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 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城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城市规划管理区划分为:旧城区(含商业中心区、中央商务区)和新区。 (详附图:绵阳市城区分区及高度分区控制图)。第三条 城市规划管理应符合批准的详 细 规 划 。尚 未 编 制详 细 规 划 的 区 域 ,重 大 项 目 应 经 规 委 专 家 组 咨 询 后 报 政 府 批 准 执行 ,一 般
2、项 目 可 参 照 本 规 定 执 行 。第四条 编 制 详 细 规 划 ,规 委 专 家 组 咨 询 重 大 项 目 时 ,本 规定 可 作 为 参 考 条 件 。第五条 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执行。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六条 城市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2已批 准 的 详 细 规 划 。未 制 定 详 细 规 划 的 ,按 已 批 准 的 上 一 级 规 划 执行。第七条 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可遵循土地兼容性原则,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未制定详细规划或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本规定表 2-1城市建设
3、用地兼容表的规定执行。城市建设用地兼容表表 2-1居住用地 公 建 设 施 用 地 工业用地 仓储用地第一类 第 二 、 三 类 商贸办公 教科文卫 一类二、三类普通 危险品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其他交通设施用地绿地序号兼容性质用地性质R1 R2、 R3 C1。 C2 C3。 C4 M1 M2。 M3 W1 W2 U G1 居住用地 R 2 商业、金融业用地C2 3 行政办公 C1 4 教科文卫用地C3 5 工业用地 M 6 仓储用地 W 7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注:兼容、不兼容、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规划管理要求具体确定;绿地、广场可兼容少量的商业服务及配套设施;工业用地、科教文卫用地、商业、金融
4、业用地、仓储用地等,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适量农村居民点。第八条 为避免零星房地产项目开发,旧城区不宜零星建设的应编制小地块规划统一开发;新区开发建设的用地面积不3低于一公顷。第九条 在满足规划和相关规定要求的前提下,尚能为社会公众提供面积不低于 100 平方米的公共使用空间(含广场、绿地、通道、市政设施用地等),可在原控制指标的基础上酌情增加建筑面积,并按下表的规定换算。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表 2-2建设项目容积率 每提供 1 平方米有效空间面积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60折减系数 1.0L 0.9L 0.8L 0.9L按表 3-1 正面对側面(短边)规定控制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
5、(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2L 为正南向两栋建筑间的间距。第十四条 非居住建 筑 平 行 相 对 布 置 时 的 间 距 按 表 3-3 控 制7表 3-3注: 1、H 为建筑的计算高度(当两栋建筑的高度不一样时,H 为两栋建筑的平均高度) 。H (多):多层建筑计算高度。H (高):高层建筑计算高度。2、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卫生机构、体育场馆、工业建筑等专业建设项目的间距控制指标,还应符合相关专业规范。3、错位建筑间的建筑间距应满足消防间距要求。 4建筑高度超过 80 米,按 80 米高度计算建筑间距。第十五条 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一)非居住建筑位于
6、居住建筑南侧、东西侧的,按居住建筑间距表 3-1 要求控制。(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按非居住建筑的间距表 3-3 要求控制。第十六条 当两幢建筑不平行布置时,平均间距应符合表3-1、表 3-3 要求,且最窄处间距应满足消防安全要求。第十七条 建筑后退用地红线、河道蓝线、绿线距离按表 3-多、低层建筑 高层建筑间 朝 距 向朝 向长边(正面) 短边(山墙) 主要朝向(正面) 次要朝向(侧面)长边(正面)旧城区:0.7H新区:1.0H且:6.0 米低层相对:6 米多层对低层:8米,多层相对:10 米,1.0H(多)且13 米 13 米多低层建筑 短边(山墙) 4.0 米(不开窗) 6.
