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 201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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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房城乡建设部 公安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公安厅(局)、旅游委(局),北京市农委,上海市规划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公安局:为切实加强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推动农家乐(民宿)健康发展,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研究制定了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 2017 年 2 月 27 日农 家 乐 ( 民 宿 ) 建 筑 防 火 导 则 ( 试 行 )第 一

2、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预 防 农 家 乐 ( 民 宿 ) 建 筑 火 灾 , 规 范 防 火 改 造措 施 , 加 强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水 平 , 降 低 火 灾 风 险 , 保 护 人 身 和 财产 安 全 , 促 进 乡 村 旅 游 发 展 , 制 定 本 农 家 乐 ( 民 宿 ) 建 筑 防 火导 则 。第 二 条 本 导 则 中 农 家 乐 ( 民 宿 ) 是 指 位 于 镇 ( 不 包 括 城关 镇 ) 、 乡 、 村 庄 的 , 利 用 村 民 自 建 住 宅 进 行 改 造 的 , 为 消 费者 提 供 住 宿 、 餐 饮 、 休 闲 娱 乐 、 小 型 零 售 等

3、 服 务 的 场 所 。第 三 条 本 导 则 适 用 于 经 营 用 客 房 数 量 不 超 过 14 个 标 准间 ( 或 单 间 ) 、 最 高 4 层 且 建 筑 面 积 不 超 过 800m2的 农 家 乐( 民 宿 ) 。超 过 上 述 规 模 或 新 建 的 农 家 乐 ( 民 宿 ) , 应 符 合 农 村 防火 规 范 GB50039、 旅 馆 建 筑 设 计 规 范 JGJ 62、 建 筑 设 计防 火 规 范 GB 50016 要 求 。本 导 则 不 适 用 于 土 楼 、 地 坑 院 、 窑 洞 、 毡 房 、 蒙 古 包 等 传统 建 筑 。已 经 投 入 使 用

4、的 农 家 乐 ( 民 宿 ) 的 消 防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不 符合 本 导 则 要 求 的 , 应 按 本 导 则 要 求 进 行 改 造 , 完 善 消 防 安 全 技术 措 施 。第 四 条 防 火 改 造 措 施 应 当 遵 循 因 地 制 宜 、 安 全 适 用 的 原则 。第 五 条 本 导 则 适 用 范 围 内 的 农 家 乐 ( 民 宿 ) 不 纳 入 建 设工 程 消 防 监 督 管 理 和 公 众 聚 集 场 所 开 业 前 消 防 安 全 检 查 范 围 。第 六 条 文 物 建 筑 改 造 为 农 家 乐 ( 民 宿 ) 时 应 符 合 文 物 部门 的 有

5、关 规 定 。第 二 章 消 防 基 础 设 施 要 求第 七 条 设 有 农 家 乐 ( 民 宿 ) 的 村 镇 , 其 消 防 基 础 设 施 应与 农 村 基 础 设 施 统 一 建 设 和 管 理 。第 八 条 设 有 农 家 乐 ( 民 宿 ) 的 村 镇 建 设 给 水 管 网 时 , 应配 置 消 火 栓 。 已 有 给 水 管 网 但 未 配 置 消 火 栓 的 地 区 , 村 镇 改 造时 应 统 一 配 置 室 外 消 火 栓 。 无 给 水 管 网 的 地 区 , 村 镇 改 造 时 应设 置 天 然 水 源 取 水 设 施 或 消 防 水 池 , 山 区 宜 设 置 高

6、 位 消 防 水 池 。消 防 水 池 的 容 量 不 宜 小 于 144m3, 当 村 镇 内 的 农 家 乐 ( 民 宿 )柱 、 梁 、 楼 板 为 可 燃 材 料 时 , 消 防 水 池 的 容 量 不 宜 小 于200m3。第 九 条 砖 木 结 构 、 木 结 构 的 农 家 乐 ( 民 宿 ) 连 片 分 布 的区 域 , 应 采 取 设 置 防 火 隔 离 带 、 设 置 防 火 分 隔 、 开 辟 消 防 通 道 、提 高 建 筑 耐 火 等 级 、 改 造 给 水 管 网 、 增 设 消 防 水 源 等 措 施 , 改善 消 防 安 全 条 件 、 降 低 火 灾 风 险

