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民法 第一部分 总论 第一节 民法概述 1.民法是调整民主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渊源的种类:宪法、 法律、 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最高权力机关 法规、 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由人大常委会制定。 规章、 规范性文件 3.民法法律规范发生法律效力 : 1.时间效力 生效 失效 溯及力(一般没有,特别除外,如合同法) 2.地域效力:领海,领空,领土 3.对人。“属地”外交豁免权的除外,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4.民法的解释 (1)法律解释 有权 立法解释 司法解释 无权 ( 2)学术、学理 5.民法基本原则:其效力贯穿民法始终的根本性法规 6.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2、:平等原则 法律地位平等 平等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民事权力 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自愿原则 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主体只对自己的真实意识负责 公平原则 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 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利益应均衡 民事主体合理承担民事责任 等价有偿,在进行交易时,应当实行等价交换 诚实信用,要诚实严格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行使权力承担义务 禁止权力滥用原则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 是由法律所调整的以权力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1.民事法律关 系:由民事法律所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力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平等性 对等性 权力救济和补偿性
3、 * 3.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1、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力承担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其他组织) 2、内容: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民事权力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3、客体:前提,基础 2 物:存在于人身之外,满足需求,为人们所控制,物质资料客观存在 行为 智力成果人身权益某些权利 *4.民事权力的分类 1,利益性质 财产权 人身权 *2.权力的效力范围(义务人)相对权(效力确定) 绝对权(义务人不确定) 3.权利作用 支配权( 不需人 ) 请求权(义务人协助) 抗辩权(对抗请求权) 形成权(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使法律关系成立) 4.权力关系 主权利 从权利 5.即得权力和期待权 6.
4、原权利和救济权 5.民事权力的保护方法 1.公立救济:借助国家机关的力量 2.私力救济 自卫行为 正当防卫 侵害人的利益 紧急避险 第三人的 利益 自助行为:将要发生 6.民事法律事实: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 客观现象 包括 1 事件 /自然事实,个人意志决定不了 2 行为,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 合法 违法 死亡 甲 乙 行为 事件 行为 第三节 自然人 1.自然人的住所 1 户籍所在地 2 经常居住地(一年连续居住) 3 原户籍所在地 q 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律赋予公民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特征: 平等性 统一性 不可分离性 杀害 继承 遗嘱
5、3 3.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民法通则第 9 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4.自然人的民事行 为能力: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5.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 11 条“十六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 12、 13 条规定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满 18)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
6、能力 1 不满 10 周岁的未成年人 2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6.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 1)宣告失踪的条件 持续下落不明满 2 年 须由自然人的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 必须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公告期为 3 个月)(回来,撤销申请) ( 2)宣告死亡的条件 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 a 自然人离开自己住所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 明满 4 年。 b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 2 年(无 生还可能,不受 2 年限制) c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从战争结束之日 起满 4 年 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必须经人民法院的依法予以宣告 宣告后的法律后果: 民事主体资格丧失 婚姻关系消灭
