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 1-6 泰康 幸福人生 B 款 年金 保险(分红型) 产品说明书 风险 提示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 幸福人生 B 款 年金 保险(分红型) 为分红型保险。本保险的红利分配将随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动, 红利 并非确定值。 本产品说明书仅针对 泰康 幸福人生 B 款 年金 保险(分红型) 。 在本 产品说明书中, “您”指投保人 , “我们 ”、 “本公司 ”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 “本产品”指我们提供的“ 泰康 幸福人生 B 款 年金 保险(分红型) ”产品, “保险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泰康 幸福人生 B 款 年金 保险(
2、分红型) 保险合同 ”, “被保险人 ”指 保险合同 的被保险人 。 为方便您了解和购买本产品,请您仔细阅读本产品说明书: 产品性质 本产品是分红型保险 。分红保险是指 保险公司 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 预定 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 投保人 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在发达国家已运用两百多年的分红保险,作为抵御通货膨胀和利率风险的主力险种,其主要优点在于 分红保单不但能够提供传统保单下的保障功能,还可以给投保人提供分享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 即参加保险公司投资和经营管理活动所得盈余的分配 的机会 。 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的 分配。 产品特色 生存年金, 年年 给付 被保险
3、人在犹豫期结束的次日、每一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 ,我们将向 生存保险金受益人 给付 生存保险金, 至被保险人年满 105周岁时所在保单年度结束时止 。 参与分红,成果共享 本产品为分红型保险产品,集保险保障与投资理财于一身,被保险人除享有保险保障外,投保人还有机会参与公司经营成果的分配。 经营稳健透明,真诚回馈社会 投保人可以查询保单信息,了解红利变动状况。红利分配信息公开透明,便于投保人和保险监管机构监督。 保险责任 在 保险合同 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 保险合同 犹豫期结束的次日及 保险合同 每一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 们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
4、金。生存保险金的数额为年金领取额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 ( 1) 在被保险人年满 60 周岁前,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20%; ( 2) 在被保险人年满 60 周岁 后 (含 60 周岁生日),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0%。 如果被保险人在交费期间 届满 后仍生存,我们保证给付生存保险金至被保险人年满 85 周岁前(不含 85 周岁生日)的最后一个年生效对应日。如果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内身故,我们将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在该期间内尚未领取的生存 保险金总额,其数额为: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至被保险人年满 85 周岁前(不含 85 周岁生日)的最后一个年生效对应日期间,我们应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
5、给付的生存保险金之和(不计息), 保险合同 终止。 前述保证给付期是指交费期间届满后至被保险人年满 85 周岁前(不含 85 周岁生 日)的最后一个年生效对应日期间。 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交费期间内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 保险合同 的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 保险合同 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交费期间届满后身故,身故保险金为零, 保险合同 终止。 一 次性领取选择权 如果交费期间已届满且被保险人在年满 60 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仍生存 ,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生存保险金,其数额等于年金领取额的 21 倍,该数额已包含被保险人在年满
6、 60 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应领取的生存保险金, 保险合同 终止。 生存保险金受益人要行使上述选择权,需要在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 60 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前 30 天内行使。 如果生存保险金受益人未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行使选择权,则视为放弃选择权,我们继续按 保险合同 2.4 条关于生存保险金的约定履行保险责任。 投保人意外 身故 豁 免保险费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则自其身故后 保险合同 的 首个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 至 保险合同 的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 ,我们豁免 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 交纳的 保险合
7、同 的保险费。 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后身故的,我们均不承担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因投保人身故需要变更 保险合同 投保人的,我们依法办理 保险合同 投保人变更手 续。 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 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 保险合同 所指的高残,且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证明符合 保险合同 所指的高残,则 自 投保人高残 后 保险合同 的 首个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 至 保险合同 的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或者投保人不再符合 保险合同 所指高残的规定之日, 我们豁