7、。第 三 章 消 防 安 全 技 术 措 施第 十 条 农 家 乐 ( 民 宿 ) 建 筑 应 满 足 下 列 基 本 消 防 安 全 条件 :1. 不 得 采 用 金 属 夹 心 板 材 作 为 建 筑 材 料 ;2. 休 闲 娱 乐 区 、 具 有 娱 乐 功 能 的 餐 饮 区 总 建 筑 面 积 不 应大 于 500m2;3. 位 于 同 一 建 筑 内 的 不 同 农 家 乐 ( 民 宿 ) 之 间 应 采 用 不燃 性 实 体 墙 进 行 分 隔 , 并 独 立 进 行 疏 散 ;4. 应 设 置 独 立 式 感 烟 火 灾 探 测 报 警 器 或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统 ;

8、5. 每 25m2应 至 少 配 备 一 具 2kg 灭 火 器 , 灭 火 器 可 采 用 水基 型 灭 火 器 或 ABC 干 粉 灭 火 器 , 灭 火 器 设 置 在 各 层 的 公 共 部 位及 首 层 出 口 处 ;6. 每 间 客 房 均 应 按 照 住 宿 人 数 每 人 配 备 手 电 筒 、 逃 生 用口 罩 或 消 防 自 救 呼 吸 器 等 设 施 , 并 应 在 明 显 部 位 张 贴 疏 散 示 意图 ; 7. 安 全 出 口 、 楼 梯 间 、 疏 散 走 道 应 设 置 保 持 视 觉 连 续 的灯 光 疏 散 指 示 标 志 , 楼 梯 间 、 疏 散 走 道

9、 应 设 置 应 急 照 明 灯 。第 十 一 条 封 闭 楼 梯 间 、 敞 开 楼 梯 间 、 室 外 楼 梯 的 出 入 口或 直 通 室 外 的 出 口 可 以 作 为 安 全 出 口 ; 当 主 体 结 构 为 可 燃 材 料时 , 木 质 楼 梯 应 经 阻 燃 处 理 , 楼 梯 的 宽 度 、 坡 度 应 满 足 人 员 疏散 要 求 。第 十 二 条 墙 、 柱 、 梁 、 楼 板 和 屋 顶 承 重 构 件 等 均 为 不 燃材 料 的 农 家 乐 ( 民 宿 ) , 应 符 合 下 列 消 防 安 全 要 求 :1. 采 用 钢 结 构 时 应 进 行 防 火 保 护 ,

10、 柱 的 耐 火 极 限 应 达 到2.0h, 梁 的 耐 火 极 限 应 达 到 1.5h;2. 每 层 安 全 出 口 不 应 少 于 2 个 , 相 邻 两 个 安 全 出 口 最 近边 缘 之 间 的 水 平 距 离 应 大 于 5m。 当 房 间 门 至 楼 梯 入 口 的 疏 散 距离 小 于 15m, 且 使 用 楼 梯 疏 散 的 各 层 人 数 之 和 不 超 过 50 人 时 ,除 首 层 外 可 设 置 1 个 安 全 出 口 ;3. 楼 梯 间 隔 墙 、 室 外 楼 梯 贴 邻 的 外 墙 、 楼 梯 的 建 造 材 料应 采 用 不 燃 材 料 。第 十 三 条 墙

