城市设计导引第五十七条 本规划在城市设计方面突出 “三条界面、两类节点、两大分区”的整体特色,建构“点、线、面”结合的空间层次,创造完整的景观序列。第五十八条 总体形象上在体现自然和人文的特征的同
16、时,还应通过建筑和标识的布局体现工业区的现代化氛围和不同产业的特色。第五十九条 规划区内的绿地空间按 “点、线、面”的布局方式,结合公园绿地、街头广场等的开敞空间;结合道路绿化带和滨河绿化带的建设的建设,形成绿化步行系统和线状的绿化空间;结合街头绿地、小游园等特色空间的建设形成点状的绿化空间。第六十条 结合工业区中心大道建构标志性界面,创造工业区的对内形象轴,充分体现建筑环境的现代化气氛和自然人文景观特色;结合工业区的绿化带建构园林式界面,创造工业区的休闲轴,充分体现建筑环境的休闲气氛和自然生态景观特色;第六十一条 本规划将景观节点分为两类:建筑形象节点地处工业区的行政管理中心,通过建筑空间的
17、塑造,构筑工业区的地标形象,起到聚集人气的作用;产业形象节点该类节点地处产业发展单元,利用建筑造型和广告标识来展现不同产业的形象特色。第六十二条 本规划将产业景观风貌分为两类:一般产业风貌区指的是以传统的制造产业为核心的风貌区,风貌区强调布局整洁,颜色素雅,建筑轮廓线平缓;新产业风貌区指的是以高新技术等新兴产业为核心的风貌区,风貌区强调布局灵活,潜 山 梅 城 镇 农 民 创 业 园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文 本安 徽 建 苑 城 市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院 梅 城 镇 人 民 政 府 2010.35颜色适当有所变化,体现新科技、 、新工业风貌。第八章 附则第六十三条 本规划自批准之
18、日起生效。第六十四条 本规划中建筑密度、建筑限高为上限指标,绿地率为下限指标,容积率指标采取上下限同时控制。原则上任何建设不得突破指标限度的规定。第六十五条 确有因城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拟改变本规划规定的规划控制指标的,可按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整。第六十六条 本文本中未涉及的中内容为准。第九章 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 为了严格执行和完善、深化 安徽潜山梅城镇农民创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 ,依据安徽省城市规划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 安徽潜山梅城镇农民创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范围。潜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安徽潜山梅城镇农民创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实
19、施的主管部门。第六十九条安徽潜山梅城镇农民创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应坚持严格执行的原则,在实施中不断完善、深化和调整,实行规划调整的社会参与及监督。 第七十条 凡在 安徽潜山梅城镇农民创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安徽潜山梅城镇农民创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本办法进行规划建设,服从规划管理。 第七十一条 安徽潜山梅城镇农民创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文件、图纸及图则,应在不断深化和完善的基础上逐步向社会公布。 第七十二条 各级政府及组成部门、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因城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拟改变安徽潜山梅城镇农民创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规划控制指标的,可向潜山城市规划
20、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七十三条 申请前应进行规划调整可行性论证,由申请方委托具有甲级和乙级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调整可行性论证。 规划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潜山梅城镇农民创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附表 1:各类用地建设内容适建表)进行论证。技术管理要求应在实施中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补充、完善。第七十四条 规划调整可行性论证报告在审查前应进行预审,预审工作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第七十五条 规划调整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十五个工作日,公众建议和意见,作为审查内容,随论证报告报审。 第七十六条 由县规划、环保、国土房管、文物、园林、交通管理等部门组成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审
21、查组,对规划调整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审查,审查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审查意见报区政府批准。 第七十七条 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收集、汇总安徽潜山梅城镇农民创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每年的执行情况,及时向潜山县梅城镇政府报告。 第七十八条 区组织编制城市规划的工作机构应根据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及时对安徽潜山梅城镇农民创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综合修订。 第七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事项进行建设的,按违法建设进行处理。 第八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和规划调整可行性论证的,依据有关设计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潜 山 梅 城 镇 农 民 创 业 园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文
22、本安 徽 建 苑 城 市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院 梅 城 镇 人 民 政 府 2010.36附表 1:各类用地建设内容适建表居住用地 公共设施 工业用地 仓储用地 对外交通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 市政设施用地 绿地 特殊用地用地性质适建情况建设内容R1 R2 R3 R4 C1 C2 C3 C4 C5 C6 C7 M1 M2 M3 W1 W2 W3 T1 T2 T3 T4 T5 S1 S2 S3 U1 U2 U3 U4 U5 U6 G1 G2 D1 D2 D31 低层居住建筑 2 多层居住建筑 3 高层居住建筑 4 教育设施 5 商业服务设施 6 文化设施 7 医疗设施 8 体育设施 9 市场
23、10 办公建筑 11 旅馆 12 商住综合楼 13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的工厂 14对环境有干扰、污染工厂 15 普通隼运仓库 潜 山 梅 城 镇 农 民 创 业 园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文 本安 徽 建 苑 城 市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院 梅 城 镇 人 民 政 府 2010.3716 危险品仓库 17 社会停车场 18 加油站 19 中、小学、幼儿园 注:适建 不适建 由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附表 2:规划用地构成表潜 山 梅 城 镇 农 民 创 业 园 控 制 性 详
24、 细 规 划 文 本安 徽 建 苑 城 市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院 梅 城 镇 人 民 政 府 2010.38附表 3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建设标准序号 类别 单位指标 机动车非机动车01 二类住宅(120m2户均建筑面积200m2) 车位/户 1.5 1.502 二类住宅(90m 2户均建筑面积120m 2) 车位/户 1.2 1.503 二类住宅(户均建筑面积90m 2) 车位/户 0.8 2.004 机关行政办公楼 车位/每 100m2建筑面积 2.0 3.005 外贸、金融、合资企业及高层办公楼 车位/每 100m2建筑面积 1.2 2.006 博物馆、群艺馆、科技馆、图书馆、展览
25、车位/每 100m2建筑 0.5 4.0潜 山 梅 城 镇 农 民 创 业 园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文 本安 徽 建 苑 城 市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院 梅 城 镇 人 民 政 府 2010.39馆、文化馆 面积07 剧场、市级电影院 车位/百座 4.0 3008 (4000 座以下)体育场 车位/百座 3.0 2509 大中专院校 车位/百学生 3.0 4510 中学 车位/百学生 0.8 8011 小学 车位/百学生 0.6 2012 幼托 车位/百学生 0.5 5.013 市、区级综合医院 车位/每 100m2建筑面积1.03.0 5.014 商场、大型超市 车位/每 100m2建筑面积0.81.5 71215 集贸市场 车位/每 100m2建筑面积 1.0 1016 饭店、娱乐设施 车位/每 100m2建筑面积 2.0 5.017 三星级以上高中档宾馆 车位/每 100m2建筑面积 0.6 1.518 长途汽车站 车位/高峰日每百 旅客 2.5 3.019 城市公园 车位/每 100m2游览面积 0.05 1020 交通集散广场 车位/每 100m2用地面积0.30.6 4.021 游憩集会广场 车位/每 100m2用地面积0.10.4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