7、0 米(开窗)9.0 米 9.0 米主要朝向(正面) 0.3H(高)且21 米次要朝向(侧面)宽度,且13 米高层建筑次要朝向(侧面) 13 米84、35 及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控制;当退用地红线距离小于安全、消防间距时,按安全、消防间距控制。表 3-4退让河道蓝线、公共绿地绿线建筑类型建筑朝向退让地界距离最小距离(米)新 区 旧城旧城 0.4H多、低层长边(正面) 新城 0.55H4.0(低层)5.0(多层)多、低层山墙(側面) 3.00.25H且不小于 5 米5 米高层主要朝向(正面) 0.25H 13.5居住建筑高层次要朝向(側面) 0.2H 9.00.2H且不小于 10 米,裙房按多
8、层建筑控制8 米多、低层长边(正面) 0.5H4.0(低层)5.0(多层)多、低层山墙(側面) 4.00.25H且不小于 5 米5 米高层主要朝向(正面) 0.2H 13.0非居住建筑高层次要朝向(側面) 0.15H 9.00.2H且不小于 10 米,裙房按多层建筑控制10 米低层辅助用房 长边、山墙 0.5H 2.0 5 米 5 米注:1、H 为建筑的计算高度。2、建筑高度超过 80 米,按 80 米高度计算。3、地下建筑退地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距离)的 0.7 倍,且其最小值为 3 米。4、建筑高度大于 24.0 米的单层公共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
9、根据其性质核定,最小后退距离为 15.0 米。5、高层建筑裙房按多层建筑控制。规划区内河道控制蓝线9表 35类别退让距离涪江 安昌江 芙蓉溪 一般堰渠旧城 35 32.5 10 6新区 50 45 15 6注:蓝线的边界以河堤迎水面堤顶计算。第十八条 建筑 后 退 规 划 道 路 红 线 不 得 小 于 表 3-6 的 要 求,建筑 后退高 压线不小于表 37 的要求。建筑 后 退 规 划 道 路 红 线表 3-6道 路(米) 交叉口(米)道路(含绿化带)红线宽度 D(米)多层建筑 高层建筑 多层建筑 高层建筑旧城区 5 10 10(20) 15(30)D50新 区 8 15 15(30) 2
10、0(40)旧城区 3 8 8(16) 12(25)D50新 区 5 10 10(25) 15(35)注:1、除满足上表要求外,建筑至道路中心线的距离不小于该建筑应退用地红线的距离。2、高层建筑裙房后退道路红线按多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执行。3、地下建(构)筑物外墙后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得突出主体建筑。4、雨蓬、檐口、活动遮阳、凸窗、空调机位(板)等可在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出挑,出挑宽度不大于 0.8m;出挑部位距地面净高应大于 4.5 米,且与相邻建筑出挑协调统一。5、围墙后退道路红线应与建筑后退道路红线一致。6、当两条道路宽不一致时,按主要道路宽度计算。7、建筑后退高速公路边线的距离不小于 50
11、米,后退过境公路(规划建设区以外)不小于 25 米,后退铁路(指边轨线)的距离不小于 25 米。8、建筑后退城市桥梁( 立交桥)红线按括号尺寸控制。10建筑 后退高压线表 3-7线路电压类别 10KV10KV 110 KV( 不 含 10KV) 110KV220KV旧城 3.0M 5.0M 7.0M建筑物退让距离 新区 4.0m 6.0m 9.0m注:表中数据为高压线边导线距建构筑物的水平距离。第十九条 建筑后退各类市政管线的距离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规范执行。第四章 城市景观规划管理第二十条 建设用地规划绿地率按表 4-1 控制。表 41建设项目 绿地率居住建筑 旧城区25%,新区30%综合商业建筑 10%公共设施建筑 15%工业建筑 10%科教文卫类建筑 35%物流、交通、仓储类建筑 10%注:1、绿地率达不到指标的可用绿化覆盖率进行折算达到指标或补交异地绿化费;城 市 道 路 红 线 以 外 、 占 用 建 设 单 位 用 地 的 城 市 绿 带 , 其 绿 地 可 计 入 该 项 目 的 绿 地 指标。2、居 住 区 内 绿 地 , 应 包 括 公 共 绿 地 、 宅 旁 绿 地 、 配 套 公 建 所 属 绿 地 和 道 路 绿 地 。第二十一条 居住区、小区、组团应设置公共绿地,公共绿地指标按表 4-2 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