11、 、 柱 、 梁 、 楼 板 等 均 为 不 燃 材 料 , 屋 顶 承 重构 件 为 可 燃 材 料 的 农 家 乐 ( 民 宿 ) , 应 符 合 下 列 消 防 安 全 要 求 :1. 经 营 用 建 筑 层 数 不 应 超 过 3 层 ;2. 采 用 钢 结 构 时 应 进 行 防 火 保 护 , 柱 的 耐 火 极 限 应 达 到2.0h, 梁 的 耐 火 极 限 应 达 到 1.0h;3. 每 层 安 全 出 口 不 应 少 于 2 个 , 相 邻 两 个 安 全 出 口 最 近边 缘 之 间 的 水 平 距 离 应 大 于 5m。 当 房 间 门 至 楼 梯 入 口 的 疏 散

12、距离 小 于 15m, 且 使 用 楼 梯 疏 散 的 各 层 人 数 之 和 不 超 过 25 人 时 ,除 首 层 外 可 设 置 1 个 安 全 出 口 ;4. 楼 梯 间 隔 墙 、 室 外 楼 梯 贴 邻 的 外 墙 、 楼 梯 的 建 造 材 料应 采 用 不 燃 材 料 。第 十 四 条 柱 、 梁 、 楼 板 等 为 可 燃 材 料 的 农 家 乐 ( 民 宿 ) ,应 符 合 下 列 消 防 安 全 要 求 :1. 经 营 用 建 筑 层 数 不 应 超 过 3 层 ; 当 经 营 用 建 筑 层 数 为3 层 时 , 每 层 最 大 建 筑 面 积 不 应 超 过 200

13、; 当 经 营 用 建 筑 层数 为 2 层 时 , 每 层 最 大 建 筑 面 积 不 应 超 过 300 ;2. 每 一 层 安 全 出 口 不 应 少 于 2 个 , 相 邻 两 个 安 全 出 口 最近 边 缘 之 间 的 水 平 距 离 应 大 于 5m。 当 每 层 最 大 建 筑 面 积 不 超 过200 m2, 房 间 门 至 楼 梯 入 口 的 疏 散 距 离 小 于 15m, 且 使 用 楼 梯疏 散 的 各 层 人 数 之 和 不 超 过 15 人 时 , 除 首 层 外 可 设 置 1 个 安全 出 口 。第 十 五 条 客 房 、 餐 厅 、 休 闲 娱 乐 区 、

14、零 售 区 、 厨 房 等 不应 设 置 在 地 下 室 或 半 地 下 室 。 零 售 区 、 厨 房 宜 设 置 在 首 层 或 其它 设 有 直 接 对 外 出 口 的 楼 层 。第 十 六 条 客 房 、 餐 厅 、 休 闲 娱 乐 场 所 、 厨 房 等 应 设 有 开向 户 外 的 窗 户 , 确 有 困 难 时 , 可 开 向 开 敞 的 内 天 井 。 窗 户 不 应设 置 金 属 栅 栏 、 防 盗 网 、 广 告 牌 等 遮 挡 物 , 确 需 设 置 防 盗 网 时 ,防 盗 网 和 窗 户 应 从 内 部 易 于 开 启 。 窗 户 净 高 度 不 宜 小 于1.0m,

15、 净 宽 度 不 宜 小 于 0.8m, 窗 台 下 沿 距 室 内 地 面 高 度 不 应 大于 1.2m。第 十 七 条 厨 房 与 建 筑 内 的 其 他 部 位 之 间 应 采 用 防 火 分 隔措 施 。 厨 房 墙 面 应 采 用 不 燃 材 料 , 顶 棚 和 屋 面 应 采 用 不 燃 或 难燃 材 料 , 灶 台 、 烟 囱 应 采 用 不 燃 材 料 。砖 木 结 构 、 木 结 构 的 农 家 乐 ( 民 宿 ) 厨 房 防 火 措 施 达 不 到要 求 的 , 与 炉 灶 相 邻 的 墙 面 应 作 不 燃 化 处 理 , 灶 台 周 围 2.0m范 围 内 应 采 用

