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前在科研和医疗等领域中使用的辐射源有封闭源和开放源两类。封闭源有各种 射线装置,X 线机、治疗用加速器等,对人体的危害主要是外照射。开放源主要是在基础和临床核医学中应用的各种放射性核素,对人体的危害主要是内照射和体表污染,还存在外照射。在使用开放源原过程中,还有放射性“三废”处理的问题。一、外照射防护外照射防护的基本措施是:时间防护、距离防护和屏蔽防护。(一)时间防护缩短受照时间人体在辐射场内接受的当量剂量可以近似地按下式计算:Ht式中:H当量剂量, 照射量率,t受照时间。可见缩短受照时间是简易而有效的防护措施,为此,应避免一切不必要的在辐射场逗留,即使工作需要,也尽量缩短在辐射场逗留时间
2、。例如,工作前应周密计划、充分准备、熟练快速操作。必须在强辐射内工作时,应采用轮流、替换等方法,控制个人的受照射时间。(二)距离防护增大与辐射源的距离照射剂量率随距辐射源的距离增大而降低,点状源时,人体受到照射的剂量率接近与距离的平方成反比:式中:A源的放射性活度, 照射量率常数,L距源的直线距离。就是说,距离增加 1 倍,剂量率则减少到原来的 1/4。足见距离防护的效果十分显著。在操作辐射源时,采用各种远距离操作器械,使操作者与辐射源之间有足够的距离是十分必要的。(三)屏蔽防护人与源之间设置防护屏障在放射防护不可能无限制地缩短受照时间和增大与源的距离。那么采用屏障防护是实用而有效的防护措施,
3、在实际工作中,根据辐射源种类,采用不同的屏蔽材料。例如,辐射常采用低原子序数的铝或有机玻璃;X 、 射线常采用高原子序数的铅、铁或经济实用的混凝土等材料;中子则采用原子序数较低而含氢较多的物质,如水、石蜡等。二、开放型放射性工作的安全防护(一)开放型放射性工作单位的分类开放型放射性工作单位,根据等效年用量的多少划分为三类(表 10-4) 。表中所列等效年用量,是将各种放射性核素的年实际用量,分别乘以放射性核素毒性系数:极毒组为10,高毒组为 1,中毒组为 0.1,低毒组为 0.01,其乘积之和即为等效年用量。表 10-4 开放型放射性工作单位的分类单位类别等效年用量(Bq)第一类1.85101
4、2第二类1.8510111.851012第三类1.851011(二)开放型放射性工作场所的分级开放型放射性工作场所,按所用放射性核素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分为三级(表 10-5) 。表 10-5 放射性工作场所的分级工作场所级别等效日操作量(Bq)甲级1.851010乙级1.851071.851010丙级3.71041.85107表 10-6 中所列的等效日操作量,是按一般的湿式操作规定的,对于其它操作方式,尚需乘以相应的修正系数。如干式发尘操作方式为 0.01,产生少量气体、气溶胶的操作为0.1,一般的湿式操作为 1,很简单的湿式操作为 10,在工作场所贮存为 100。(三)开放型放射工作单位的
5、卫生防护要求1一、二类放射工作单位不得设于市区,三类放射工作单位及属于二类的医疗单位可设于市区。2一类放射工作单位的工作场所、干式发尘操作的工作场所,应设在单独的建筑物内。二、三类单位的工作场所可设在一般建筑物内,但应集中在同一层或一端,与非放射工作场所隔开。3放射工作单位按其所属类别,在其周围划出防护监测区(一类150m,二类30150m,三类30m)并定期监测。4甲级工作场所按三区原则布置,甲、乙级工作场所应设卫生通过间。根据操作性质和特点,要有良好的排风换气设备;各类表面应采用易去污材料覆盖;操作伴有粉尘、挥发气体、气溶胶的放射性核素时,应有通风柜、密闭工作箱或手套箱等设备。(四)个人卫
6、生防护1使用个人防护器材:根据开放型放射性工作场所不同等级的要求,穿戴工作服、工作帽、防护口罩、手套等。2注意个人卫生:离开工作场所,应进行污染检查并认真洗手;在甲、乙级工作场所操作的人员,工作完毕应进行淋浴。在放射工作场所内严禁进食、饮水、吸烟或存放食物等。3药物预防:在操作放射性核素,或进行设备检修,或处理事故之前,应用某些药物可减少放射性核素在体内的沉积量。4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从事放射性核素工作之前,必须进行专业培训,熟悉所从事的放射工作的性质、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防护知识。必须熟练掌握操作技术,工作认真负责,一丝不苟,杜绝事故的发生。(五)表面污染的消除操作开放型放射性核素,必然要污
7、染容器、器材等设备,有时也可能造成人体表面的污染。应尽早选择适当的去污方法和去污剂消除污染,避免扩大污染范围,并注意去污过程中的防护。1体表污染的洗消:一般皮肤的轻微污染,可用洗消皂擦洗,再用清水冲洗,反复23 次,即可取得满意的效果。医学全在线网站 2实验设备的去污:根据污染材料的性质、特点选用物理的或化学的方法去污。玻璃器皿的去污,可先用清水冲洗,再浸于 3盐酸或 10柠檬酸溶液中 1 小时,取出用清水冲洗。若去污不满意,则再浸重铭酸钾硫酸饱和溶液中 15 分钟,取出再用清水冲洗。金属器械的去污,可用清水洗涤,如不能去污,则按不同金属选择去污剂。不锈钢可用加热的 2N 稀硝酸浸泡后刷洗,清
