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托代发 业务协议书甲方: 乙方: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为促进甲、乙双方共同发展,实现优势互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乙方应甲方要求,从 年 月 日起代理甲方发放 ,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甲方将遵守并履行以下约定:(一)、甲方在乙方开立人民币 (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以保证代付业务的正常进行。(二)、甲方收款人须在乙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若收款人未在乙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甲方负责收集其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所需的相关资料。并承诺所提供的开户资料真实、有效。(三)、甲方应提前 日采取 方式(数据接口、磁介质、纸介质)将实发金额、明细清册(纸介质清
2、册需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提交给乙方,并及时从甲方结算账户划转到乙方委托及代理负债业务科目,以保证乙方按时发放。(四)、甲方提供的代付信息应准确、一致,并对所提供的代付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若因信息错误,造成重复、漏发或串户等问题,由甲方负责。(五)、甲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将代付明细清册和全额资金划入甲方指定付款账户,导致乙方不能将代付资金划入各个人银行账户而引起的一功责任由甲方承担。(六)、当收款人持有的存折(卡)遗失且办理挂失手续的,甲方收款人应在挂失之日起 个工作日告知乙方。因收款人个人银行存款账户状态不正常(挂失、止付、冻结)且未提前告知乙方导致无法将资金划入甲方指定收款人账户的,由甲方负
3、责。二、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服务:(一)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代发人员资料为指定的收款人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为其提供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服务。(二)乙方自收到甲方委托代付业务资金和明细清册后,在业务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当日将代付资金从甲方账户转入本社委托及代理负债业务科目, 个工作日内将代付款项转入到收款人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如因通讯线路或系统故障导致不能正常开展业务,造成延期付款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做好相关解释工作。(三)乙方因非正常原因未将资金划入收款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而引起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负担。三、其它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和积极合作的态度,适时补充修改,其补充修改后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率。四、争议的解决双方在本协议执行中,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五、协议的生效与终止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签章生效后各执一份。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协议条款或终止本协议的,应提前 个月通知对方。凡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重新签定协议的,原协议自行终止。甲方: 乙方:(签章): (签章):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地址: 地址:电话: 电话:联系人: 联系人: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