8、免 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 交纳的 保险合同 的保险费。 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后高残的,我们均不承担该次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如投保人不再符合 保险合同 所指高残的规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必须通知我们,我们所承担的本次高 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自投保人不再符合 保险合同 所指高残的规定时起中止。投保人需继续交纳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责任中止后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保险费豁免开始后,我们将不接受关于 保险合同 保险费交费方式的变更申请。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9、故意伤害; ( 2) 故意犯罪或者 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3) 主动吸食或者注射 毒品 ; ( 4) 在 保险合同 成立 (若曾复效,则自 保险合同 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5) 酒后驾驶、无合法 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 合法 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 7)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 因上述第( 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保险合同 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 保险合同 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 2)至第( 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保险合同 终止,我们向您
10、退还 保险合同 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 2)至第( 7)项情形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者高残的,以及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者高残的,我们不承担 保险合同 2.4 条约定的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或者投保 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保险金总和的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犹豫期及退保 自您签收本合同 的次日零时 起 ,有 10 日的犹豫期。您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 保险合同 的, 我们 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保险
11、费 。 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 保险合同 即被解除,对于 保险合同 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合同解除 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 且 您在犹 豫期后要求解除 保险 合同 的,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 本合同 终止。 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 本合同 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投资策略 我们 为分红 保 险产品设立了投资账户。该账户是我们为履行分红险保险责任,依照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资金运用而设立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由我们委托的投资管理人进行专门的投资管理。 分红账户的投资在满足保险
12、资金运用的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要求的基础上,谋求投资账户的稳健增值,为客户提供良好分红水平。 在遵守保险资金运用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基本投资政策的前提下,本账户投资管理人结合对宏观经济、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的研究分析与判断及对证券市场趋势的前瞻性把握,根据资产负债管理原则,按照分红保险资金的负债特性合理配置固定收益、权益等大类资产,积极调整组合并优选持仓品种,以达成分红投资账户获取长期稳定投资收益的目标。 保单红利及红利分配 本产品的红利来源于利差等,即将实际经营成果优于预定假设(预定利率假设等)的盈余,按不低于 70%的比例分配给投保人。 在每一保险单年度末,若 保险合同 有效且所有到期保
13、险费已交纳, 我们将在保单红利派发日根据保险监管 机关的规定确定向您分配的红利金额。 红利是不保证的。 保险合同 项下的红利默认自动按 保险合同 约定的保单红利派发日转入您名下泰康 附加幸福成长 定期寿险 (万能型)项下的保单账户。具体事项以泰康 附加幸福成长 定期寿险 (万能型)的约定为准。上述具体事项指保险责任、保单账户价值、费用收取、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等项目。 如需将红利领取变更为现金领取,您可以向我们提出书面申请。如您将红利领取方式变更为现金领取,在 保险合同 约定的保单红利派发日,您可以以现金方式领取红利。如果在 保险合同 约定的保单红利派发日您未领取,红利留存在本 公司期间不产生利
14、息。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分配的红利。 留存于本公司的红利与转入您名下泰康 附加幸福成长 定期寿险(万能型)项下的保单账户的红利将不参与红利分配。 红利是按照每张保单的贡献度确定的,与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状况、投保时约定的保险期间、交费期间、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和保单年度等因素相关。 我们的分红政策是以稳健经营、回报客户为基本原则,努力保持各年分红水平的可持续性和市场竞争力。 保险期间 保险合同 的保险期间 自 保险合同 生效日零时开始,至被保险人年满 105 周岁时所在保单年度结束时止。 保险费的交纳 保险合同 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
15、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生存保险金及领取方式 如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投保人本人,生存保险金默认自动按 保险合同 约定的给付时间转入您名下泰康 附加幸福成长 定期寿险(万能型)项下的保单账户。具体事项以泰康 附加幸福成长 定期寿险(万能型)的约定为准。上述具体事项指保险责任、保单账户价值、费用收取、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等项目。 如需将生存保险金变更为现金领取,您可以 向我们提出书面申请。如您将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变更为现金领取,在 保险合同 约定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日,您可以以现金方式领取生存保险金。如果在 保险合同 约定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日您