8、水冲洗(切忌用强酸) ;铝用 1HNO3 或 Na3PO4 擦洗(忌用强酸、强碱) ;铜和铅可用稀盐酸洗,再用弱碱溶液中和浸洗,最后用清水冲洗。木质、水泥地面的去污,一般去污剂擦洗效果不佳,只能用覆盖、刨削、更换等方法。(六)放射性“三废”的处理核能生产的各个环节和放射性核素在工业、农业、医学和科学研究等部门的广泛应用,都会排放出一定数量的放射性废气、废液和固态废物,简称放射性“三废” 。治理放射性“三废” ,对于保护环境,保障人民健康、促进农、牧、渔业发展和充分利用资源,发展核能事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放射性“三废”处理方法,可归纳为浓缩贮存和稀释排放两大类。1放射性“三废”处理效果的评
9、价指标:一是浓缩倍数;二是去污倍数或净化倍数。(1)浓缩倍数:放射性废物的原有体积与处理后放射性浓集物体积之比。浓缩倍数越大,说明浓缩后的体积越小,贮存也就越经济、越安全。(2)去污倍数或净化倍数:放射性废物的原有放射性浓度与处理后的剩余放射性浓度之比。去污倍数越大,说明处理后废物中剩余放射性浓度越低,排放、贮存就越安全。2放射性废液的处理(1)稀释排放:低活度的放射性废水,稀释至限值以下放入下水道。(2)放置衰变:对于短半衰期的低活度放射性废液,放置 10 个半衰期后,作一般废液排放。(3)浓缩贮存:对于长半衰期高活度的废液,以化学沉淀、离子交换、蒸发等方法,将放射性物质浓集,缩小体积,以利
10、长期贮存。(4)固化贮存:经浓缩处理后的放射性残渣,可与水泥、沥青等融合成固态废物,再以贮存。3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处理:主要有放置衰变和压缩贮存等方法。4放射性废气的处理:主要有稀释排放和净化排放等方法该文章转载自医学全在线:http:/ 、X 射线和中子辐射场所的剂量率水平,空气中放射性物质的浓度、粒度,以及各种表面的污染程度。(三)环境辐射监测监测环境中 辐射的剂量率水平和各种环境介质内的主要放射性核素的活度。(四)排放物辐射监测监测排放物内的主要放射性核素的活度和总量。放射工作单位和场所应根据实际需要,开展监测项目。监测结果应记录归档,并对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价。上报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的放射卫生
11、防护部门,接受监督和指导。四、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检查(一)健康检查的基本要求1由放射卫生防护部门与指定的医院协同组织具有放射医学知识的医生为主,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2健康检查分为:就业前检查、就业后的定期检查、脱离放射工作时的检查和其后的随访。放射工作人员应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当工作调动时,随职员档案一起移交。定期体检的规定:甲种工作条件下的工作人员每年一次,其它放射人员每 23 年一次。3接受特殊照射的人员,受照射剂量当量接近 0.1Sv 者,应及时进行医学检查,并进行必要的医学处理。4对于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病诊断,应由指定的专业机构执行。(二)体检项目除一般常规的临床和实验室体检项目
12、外,根据将要或已从事的工种,接触核素的种类、性质以及射线的性质和产生辐射生物效应的特点,应抓好重点检查项目:1对从事中子、 射线或 X 射线、 射线的放射工作人员,尤其要注意眼晶体状的检查。2对参加产生放射性气体、气溶胶和放射性粉尘作业的人员,应注意呼吸系统的检查,必要时作痰涂片的细胞学检查。3要十分注意了解职业史,对接触可能损伤肝、肾的放射性物质的人员,增加肝、肾功能检查;对疑有放射性物质进入体内的人员,可作尿、粪便或呼出气的放射性测定,必要时作全身或脏器的放射性测定。4对受超当量剂量限值照射的男性人员,可增加精液常规检查;中子损伤者可增加相应的活化分析。5根据需要可进行皮肤、毛发、指甲、毛
13、细血管的检查。另外,各单位可根据研究工作的进展情况,不断增加一些新的对检查确定性效应有意义的灵敏指标。(三)放射工作的禁忌症放射工作人员除按一般工作人员健康标准要求外,具有下列情况者,不宜参加放射工作。若已参加工作,则根据情况建议给予减少接触、短期脱离、疗养或调离等处理。1血红蛋白低于 110g/L(男)或 100g/L(女) ;红细胞低于 41012/L(男)或 3.51012/L(女)血红蛋白高于 180g/L 或红细胞数超过 71012/L。高原地区参照当地正常值处理。2就业前白细胞持续低于 4.5109/L 者;已参加放射工作人员,白细胞持续低于4109/L,或高于 11109/L 者