16、 不 燃 地 面 , 炉 灶 正 上 方 2.0m 范 围 内 不 应 有 可 燃物 。第 十 八 条 有 条 件 的 地 区 , 可 在 二 层 以 上 客 房 、 餐 厅 设 置建 筑 火 灾 逃 生 避 难 器 材 。第 十 九 条 具 备 条 件 的 砖 木 结 构 、 木 结 构 农 家 乐 ( 民 宿 )建 筑 可 适 当 进 行 阻 燃 处 理 , 以 提 高 主 要 建 筑 构 件 耐 火 能 力 。第 二 十 条 单 栋 建 筑 客 房 数 量 超 过 8 间 或 同 时 用 餐 、 休 闲娱 乐 人 数 超 过 40 人 时 , 应 设 置 简 易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17、系 统 ; 如 给水 管 网 压 力 不 足 但 具 备 自 来 水 管 道 时 , 应 设 置 轻 便 消 防 水 龙 。第 二 十 一 条 禁 止 采 用 可 燃 、 易 燃 装 修 材 料 。 楼 梯 间 的 顶棚 、 墙 面 和 地 面 应 采 用 不 燃 装 修 材 料 ; 疏 散 走 道 的 顶 棚 应 采 用不 燃 装 修 材 料 , 墙 面 和 地 面 应 采 用 不 燃 或 难 燃 的 装 修 材 料 ; 客房 与 公 共 活 动 用 房 的 顶 棚 、 地 面 应 采 用 不 燃 或 难 燃 的 装 修 材 料 。建 筑 外 墙 不 得 采 用 可 燃 易 燃 保 温 材

18、料 和 可 燃 易 燃 外 墙 装 饰 装 修材 料 。第 二 十 二 条 应 当 在 可 燃 气 体 或 液 体 储 罐 、 可 燃 物 堆 放 场地 、 停 车 场 等 场 所 。 以 及 临 近 山 林 、 草 场 的 显 著 位 置 设 置 “禁止 烟 火 ”、 “禁 止 吸 烟 ”、 “禁 止 放 易 燃 物 ”、 “禁 止 带 火 种 ”、 “禁止 燃 放 鞭 炮 ”、 “当 心 火 灾 易 燃 物 ”、 “当 心 爆 炸 爆 炸 性 物 质 ”等 警 示 标 志 。 在 消 防 设 施 设 置 场 所 、 具 有 火 灾 危 险 性 的 区 域 应在 显 著 位 置 设 置 相

19、应 消 防 安 全 警 示 标 志 或 防 火 公 约 。第 四 章 日 常 消 防 安 全 管 理第 二 十 三 条 应 确 保 疏 散 通 道 、 安 全 出 口 、 消 防 车 通 道 畅通 。 不 得 损 坏 、 挪 用 或 擅 自 拆 除 、 停 用 消 防 设 施 、 器 材 , 不 得埋 压 、 圈 占 、 遮 挡 消 火 栓 或 占 用 防 火 间 距 。第 二 十 四 条 每 日 昼 夜 应 各 进 行 一 次 消 防 安 全 巡 检 , 确 保消 防 安 全 。第 二 十 五 条 不 应 在 燃 煤 燃 柴 炉 灶 周 围 2m 范 围 内 堆 放 柴草 等 可 燃 物 。

20、 严 禁 在 卧 室 使 用 燃 气 灶 具 。 严 禁 卧 床 吸 烟 。 砖 木结 构 、 木 结 构 的 农 家 乐 ( 民 宿 ) 建 筑 内 严 禁 吸 烟 。第 二 十 六 条 农 家 乐 ( 民 宿 ) 的 客 房 内 不 得 使 用 明 火 加 热 、取 暖 。 在 其 它 场 所 使 用 明 火 加 热 、 取 暖 , 或 使 用 明 火 照 明 、 驱蚊 时 , 应 将 火 源 放 置 在 不 燃 材 料 的 基 座 上 , 与 周 围 可 燃 物 确 保安 全 距 离 。第 二 十 七 条 燃 放 烟 花 爆 竹 、 烧 烤 、 篝 火 , 或 有 其 他 动 用明 火