7、 财产继承开始 撤销 1 条件 2 后果 财产 :要求继承人返还 婚姻:无再婚,婚姻关系自行恢复 再婚,原来的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子女 7.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置专人以保护其人身和财产利益的法律制度 监护人: 1 未成年人父母 2 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妹及愿意监护且有关 单位同意的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父母生前所在单位和未成年人所住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有监护能力、自愿监护且有关单位同意的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所住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 有争议 指定 监护人的职责: 保护被监护
8、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照顾其生活 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 8.个人合伙: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不包括法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事物、技术等, 合伙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联合体。 4 特征: 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的联合体 以合伙合同为依据;(口头协议,有其他证据证明) 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共担风险、共享收益。(无限补充,连带责任) 入伙法律后果 取得合伙人资格 告知合伙人债务状况,连带责任,无约定,全体合伙人同意 退伙 协议退还 声明退伙 法定退伙 退伙法律后果: 丧失合伙人资格 投资返还 连带责任 第四节 法人 1.法人
9、: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法人的特征: 法人是团体 法人拥有对立财产 法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能以自己的 名义参见民事法律关系 3 法人与合伙的区别: 1.法人一般须经登记才能成立;合伙只需各个合伙人协商一致, 订立合伙协议即可成立。 2.法人的目的具有长久性;合伙经营具有暂时性。合伙多是因某 一事项而进行合伙,在该事项完成后,合伙即告终止 3.法人必须具备特定的名称,这是成立的必备要件;合伙组织的名称 法律 并无强制要求 4.法人必须具有自己的组织机构,是超个人的单一体;合伙仅为个人 的集合 5.法人的财产归法人本身;合伙的财产属于全
10、体合伙人按份共有。 6.法人的债务仅以法人的所有财产为担保;合伙的债务,除合伙财产 以外,各合伙人还须以自己的全部财产负无限连带责任。 7.合 伙的成立时基于合伙人之间的人身信任而成立的,所以,各合伙 人之间彼此熟悉、了解;法人的的成员不必具备这种条件,甚至 可以彼此不认识 4. 法人成立的条件:民法通则第 37 条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 法人的分类 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 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本国法人、外国法人 6. 法人的民事权力能力 :指法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其权力能力于法人
11、成立时发生,于法人依法撤销或解散时而终止 5 7. 法人的变更 法人的分立 法人的合并 法人的组织性质变更 其他事项变更 第五节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 有效 民事法律行为 主体合格 /意思表示 /内容合格 无效 绝对无效 效力待定 相对无效 1.民事法律行为: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力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 2.法律特征 1.主体和法律后果:是民事主体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2.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3.合法行为 3.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口头 书面 沉默 推定 4.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双方和多方行为, eg代理权授予行为,遗嘱行为 2 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必须一定
12、形式) eg 私有房屋买卖 3 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 4 诺成 行为和实践行为 实践:以交付事物成立 买卖合同 (例外:保管合同) 诺成:合同 5 主行为和从行为 5.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1 民事主体 2 意思表示 3 标的 6.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 1 主体合格 2 意思表示真实 自愿 意思与表示一致 3 内容合法 7.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 附条件 尚未发生 附期限 不确定发生 双方约定 尚未发生 确定发生 确定(双方当事人) 8.所附条件类型 1 延缓条件、解除条件 2 积极条件、消极条件 9.无效民事行为(绝对无效):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生成要件,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
13、民事行为 6 10.无效民事行为特征 1 自始无 效 2 当然无效(无任何人申请) 3 确定无效(无论出现什么情况) 11.无效民事行为的情形 1 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国家利益) 3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1 强制性规定 2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3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12.可撤 销的民事行为(相对):行为人因意思表示不自由或内心意思与外在表示不一致,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民事行为。 13.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特征 1 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民事行为 2 当事人申请(期限为