14、。3血小板持续低于 100109/L 者。4严重的心血管、肝、肾、呼吸系统疾患、内分泌疾患、血液病、皮肤疾患和较重的晶状体混浊或高度近视者。5神经、精神异常,如癫痫等。6其它器质性或功能性疾患,放射卫生防护部门可根据病情或接触放射性的具体情况(如放射工作的种类、水平) 、本人工作能力、专业技术和需要酌情处理。五、放射事故及其处理原则随着核能开发,各种射线装置和放射性核素的日益广泛应用,放射事故时有发生,应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认真对待。(一)放射事故放射事故的性质可分为责任事故,技术事故和其它事故三种,放射事故的级别可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三级。放射事故的类别可分为人员受超剂量照射事故
15、,撒、漏、丢失放射性物质事故,超过年摄入量限值事故,超过表面污染控制水平事故和其它事故五类。(二)事故处理原则1事故发生后,当事单位要及时采取妥善措施,尽量减少和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并迅速呈报,接受当地放射卫生防护机构的监督及有关部门的指导。2处理事故时,应首先考虑工作人员和公众的生命安全,及时控制事故,防止扩大,避免农作物和其它食物以及水源受到污染。医学.全.在线.网.站.提供3要及时认真地收集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和资料,仔细分析事故原因,判定事故级别。提出处理事故措施时,要讲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尽可能降低事故的损失,保护好国家和公众的财产。4发生场所、地面、设备污染时,要在确定污染的核素、范
16、围、水平后,再采取相应的去污染措施。5发生放射性气体、气溶胶和粉尘污染空气事故时,要根据监测数据,采取相应的通风、换气、过滤等净化措施。6当人员皮肤、伤口被污染时,要迅速予以去除污染和医学处理,对摄入体内者应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理措施。当需要药物促进排出时,要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7对事故中受照人员,可通过个人剂量仪、模拟实验、生物及物理检测等方法迅速估算其受照剂量。8凡事故受照人员剂量、医学处理及有关的资料,应由发生事故的单位及放射事故业务管理部门立档存查。9对一次受照有效剂量超过 0.05Sv 者,应给予医学检查;对一次受照有效剂量超过 0.1Sv 者,应及时给予医学检查和必要的处理;对
17、一次受照有效剂量超过 1.0Sv 者,应由放射病临床部门负责处理。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与安全,全面评价放射工作人员胜任本职工作的健康状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放射工作单位和放射工作人员。第三条 本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负责组织实施。第二章 常规医学监督第四条 放射工作人员就业前必须进行体格检查,体检合格者方可从事放射工作。第五条 放射工作人员就业后必须进行定期体格检查。对在甲种和乙种工作条件下工作的放射工作人员每年体检 1 次;对在丙种工作条件下工作的放射工作人员每 23 年体检 1 次;必要时可增加体检次数。就业前、后体检结
18、果由体检单位详细如实地记录在个人健康档案中。第六条 放射工作单位对每位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和个人剂量档案。第七条 就业前、后人员的体检由放射工作单位组织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指定的医疗、卫生防护单位进行。第三章 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要求第八条 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在正常、异常和紧急情况下能正确、安全地履行其职责的健康条件。第九条 对从事核反应堆(包括各种核动力堆)工作的人员,除一般的健康要求外,必须具有正常的视觉、听觉及良好的精神状态,并对穿戴防护用具无过敏现象。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宜从事放射工作,已参加放射工作者可根据情况给予减少接触、短期脱离、疗养或调离等。1
19、血红蛋白低于 120gL 或高于 160gL(男), 血红蛋白低于 110gL 或高于 150gL(女);2红细胞数低于 41012L 或高于 551012 L (男),红细胞数低于 351012L 或高于 51012L(女);高原地区可参照当地正常值范围处理。3准备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白细胞总数低于 45109 L 或高于10109L 者,已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白细胞总数持续(指六个月,下同)低于 4109L 或高于 111010L 者。4准备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血小板低于 110109L;已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血小板持续低于 100109L。5患有心血管、肝、肾、呼吸系统疾患、内分泌疾患、血液
