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生产许可证相关问题答疑一、生产场地性质的证明文件下面对提交的几种类型场地证明材料进行逐一分析。(一)常见场地证明文件1关于房地产权证登记的房屋用途为“工业” 或“厂房”或“非住宅”作为生产场所。此类材料为有效证明。2关于“ 宅基地”作为生产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 (国土资发2004234 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宅基地是使用权人用作建造住宅的土地,其用途是居住用地。不符合生产、办公场所及仓库的有关要求。3关于未取得房产证拟作为生产场所。建设批文或认购合同(意向书)不能作为房屋出租方产权的有效证明,购房合同(商品房
2、买卖合同或房地产买卖合同)则可作为有效证明。未领取房地产权证的房屋,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确定的使用功能为准;4以下场所不能作为医疗器械生产场所。(1 )未取得房地产权证书或无其它合法权属证明的(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审核意见书及其附图、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附图以及当时城市规划部门审批的其他规划许可文件) ;2(2 )权属有争议的; (3 )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4 )共有的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5 )属于违法建设的; (6 )属于危险房屋的; (7 )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8 )已发布房屋
3、拆迁公告的;(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二)有关问题的处理方法关于“宅基地” 等非法规允许的其它场所作为生产场所,已申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历史遗留问题1各市局应积极引导企业到符合国家法规规定的生产场所进行生产活动。对于换证企业可适当给予过渡时间,但最长不超过下次换证,具体时限由市局确定。期间辖区市局应加强日常监管,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具体参考操作办法:由企业提交承诺书,企业承诺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 )申请企业已经清楚生产医疗器械必须在工业厂房中进行;(2)计划完成生产场地改造期限;(3 )承诺在期限内无法完成改造则主动交回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新办企业生产场所必须符合国家法
4、规要求。2如非工业用地作为生产场所,企业应提供以下支持性证明文件,给予核(换)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3(1 )由物业管理部门征得利益相关人全部同意后,出具同意供生产使用的证明;或建筑按照厂房规划设计建造(提供土地使用证和规划设计图纸复印件) 。(2 )经消防主管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书,结论是符合工业要求的证明;(3 )所在地房屋主管部门同意改变使用功能作为生产使用的证明;(4 )市局出具同意作为生产场所并加强日常监管,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的专项报告(文件要编号并加盖市局公章) 。(三)其它问题1关于租赁合同备案的问题租赁合同经房管部门审核符合条件予以登记备案,且房屋规划用途中为非居住的,可不提
5、交出租方的产权证明。2关于部队房产作为生产场所问题若能提供部队出租方有效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可视为有效的产权证明。二、生产企业场地具体要求(一)场所大小1、生产企业场所大小与生产的品种、生产规模有关,生产企业场所一般分为生产区、研发区、质检区(包括物理、化学、生物测试室) 、行政区(包括办公、销售、培训等) 、仓储区(原料、半成品、包装物和成品)五大区域,相互独立。使用面积与生产规模(产品、产量、生产者人4员数量等)相匹配,生产者应有安全操作距离。例如:定制式义齿生产企业要具备 500 平方米以上的使用面积。2、体外诊断试剂体系考核分类表中不同类型的产品应有相对应的生产场所,不能用清场的
6、方式处理。同一工作间不能同时进行同一类型不同产品的生产。(二)无菌器械要求生产区域、质量检验区应符合相应的洁净度要求,生产区域包含功能间和辅助功能间,功能间按生产(加工)工序顺序布置,功能间和辅助功能间应完备且独立,人流、物流分开,布局合理,净化区域的使用面积与可操作空间应与生产品种、生产规模相适应,生产者应有安全操作区(YY0033 中要求:人均至少大于等于 4 平方米,不包括设备、走廊等) ;净化车间设计还应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如有消防应急门,应急照明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无菌检测实验室原则上应设 3 间万级下的局部百级洁净室,用作无菌室、阳性对照室和微生物限度室。无菌检测实验室原则上应当
7、和洁净生产区分开设置,有独立的区域、单独的空调送风系统和专用的人流物流通道及实验准备区等。(三)仓储区要求仓储区应分为原辅材料区、半成品区、包装材料区、成品区,分区明确,应封闭,有防火、防尘、防鼠、防潮、5防虫的相应要求。有储存温度要求的还需配备冷冻或冷藏的设备,设备应符合相关要求;有毒或放射物品应独立存放并加大标记。(四)控制微生物限度产品环境要求生产需要在净化环境条件进行,净化车间建设符合相关标准,生产过程控制应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规定,检查按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办法 (局令 22 号)进行。另附(局令 22 号)中 7.2 检查内容如下:适用范围:适用于企业在
8、生产过程中,须控制微生物限度的医疗器械,或在国标/行业标准中有微生物控制要求的医疗器械。例如:纳米银妇女外用抗菌器、壳聚糖、藻酸盐等配方类产品,如果不与人体创面接触,与人体完好皮肤或自然腔道粘膜接触的产品,对微生物限度有要求的产品生产环境按照洁净级别为 30 万级厂房要求设计建造、管理,并配备万级条件的微生物检测室,特别强调生产环境要求与生产工艺相适应。 医用脱脂棉、医用脱脂纱布等有微生物限度要求的属非无菌产品,该类产品生产环境应参考洁净区管理(见附件 2) ,厂房设计建造参考洁净条件,控制生产温湿度,控制外来污染物,注意卫生条件,此类产品在质量体系考核报告中在产品名称注明非无菌。避孕套等自身
9、材料、组成成分具有抑制微生物生长的医疗器械,该类产品的生产环境应参考洁净区管理(见附6件 2) 。三、能否进行部分出厂检验项目委托检验的问题1按照 关于印发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审批操作规范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4521 号)要求,生产企业都必须具有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检验设备,且精度应符合检验要求,此条件为否决项。医疗器械出厂检测项目是注册产品标准中规定的强制性措施,企业应具备实施出厂检验项目的能力。依据注册产品标准施行完整的检测项目的规定,不得有漏检或虚假行为。2对于产品生产数量非常少,需要特殊的检验设备且价格非常高的情况下或使用动物为样本,可委托通过计量认证有检验资质的检测机构或生产