21、行 为 时 , 应 设 置 单 独 区 域 , 并 应 远 离 易 燃 易 爆 危 险 品 存 放地 和 柴 草 、 饲 草 、 农 作 物 等 可 燃 物 堆 放 地 , 以 及 车 辆 停 放 区 域 。禁 止 在 农 家 乐 ( 民 宿 ) 建 筑 周 边 30m 范 围 内 销 售 、 存 储 、燃 放 烟 花 爆 竹 , 并 严 格 遵 守 当 地 关 于 禁 止 燃 放 烟 花 爆 竹 的 相 关规 定 。农 家 乐 ( 民 宿 ) 临 近 山 区 、 林 场 、 农 场 、 牧 场 、 风 景 名 胜区 时 , 禁 止 燃 放 孔 明 灯 。第 二 十 八 条 室 内 敷 设 电

22、 气 线 路 时 应 避 开 潮 湿 部 位 和 炉 灶 、烟 囱 等 高 温 部 位 , 且 不 应 直 接 敷 设 在 可 燃 物 上 , 导 线 的 连 接 部分 应 牢 固 可 靠 。 当 必 需 敷 设 在 可 燃 物 上 或 在 有 可 燃 物 的 吊 顶 内时 , 应 穿 金 属 管 、 阻 燃 套 管 保 护 , 或 采 用 阻 燃 电 缆 。 严 禁 私 拉乱 接 电 气 线 路 , 严 禁 擅 自 增 设 大 功 率 用 电 设 备 , 严 禁 在 电 气 线路 上 搭 、 挂 物 品 。第 二 十 九 条 严 禁 使 用 铜 丝 、 铁 丝 等 代 替 保 险 丝 , 不

23、 得 随意 更 换 大 额 定 电 流 保 险 丝 。 客 房 内 严 禁 使 用 大 功 率 用 电 设 备 ;厨 房 内 使 用 电 加 热 设 备 后 , 应 及 时 切 断 电 源 。 停 电 后 应 拔 掉 电加 热 设 备 电 源 插 头 。 用 电 取 暖 时 , 应 选 用 具 备 超 温 自 动 关 闭 功能 的 设 备 。第 三 十 条 照 明 灯 具 表 面 的 高 温 部 位 应 与 可 燃 物 保 持0.5m 以 上 的 距 离 ; 靠 近 可 燃 物 布 置 时 , 应 采 取 隔 热 、 散 热 等 措施 。 使 用 额 定 功 率 超 过 100W 的 灯 具

24、时 , 引 入 线 应 采 用 瓷 管 、矿 棉 等 不 燃 材 料 作 隔 热 保 护 ; 使 用 额 定 功 率 超 过 60W 的 灯 具时 , 灯 具 及 镇 流 器 不 应 直 接 安 装 在 可 燃 物 上 。第 三 十 一 条 严 禁 贴 邻 安 全 出 口 、 疏 散 楼 梯 、 疏 散 通 道 及燃 气 管 线 停 放 电 动 汽 车 、 电 动 自 行 车 , 或 对 电 动 汽 车 、 电 动 自行 车 充 电 。 电 动 汽 车 充 电 装 置 应 具 备 充 电 完 成 后 自 动 断 电 的 功能 , 并 具 备 短 路 漏 电 保 护 装 置 , 充 电 装 置

25、附 近 应 配 备 必 要 的 消防 设 施 。第 三 十 二 条 严 禁 在 地 下 室 、 客 房 、 餐 厅 内 存 放 和 使 用 瓶装 液 化 石 油 气 。 不 宜 在 厨 房 内 存 储 液 化 石 油 气 ; 确 需 放 置 在 厨房 时 , 每 个 灶 具 配 置 不 得 超 过 1 瓶 , 钢 瓶 与 灶 具 之 间 的 距 离 不应 小 于 0.5m。 存 放 和 使 用 液 化 石 油 气 钢 瓶 的 房 间 应 保 持 良 好 通风 。第 三 十 三 条 严 禁 超 量 灌 装 、 敲 打 、 倒 置 、 碰 撞 液 化 石 油气 钢 瓶 , 严 禁 随 意 倾 倒