20、病、皮肤疾患和严重的晶体混浊或高度近视者。6严重神经、精神异常,如癫痫、癔病等。7其它器质性或功能性疾患,卫生部门可根据病情或接触放射性的具体情况(包括放射工作种类,水平等)、本人工作能力、专业技术需要等综合衡量确定。第四章 健康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十一条 卫生部在国家卫生标准分委员会的基础上,设立国家级放射疾病诊断组,其职责是:1对全国健康检查和放射疾病诊断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2受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核工业部放射疾病诊断组或负责诊断放射疾病的医疗机构提出的疑难病例和问题;3参加重大放射事故的医学处理工作。卫生部工业卫生实验所为国家放射疾病诊断组的办事机构,负责其日常工作。第十二条 省、
21、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成立放射疾病诊断组或指定放射卫生防护机构和医院负责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性健康体检、放射疾病诊断及管理工作,其职责是:1负责本地区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性健康体检;2负责本地区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性放射疾病诊断及治疗; 3参加放射事故的调查和卫生医学处理;4负责疑难病例的转诊。第十三条 核工业部可以成立放射疾病诊断组或指定专职医院,在报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批准后,负责本部门在该地区的直属企事业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体检和放射损伤的医学处理,并接受地方放射疾病诊断组的指导。第十四条 参加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和体检的各科医师必须具有放射医学知识,掌握国家颁发的职业性放射疾
22、病诊断标准和有关规定,并有正确、及时处理放射事故受照射人员的能力。第十五条 职业性放射疾病的诊断,必须实行以当地为主和以指定的放射卫生防护及医疗部门或诊断组集体诊断为准的原则,并发给职业性放射疾病诊断书(附件 2)1 式 3 份,其中 1 份存诊断单位,1 份存放射工作单位,1 份交本人。第十六条 放射疾病的诊断必须在具有个人健康档案和个人剂量档案的前提下,根据国家标准: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828087)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828187)放射性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828287)放射性白内障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828387)内照射放射病诊断
23、标准及处理原则(GB828487)作出诊断和处理。第五章 事故受照人员的医学管理第十七条 对放射事故的处理和报告,严格按照卫生部、公安部、国家核安全局 1986 年发布的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事故管理规定办理。第十八条 指定的医疗、卫生防护单位对放射事故受照人员应迅速进行剂量测定,视受照射的不同剂量及损伤情况,做出医学处理或送上级放射医学单位诊治。第十九条 放射事故受照人员的剂量,临床表现和健康状况应详细记录在本人的健康档案和剂量档案中。第六章 特殊受照人员的健康管理第二十条 放射工作单位要关心从事过放射工作的(包括应急照射)现已离退休或因健康原因调离放射工作岗位人员的身体健康。对于从事放射工作累
24、计工龄超过 15 年以上,内照射年摄入量限值2ALI;铀矿工氡子体累积照射量100WLM 者和一次或几天内照射剂量当量01Sv,全身累积照射剂量当量1Sv 者,要做定期的医学随访观察,原则上每 23 年一次。 第二十一条 从事放射工作的哺乳期妇女、妊娠初期三个月孕妇应尽量避免接受照射,在妊娠或哺乳期间不得参与造成内照射的工作,并不得接受事先计划的特殊照射。第二十二条 未满 18 周岁者,不得从事放射工作。第七章 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第二十三条 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休假,应根据照射剂量的大小与工龄长短,每年除其他休假外,可享受保健休假 24 周。从事放射工作 25 年以上的在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