10、企业,如果委托药品生产企业应为通过 GMP 认证且无不良记录的企业;如果委托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为同类产品通过质量体系考核且无不良记录的企业。委托签订协议,规定检验内容、方法、检验规程,并要保持完整的检验记录,要记录检验设备的有效性。还要确保在检验过程中对产品的防护。3对于原辅材料的检验如果涉及到大型设备可实施委托检验,企业应保留部分项目的测试。对重大、使用量少的高级测量仪器允许委托检测,但检测的数量和频度必须符合标准的规定。四、相关人员的资质和培训要求71、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要求,对企业负责人、管理者代表有学历或职称要求,对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检验人员有专业和学历或职称的要求
11、,对管理者代表、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有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要求。2、企业内初级以上职称工程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少于 10%。3、从事影响产品质量工作的人员,经过相应的技术培训和法规培训。目前我省企业管理者代表实施备案登记制,并且要求第一次参加省局执业药师中心举办的提高班培训,取得带有唯一编号的证书,以后参加市级以上培训(每年至少一次) ,2 名专职质量检验人员参加省级以上针对性培训。注册申报人员实行备案登记制,参加省级以上培训(二年至少一次) 。技术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不定期参加标准化委员会举办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宣贯班(特别是YY/T0316) ;企业配备 2 名(含 2 名
12、)以上内审员,内审员接受 YY/T0287,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内容培训,并取得培训证书。其它人员由企业内部培训。5、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与工商营业执照关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上的注册地址与工商营8业执照上的住所相一致,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是建立在工商营业执照之上,如果工商营业执照是新办的,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就是开办,办事指南见 104-001;如果是法定代表人变更,先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许可事项变更,后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事项变更。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办理遵循三个原则:一是生产场所原则;二是属地监管原则;三是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原则。一般情况,企业的工商登记与生
13、产场所行政管辖区应一致。一般情况,不存在跨省设立生产场所,企业在行政管辖区应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否则面临工商行政部门的处罚。6、生产方式仅进行部分环节的质量控制,没有进行全过程质量控制,能否办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第 12 号令中,开办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是指必须具备属于开办企业自己所有的实际生产条件。除厂房可以租赁、个别检测项目特例以外。以下列举了近年来国家局下发的有关文件:一对于采购天然胶乳避孕裸套的企业只进行检验包装的生产方式,国家局关于加强天然胶乳橡胶避孕套生产监管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1091 号)认为,此生产方式不具备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医疗器
14、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9七条所规定开办条件的,不予核发、换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2、对于采购心脏起博器裸机进行清洗包装的生产方式,国家局关于采购心脏起博器裸机方式办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意见 (国食药监械2006312 号)规定,因企业对该产品的关键生产工序和质量体系难以控制,产品质量安全性难以保证,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局令 12 号)规定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开办条件,不予办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证 。2010 年 1 月 29 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答复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部分企业申请直接装配(包装)国外产品组织生产问题的复函 (食药监械20108 号)维持上述办
15、理意见。三、关于不再具备委托生产条件的委托生产企业可否换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复函(食药监械200832 号) ,对于以委托生产方式利用其它企业生产条件作为开办企业的生产条件,企业申请生产许可的,不予核发、换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医疗器械生产委托方必须两证齐全, 受托方两证齐全或具备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的委托生产方式不同于普通产品的委托生产。七、换发合并变更的填报方法换发合并变更,以换发为主 ,填写二种申请表 ,一种医疗器械10生产企业许可证(换发)申请表(内容为更新的) ,一种是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变更)申请表。换发中变更情况表,是以前变更情况,不是本次变更事项。附件 1:(一) 、按照洁净级别生产管理检查内容1 生产环境、设施及布局1.1 厂址及厂区生产企业必须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的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对器具的生产造成污染1.1.1 厂址应选择在卫生条件好、空气清新、大气含尘、含菌浓度低、无有害气体、自然环境好的地区1.1.2 厂址应远离铁路、码头、机场、交通要道以及散发大量粉尘和有害气体的工厂、贮仓、堆场等严重空气污染、水质污染、振动或噪声干扰的区域。洁净厂房与市政交通干道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 50 m。1.1.3 厂区内主要道路应宽畅,路面平整,并选择不易起尘的材料建造。1.1.4 厂区应布局合理行政区、生活区和辅助区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