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定西幼儿园幼儿接送车辆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 (公通字200594 号) 、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教育部、公安部等国家十部委第 23 号令)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幼儿园接送幼儿车辆的管理,保障幼儿和幼儿乘车安全,杜绝师生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我校幼儿园接送幼儿车辆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如下:1、幼儿园必须是登记注册合格,取得省教育厅颁发的办园许可证的合法幼儿园。不提倡使用车辆接送幼儿。确需使用车辆接送幼儿的,必须报市教育局和市交警队批准备案。用于接送幼儿的车辆必须有交警队和教育局安全科颁发的“校车专用标志” ,凡没有
2、“校车专用标志”的车辆一律不得用于接送幼儿和幼儿。2、核发“校车专用标志”工作由市教育局和市交警队共同负责实施。市教育局安全科会同市交警队对申报车辆和驾驶人的情况按要求分别进行审核(属于租用借用的,还应审核其租用借用合同或证明) 。符合要求后发“校车专用标志” ,此证有效期为核发当日起至次年 2 月底止。3、幼儿园用于接送幼儿的车辆必须是 7 座(含)以上且车况良好的载客汽车,严禁租用借用私人车辆作为校车。二、三轮摩托车、低速载货汽车等其它车型以及拼装车、达到报废标准的客车不得用作校车。4、接送幼儿的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必须符合国家机动车运2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标准,在定期检验合格有效期内;自备车或
3、长期租用借用非专业客运公司的客车,必须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司乘人员足额保险。5、接送幼儿的车辆门窗玻璃、座椅坐垫必须配备齐全,并配备有效的消防和卫生救护等器材,车辆保持整洁。所有校车必须有跟车值班老师随车护送,保障幼儿在行驶途中车内的安全,并作好接送日志记录。6、学校聘用校车驾驶人员,必须报告市教育局安全科和市交警队,经审核合格后方可聘用。校车驾驶人必须身体健康,年龄在 45 周岁以下,行车时要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并具备相应准驾车型三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三年任一记分周期违法记分均未达到 12 分,没有发生重大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交通事故。校车驾驶人在一年内出现超载 20%和
4、超速 50%违法行为一次的以及酒后驾车,则取消其驾驶校车的资格。7、市交警队负责检验校车及驾驶人证件,核对车辆登记信息、检验信息和驾驶人资质等情况,严格做到与校方、校车、校车驾驶人三见面。校车和驾驶人不属本地管辖的,市交警队通过公安交通管理查询系统或向管辖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函,核查车辆和驾驶人的有关情况。8、校车接送幼儿时,应当严格按照核定载客人数载客,严禁超载。幼儿园应指派专人对校车运载幼儿的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督查,发现超载或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应当制止。9、幼儿园组织幼儿开展各类校外活动,需临时或短期租用借用校车,必须是核发有“校车专用标志”的车辆。临时租用借用3校车前,幼儿园应向市教育局
5、安全科和市交警队书面报告,经审核同意后,才能租借使用。市教育局安全科和市交警队进行登记备案。10、 “校车专用标志”的背面填写完车辆号牌、使用单位名称、签发人、有效日期、发证日期、驾驶人姓名(不超过三人)等内容后,由市教育局安全科和市交警队在发证机关一栏加盖行政公章。 “校车专用标志”应放置或粘贴到车辆挡风玻璃右边不妨碍驾驶人视线的地方;“校车专用标志”破旧污损的,应到办证机关及时更换;有效期满后统一于次年 2 月底以前交旧证换新证,旧证由交警队收回后统一销毁。11、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及其驾驶人安全管理制度并要详细备案,对校车驾驶人要进行日常的安全教育,并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
6、门的监督检查。要经常教育幼儿不乘坐未办理“校车专用标志”的车辆或其他非法营运不符合要求的车辆。12、校车除正常的定期检查外,每学期开学前应到车管所对校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检验合格做好登记方可投入使用。县交警队应当定期将校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违法情况抄送县教育局安全科和所属幼儿园;应当与有关部门配合,依法对校园及其周边的非法营运车辆和交通秩序进行整治。13、为了加强对接送幼儿专用校车的统一管理,县教育局安全科会同县交警队组织对辖区内校车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确定专人负责对校车的审查和对驾驶人的教育工作,逐台建立校车管理的台帐。414、县教育局安全科和县交警队定期负责开展针对校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教育培训(每学期不得少于 1 次) ,对幼儿园落实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的,责令限期整改。对因工作措施不落实导致校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要实行责任倒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定西小学幼儿园2012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