14、一年) 3 民事行为撤销前有效(溯及至行为开始) 14.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情形:重大误解 显示公平 受(欺诈、胁迫)未损害国家 利益的行为 乘人之危而实施的行为 15.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返还财产 民法通则 第 61 条 赔偿损失 追缴财产 第六节 代理 1.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2.特征: 1 一定是法律行为 2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3 代理人要有独立的意思表示(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4 代理要在代理权限内实施 5 法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 3 类型 1 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本人)的委托授权
15、 授权行为 2 法定代理 (监护人) 授权委托书 3 指定代理 (法院、村委会、居委会) 基础法律关系 代理权限 4.代理人的义务 1 在代理权限内行使代理权 2 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积极、勤勉、谨慎行使代理权 3 亲自行使代理权,不得转让他人 5.代理权行使的限制 1 不得自己代理 2 禁止双方代理 3 禁止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6.复代理 1 事先征得被代理人同意 2 事后及时告知 +被代理人同意 3 紧急情况除外 +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7 7.代理权的消灭: 本人死亡 ( 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而为代理的戏行为 ( 2)约 定某一代理事项完成后代理关系终止,而在被代
16、 理人死亡时,该事项尚未完成、代理人继续代理活动的 ( 3)被代理人的继承人承认的代理行为 代理人的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8.委托代理的代理权的消灭 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9.法定、指定代理代理权的消灭: 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指定代理的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其他关系引起是监护关系的消灭 10.无权代理情形: 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 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 自始没有代理权的代理 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其性质上是:效力待定的行为 被代理人有追认权和拒绝权(拒绝权由行为人承担法律后果) 相对人有催告权和被代理人追认之前的撤
17、销权 被代理人拒绝的,由无权代理人对 无权代理行为的后果负责 11.表见代理: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人存在的外观,足以使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规定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12.表见代理的成立要件: 1 代理人无代理权 2 该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或假象 3 相对人主观上无过错 4 相对人基于信任而与行为人成立法律行为 第七节 时效和时间 1.时效: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达到一定期间而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 2.诉讼 时效:权利人持续不行使权力,而与时效期间届满时消灭其胜诉权的时效 3.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1)法律后果不同。除斥期间届满的法律效力是某项实体权
18、力消灭;而诉讼时效届满,只是消灭胜诉权,不消灭实体权力。 ( 2)适用条件不同。除斥期间届满,法院可依职权主动适用有关规定,无需当事人提出主张,义务人自愿履行的,也可请求法院追回;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能再要求返还 ( 3)期间不同。除斥期间是一个不变期间,法律规定多长时间,就固定多上时间,不能变动;而诉讼时效期间可因法定事由而终止、终断或延长。 ( 4)适用对象不同 4.特殊诉讼时效:民法通则 136 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件财物被丢失或损坏的。 第 137 条从权利被侵害
19、之日起超过 20 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5.诉讼时效的计算: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连续算满两年),其延长由法院决定 6.期限 期日 期间,计算(时:当时;日:次日,截止至 24 时。) 8 第二部分 物权 第一节 物权概述 1.物权: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2.物权特征:对世权 (在效力范围方面) 绝对权 (在实现方式方面) 对物的支配权 (在作用方面) 排他性财产权 (在效力方面) 具有追及效力 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物权的优先性) 3.物:是指人们能够支配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其法律特征 客观物质性 可支配性 可使用性 4.物的分类: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不流通物
20、动产与不动产(动产指位置能够移动,其本身价值不会因移动而丧失或减少的物) 特定物与种类物 主物与从物 原物与孳息物(孳息物是指原物产生的物;分为法定和天然孳息) 消耗物与不消耗物 有主物与无主物 5.物权的分类:自物权 所有权 他物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6.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 物权法定原则: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变动方法等都由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 依自己意思自由设定与法律规定不同的物权。 A 物权的种类和名称不得由当事人自由创设 B 物权内容不得创设 要求 C 物权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不能通过协议任意设定 D 物权的 变动 和保护方法由法律规定,不能由当事人随意确定 2、 一物一