26、残 液 和 私 自 灌 气 。 第 三 十 四 条 严 禁 在 客 房 内 安 装 燃 气 热 水 器 。第 三 十 五 条 严 禁 在 客 房 、 餐 厅 内 存 放 汽 油 、 煤 油 、 柴 油 、酒 精 等 易 燃 、 可 燃 液 体 。第 五 章 施 工 现 场 消 防 安 全 管 理第 三 十 六 条 施 工 时 应 指 定 施 工 现 场 防 火 安 全 责 任 人 , 落实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责 任 。第 三 十 七 条 施 工 现 场 防 火 安 全 责 任 人 在 进 场 前 应 对 施 工人 员 进 行 消 防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培 训 内 容 应 包 括

27、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 防 火 技 术 方 案 、 灭 火及 应 急 疏 散 预 案 , 施 工 现 场 消 防 设 施 使 用 、 维 护 方 法 , 扑 救 火灾 及 自 救 逃 生 的 知 识 和 技 能 , 报 警 程 序 和 方 法 等 。第 三 十 八 条 施 工 现 场 室 外 临 时 存 放 的 材 料 应 分 类 成 垛 堆放 , 垛 与 垛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2m, 并 应 采 用 不 燃 或 难 燃 材 料 覆 盖 。应 及 时 清 理 施 工 现 场 产 生 的 可 燃 、 易 燃 建 筑 垃 圾 或 剩 料 。在 室 内 使 用 油 漆 等 易 挥

28、发 产 生 易 燃 气 体 时 , 应 保 持 通 风 、严 禁 明 火 、 采 用 防 静 电 措 施 。第 三 十 九 条 施 工 现 场 存 在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时 , 严 禁 动 火 作业 :1. 防 火 安 全 责 任 人 不 明 确 ;2. 周 围 的 可 燃 易 燃 杂 物 未 清 除 ;3. 附 近 固 定 可 燃 物 未 采 取 防 护 措 施 ;4. 盛 装 易 燃 液 体 的 容 器 、 管 道 , 未 清 洗 彻 底 ;5. 受 热 膨 胀 、 变 形 或 破 损 的 容 器 、 管 道 , 有 爆 炸 危 险 ;6. 储 存 易 燃 易 爆 物 品 的 场 所

29、 , 未 排 除 火 灾 爆 炸 危 险 ;7. 高 空 焊 接 或 焊 割 前 , 附 近 及 下 方 可 燃 物 未 清 理 或 未 采取 保 护 措 施 ;8. 未 配 备 相 应 灭 火 器 材 。第 四 十 条 施 工 现 场 动 火 作 业 时 , 应 做 到 以 下 要 求 :1. 明 确 防 火 安 全 责 任 人 ;2. 动 火 人 员 应 严 格 执 行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3. 发 现 有 火 灾 危 险 , 应 立 即 停 止 动 火 ;4. 风 力 达 到 五 级 及 以 上 时 , 应 停 止 室 外 动 火 作 业 ;5. 发 生 火 灾 爆 炸 事 故 时

30、 , 应 及 时 扑 救 并 疏 散 人 员 。第 四 十 一 条 施 工 现 场 动 火 作 业 后 , 应 彻 底 清 理 现 场 火 种 ,确 保 完 全 熄 灭 , 施 工 人 员 应 留 守 现 场 至 少 30 分 钟 。第 四 十 二 条 施 工 中 , 严 禁 使 用 绝 缘 老 化 或 失 去 绝 缘 性 能的 电 气 线 路 , 并 应 及 时 更 换 破 损 、 烧 焦 的 插 座 、 插 头 。 60W 以下 的 普 通 灯 具 距 可 燃 物 不 应 小 于 0.3m, 高 热 灯 具 距 可 燃 物 不 应小 于 0.5m。 严 禁 私 自 改 装 现 场 供 用