16、未领取,生存保险金留存在本公司期间不产生利息。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 如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不是投保人本人, 保险合同 的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仅能为现金领取。 保单贷款 在 保险合同 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 保险合同的最高 贷款金额不得超过 您申请时 保险合同 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余额的 一定比例,且具体的贷款金额以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的约定为准。 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180 日 ,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 自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达到 保险合同 现金价值的 当日 2
17、4时 起 , 保险合同 效力中止。 经我们审核不同意您的保单贷款申请的,我们 不向您提供 贷款。 费用率 本产品各保险单年度的实际管理费用和公司运作有关。产品定价中的费用率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投保人承担的风险 您有机会参与本公司分红险种的盈余分配,但您在签单时所看到的保险利益演示表所示的红利分配金额,仅供 参考,不作为我们对未来业绩的保证或 者 预期。 实际的红利水平可能高于或 者 低于演示的红利水平。 信息披露 我们每年向保险监管机构报送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及分红保险业务报告,报告须经符合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报监管机构备案。 我们在每一个会计年度,按照保险监管机构的规定,向 保险合同 投
18、保人寄送一次红利通知书,您可了解分红保险保单的相关信息。 保险利益演示表 投保案例 一 :被保险人为 35 周岁 的 男 性 , 保险期间为 保至 被保险人年满 105 周岁时所在保单年度结束时止 。投保人年交保费 10000 元 , 交费 期间为 5 年 。 单位:元 保单年度 被保险人年末年龄 当年保险费 累计保险费 当年 红利 当 年 初 生存保险金给付金额 保证给付期内身故一次性给付的生存保险金金额 身故保险金给付金额 年 末现金价值(不含年末生存给付) 低 中 高 1 36 10000 10000 30 121 213 520 0 10000 2950 2 37 10000 2000
19、0 73 291 510 520 0 20000 7900 3 38 10000 30000 116 465 815 520 0 30000 13290 4 39 10000 40000 161 644 1127 520 0 40000 19310 5 40 10000 50000 207 828 1448 520 0 50000 26100 6 41 0 50000 210 839 1469 520 74880 0 26700 7 42 0 50000 212 849 1486 520 74360 0 27320 8 43 0 50000 215 859 1503 520 73840 0 2
20、7970 9 44 0 50000 217 869 1521 520 73320 0 28640 10 45 0 50000 220 879 1539 520 72800 0 29350 15 50 0 50000 234 935 1636 520 70200 0 33310 20 55 0 50000 249 997 1745 520 67600 0 38160 25 60 0 50000 267 1067 1867 520 65000 0 39560 30 65 0 50000 230 921 1611 2600 52000 0 34250 35 70 0 50000 191 764 13
21、37 2600 39000 0 27580 40 75 0 50000 149 595 1041 2600 26000 0 19360 45 80 0 50000 106 425 743 2600 13000 0 9410 50 85 0 50000 71 284 497 2600 0 0 0 55 90 0 50000 50 199 348 2600 0 0 0 60 95 0 50000 33 132 231 2600 0 0 0 65 100 0 50000 20 81 142 2600 0 0 0 70 105 0 50000 7 27 46 2600 0 0 0 投保案例 二 :被保
22、险人 为 0 周岁的 女 性 ,保险期间 为 保至 被保险人年满 105 周岁时所在保单年度结束时止 。投保人年交保费 10000 元 , 交费 期间为 10 年 。 单位:元 保单年度 被保险人年末年龄 当年保险费 累计保险费 当年红利 当年初 生存保险金给付金额 保证给付期内身故一次性给付的生存保险金金额 身故保险金给付金额 年末现金价值(不含年末生存给付) 低 中 高 1 1 10000 10000 8 34 59 1268 0 10000 380 2 2 10000 20000 46 182 319 1268 0 20000 3290 3 3 10000 30000 84 334 58
23、5 1268 0 30000 6490 4 4 10000 40000 123 490 858 1268 0 40000 10070 5 5 10000 50000 163 650 1138 1268 0 50000 14040 6 6 10000 60000 204 814 1425 1268 0 60000 18260 7 7 10000 70000 246 982 1719 1268 0 70000 22760 8 8 10000 80000 289 1154 2020 1268 0 80000 27540 9 9 10000 90000 333 1331 2329 1268 0 900
24、00 32630 10 10 10000 100000 378 1512 2646 1268 0 100000 38020 15 15 0 100000 394 1574 2755 1268 215560 0 40320 20 20 0 100000 411 1645 2879 1268 209220 0 43140 25 25 0 100000 431 1725 3018 1268 202880 0 46600 30 30 0 100000 454 1814 3175 1268 196540 0 50900 35 35 0 100000 479 1916 3352 1268 190200 0
25、 56220 40 40 0 100000 507 2030 3552 1268 183860 0 62810 45 45 0 100000 539 2158 3776 1268 177520 0 70940 50 50 0 100000 575 2301 4028 1268 171180 0 80960 55 55 0 100000 616 2463 4310 1268 164840 0 93270 60 60 0 100000 661 2643 4626 1268 158500 0 94940 65 65 0 100000 579 2315 4051 6340 126800 0 82350
26、 70 70 0 100000 487 1949 3411 6340 95100 0 66530 75 75 0 100000 388 1553 2718 6340 63400 0 46900 80 80 0 100000 287 1149 2011 6340 31700 0 22890 85 85 0 100000 200 800 1400 6340 0 0 0 90 90 0 100000 141 563 985 6340 0 0 0 95 95 0 100000 93 371 650 6340 0 0 0 100 100 0 100000 56 224 392 6340 0 0 0 105 105 0 100000 17 69 120 6340 0 0 0 注 1:该利益演示基于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 注 2:现金价值给付条件以泰康幸福人生 B 款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约定为准 ; 注 3:上表中的 “年 ”为 “保单年度” ; 注 4: 上表 中的数值 均四舍五入至 整数位。 重要提示:本资料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泰康幸福人生 B 款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为准。 “本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本产品说明书。” 投保人(签名) _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