21、权原则:即客体特定原则;一个标点的物不能同时并存两个或两个以上互不相容的物权。 3、 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物权的公示原则:所有物转移必须交付 物权的公信原则: 第二节 所有权 1.所有权: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所有权的特征:自权性;(权利人可以直接的、不经任何中介的和无条 件的享有占有、使 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完全性;(全面支配的最充分的物权,除法律和公序良俗,不受任何限制。) 恒久性;(是一种恒久性的财产权) 弹力性; 社会性 9 3.所有权的权能:即所有权的功能。 1.、占有 2、 使用 3、收益 4、处分 4.所有权的取得 :所有权的原始取
22、得 先占 拾得遗失物 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 善意取得 添附 生产 所有权的继受取得:因买卖、赠与、互易、继承财产、受遗赠等取得所有权 5.所有权的丧失: 1、出让人转让其所有权; 2、标的物灭失 3、所有人抛弃自己的所有权 4、所有权主体消灭; 5、所有权被强制消灭。 6.共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7.共有的特征: 1、从主体看,共有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 2、从客体看,共有的财产只能是同一项财产 3、从引起的民事法律关系看: 内部:共有人之间连带责任 外部: 8.共有的种类: 一、按份共有:指共有人按各自个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 权利、分担义务 的一种共有关系。
23、 特征: 1、按份额为依据; 2、根据是 A 协议 B 法律规定。 按份共有权的行使原则: A 协商一致原则 B 优先购买权原则(同等条件下) C 分割请求权原则 D份额上课设请求权原则 E物上请求权原则 F 必须符合有关的规定。 二 共同共有:共有人对共同财产平等的、不分份额的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特征: 1、个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共同平等的享有所有权,没有份额之分 2、财产共有关 系随着共同关系的解除而消灭(共同劳动、经营、生活关系) 3、共同共有财产随共同关系的终止而分割(离婚、遗产继承时) 9.共有财产的管理:共有人对共育财产享有管理权 10.共有财产的分割: A 实物分割
24、B 变价分割 C 作价补偿 11.相邻关系:指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在对不动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时,相互间应给予便利与接受限制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12.相邻关系的法律特征 :A 总发生在两个权利主体之间 B 其内容是相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C 因在不动产相毗邻的特定条件下对财产的使用而发生的 13.相邻关 系的种类:相邻施工占地;相邻截水关系;相邻排水关系;相林通行;相邻防险 14.给相邻方造成妨碍应:清理现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确认产权;返还财产。 第三节 用益物权 1.用益物权: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他物权。 地上权:在他人土地上营造建筑物
25、或种植树木而长期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地役权:为实现自己土地的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典权:指承典人支付典价,占有出典人的不动产并予以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地上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 (集体)农村 10 2.国有 土地使用权:指土地使用人(除国家以外的)依法或依据(从国家手里)出让合同或转让合同享有的对国家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3.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一定年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受让人,受让人为此支付土地使用出让金的行为。 4.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法律特征: 1、遵守平等、自愿、有偿、有期原则。 2、由地方政府代表国家实施。 3、所有权人取得的是使用权。 4、
26、仅取得的是土地以上的使用权,对地下的埋藏物、 隐藏物没有使用权。 5、必须以土地出让权为代价。 5.方式: 1、挂牌; 2、招标; 3、拍卖。 6.终止: 1、使用期限届满; 2、政府提前收回; 3、土地灭失。 7.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使: 1、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直接行使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2、转让 :原则 1 权利义务同时转让; 2 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必须同时转让。 3 不得 损害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经济效益。 4 必须经过对土地进行一定开发后 才能转让。 方式:买卖、交易、赠与 3、出租: 4、抵押 第四节 担保物权 1、 抵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按
27、约或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方式。 2、 抵押权的性质: 1、从属性 2、不可分性 3、物上代位性 4、特定性 5、顺序性 6、追及性 3、 留置权人的义务: 1)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 2)返还质物 4、 留置权人 的权利: 1)占有权 2)收取孳息 3)优先受偿 4)质物变价权 5)保管质物支出的必 要费用,偿还请求权 6)质物权受损害时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物上请求权。 5、 出质人的权利: 1、处分权; 2、求偿权 义务: 1、损失赔偿 2、支付人力要保管费用。 6、 留置权: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当债务人不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留置物的价款优先偿还。 7、 不得行使留置权的情形: 1、双方有不得行使留置权的特别约定 2、行使留置权 将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3、行使留置权将于留置权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的。 8、 留置权成立的条件: 1、债权人须基于合同占有留置物, 2、债务人所负债务须与该留置 物有牵连关系。 3、须债务已届履行期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