31、电 设 施 。第 四 十 三 条 施 工 现 场 的 防 火 安 全 责 任 人 应 定 期 组 织 防 火检 查 , 重 点 检 查 可 燃 物 、 易 燃 易 爆 危 险 品 的 管 理 措 施 是 否 落 实 、动 用 明 火 时 的 防 火 措 施 是 否 落 实 、 用 火 用 电 用 气 是 否 存 在 违 章操 作 、 电 气 焊 及 保 温 防 水 施 工 是 否 执 行 操 作 规 程 、 临 时 消 防 设施 是 否 完 好 有 效 、 临 时 消 防 车 道 及 临 时 疏 散 设 施 是 否 畅 通 等 内容 。施 工 现 场 应 做 好 临 时 消 防 设 施 和 疏

32、 散 设 施 日 常 维 护 工 作 ,及 时 维 修 和 更 换 失 效 、 损 坏 的 消 防 设 施 。第 四 十 四 条 在 施 工 现 场 的 重 点 防 火 部 位 或 区 域 , 应 设 置消 防 安 全 警 示 标 志 。 施 工 现 场 严 禁 吸 烟 。第 六 章 消 防 安 全 职 责第 四 十 五 条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 公 安 派 出 所 、 村 民 委 员 会 、农 民 合 作 组 、 农 家 乐 ( 民 宿 ) 行 业 协 会 应 加 强 防 火 检 查 和 消 防安 全 网 格 化 管 理 , 制 定 防 火 公 约 , 组 织 开 展 群 众 性 的

33、消 防 安 全宣 传 教 育 。第 四 十 六 条 农 家 乐 ( 民 宿 ) 的 业 主 ( 或 负 责 人 ) 是 消 防安 全 责 任 人 , 应 履 行 下 列 消 防 安 全 职 责 :1. 建 立 健 全 防 火 责 任 制 和 消 防 安 全 制 度 ;2. 配 齐 并 维 护 保 养 消 防 设 施 、 器 材 ;3. 组 织 开 展 防 火 检 查 , 整 改 火 灾 隐 患 ;4. 每 年 对 从 业 人 员 进 行 消 防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5. 制 定 灭 火 和 疏 散 预 案 , 每 半 年 至 少 组 织 一 次 消 防 演 练 ;6. 及 时 报 火 警

34、 , 组 织 引 导 人 员 疏 散 , 组 织 扑 救 初 期 火 灾 。第 四 十 七 条 农 家 乐 ( 民 宿 ) 的 从 业 人 员 应 熟 悉 岗 位 消 防职 责 和 要 求 , 做 到 “一 懂 三 会 ”( 一 懂 : 懂 本 场 所 火 灾 危 害 性 ;三 会 : 会 报 火 警 、 会 使 用 灭 火 器 、 会 组 织 疏 散 逃 生 ) 。第 四 十 八 条 村 民 委 员 会 或 经 营 管 理 农 家 乐 ( 民 宿 ) 的 行业 协 会 应 建 立 志 愿 消 防 队 。 有 条 件 的 地 区 , 应 根 据 需 要 建 立 专职 消 防 队 。志 愿 消 防 队 应 有 固 定 场 所 , 配 备 消 防 车 、 手 抬 机 动 泵 、 吸水 管 、 水 枪 、 水 带 、 灭 火 器 、 破 拆 工 具 等 消 防 装 备 , 设 置 火 警电 话 和 值 班 人 员 , 有 志 愿 消 防 队 员 。 志 愿 消 防 队 应 组 织 队 员 每月 开 展 不 少 于 2 次 消 防 技 能 训 练 、 1 次 消 防 业 务 学 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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