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教职工 病事假 管理 办法 ( 征求意见稿 ) 为进一步加强教职工队伍的建设与管理,促进教育系统 人事制度的改革,提高广大教职工遵守 工作纪律 的自觉性,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促进我市教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教职工 病事假 按以下办法 进行管理 : 一、 病假的审批及待遇 1、 教职工因患病需请假的,须持医院诊断书及书面申请书,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请 病假 7 天以内的由所在 学校校长审批 、 8-15 天以内的由所 在 学校 班子研究 审批 (乡镇小学由 乡镇 中心校 班子研究 审批); 16-31 天 的 由 学校 在请假书上 签署
2、意见 后连同医院药费收据、病例、诊断书上 报 教育局 审核备案 。 2、教职工因病确实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请病假超过一个月的,凭个人病假申请、指定医疗机构(指县级以上的医院)证明,经单位签署意见,报教育局并填写五大连池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及病假期间工资待遇审批表,报送 人社局审批 后,方可休假。 3、教职工病假期满,病情好转的,要上岗恢复工作。若病假期间连续 2 个月或 1 年内累计满 6 个月,且不能恢复工作的,必须经市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劳动 鉴定委员会鉴定,并依据鉴定结果,由人事部门批准继续休病假或者上岗工作。经鉴定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而本人不上岗工作的,从鉴定之日的下月起停发工资和一切
3、福利待遇。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 10 天者,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由考核部门进行辞退处理。 4、教职工因工(公)致伤、残或患癌症等重病症 的 , 由 学校上报 教育局 审核批准后, 病假时间可适当延长。 5、根据国发 198152 号和黑人办字 199831 号文件规定: ( 1)教职工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 2)教职工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 间工资: 工作年限 不 满十年的,基本工资部分按 90%标准发放; 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 3)教职工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部分按
4、70%标准发放; 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部分按 80%标准发放。 6、依据黑人办字 1998131 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病休人员恢复工作后,不是因为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而是原患疾病本来就没好,恢复工作不满 1 年又休病假的,其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7、教职工病愈需要恢复工作 者,需经指定医院医生证明,确实可以恢复工作的方可复工。但复工后,因工作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需要休养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如果患病本来就没有好,而是有意要求医生开具复工证明,提前复工,而上班几天后,又请病假,则将其复工后的病假连续计算。 8、教职工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
5、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二、 事假的审批及待遇 1、教职工应努力完成教育教学和本职任务,尤其要保证上课时间。确有特殊情况教职工需要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事的,必须经单位领导书面批准,否则,将作旷工处理。 2、请假 手续:请假者须事先提交请假报告,经所在学校或教育局批准,安排好课务和工作后方可离岗。假期届满,必须按时返回岗位并销假。确需延长请假时间,应在原请假期限内申请续假,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延长事假假期。 3、事假的请批:教职工 请 事假 1-2 天 的由所在 学校校长审批 、 3-7 天 的由所 在 学校 班子研究 审批(乡镇小学由 乡镇 中心校 班子研究 审批); 一年内累计请事假不允许超过
6、 7 天 ( 8天及 8天以上 一般 不予以批假 ,不可抗拒的极特殊情况由学校班子研究审批 ) ,超过 7天 未经批准私自休假者, 从第 8天起按旷工处理。各学校校长事假 1-2 天的由主管人事 工作的副局长审批, 3-7 天的由市教育局局长审批 ,一年内累计请事假不允许超过 7 天 ;除法定节假日外,各校不得擅自决定放假或休息,未经批准不得变更作息时间,工作期间因空岗而耽误工作或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事假期间待遇: 事假全年累计 7 天以内的, 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教职工所在学校按内部管理分配制度的规定处理, 事假全年累计超过 8 天 (含 8 天) 的,本学年不
7、得评优,当年不得晋升教师职务,不享受年终一次奖金(绩效工资) 。对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及 即 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续假 手续而无故超假的,学校应督促本人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如本人坚持不回工作岗位,从超假之日起按旷工处理。 连续旷工 10 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 20 天者予以 解聘 。 三、 产假的期限及待遇 凡单位正式教职工(女性),符合国家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生育期间可享受产假。 1、女职工生育享受 98 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产假 15天。 2、女职工怀孕未满 4 个月流产的,
8、享受 15 天产假;怀孕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42 天产假。 3、对怀孕 7 个月以上及哺乳未满 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加班。怀孕 7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4、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 1 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 1 个婴儿每天增加 1 小时哺乳时间。 5、根据原国家教育委员会教人( 1992) 8 号文件精神,女教师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时间可以顺延,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执行。 6、产假的待遇: ( 1)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
9、在规定的产假 、护理假期间,工资、年终奖金照发。 ( 2)工作人员因上环、结扎或上环、结扎又怀孕作人流、引产的;采取其他避孕措施失败后作人流、引产的,凭医疗单位证明享受相应的假期,假期内工资照发。 四、 婚假审批 及待遇 凡本单位正式教职工,符合国家法定的结婚年龄,履行法定结婚手续的,经本人提出申请 ,单位批准,可享受婚假。 教职工结婚时双方同在一地的,婚假假期一般为 3 天;双方不在一地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符合晚婚年龄并依法登记结婚的初婚夫妻,可享受婚假 15 天(含法定婚假 3天)。教职工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 假期内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外出的路费等全部由本人自理。 五、 丧假 规定
10、 教职工的亲属(指本人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由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享受丧假。丧假假期一般为三天,工作人员的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和子女在外地死亡时,需要教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批准的丧假期间,教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全部由本人自理。 六、 探亲假 规定 学校的教职工应利用寒暑假探亲,不再另行安排探亲假。 七 、 本 办法 从二 O 一 三 年 三 月 一 日 起参照 实施, 由市教 育局 负责 解释。 各学校参照本办法制定本校的教职工病事假管理办法,教职工签字 确认 ,上报 市教育局审核备案后实施。 五大连池市教育局 二 O 一二 年 九 月 二十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