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EAAH/4.4.6/03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办法 版次/修改号 3/0 页码/总页数 1/7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办法1 目的为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发生放射性事故,保护环境,保障公众的人体健康与安全,特制定本办法。2 适用范围体系内各单位,体系外单位参照执行3 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 年,全国人大山东省辐射环境管理办法2003 年,山东省政府令 153 号中央编办发200317 号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全国人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 年,国务院 放
2、射性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1997,卫生部山东省环境保护局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方案放射事故管理规定:1995,卫生部、公安部SSP452/01事故调查处理程序SSP452/02不符合、纠正与预防措施管理程序 4 定义EAAH/4.4.6/03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办法 版次/修改号 3/0 页码/总页数 2/7放射性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如:核子称、料位计、 测厚仪 等。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
3、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射线装置指 X 线机、加速器、中子 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5 职责5.1 安环处5.1.1 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国家和地方关于放射源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的贯彻与落实;5.1.2 负责放射源的监督管理与协调工作,组织实施放射源安全监督与检查;5.1.3 负责新、改、扩建项目新增放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5.1.4 负责新购放射源安全许可证的办理;5.1.5 负责放射源的申报与登记,并建立放射源总台帐;5.1.6 负责组织放射性事故的应急与调查处理;5.1.7 负责放射性废源的送贮组织工作;5.1.8 审查批准放射源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安
4、全措施监督检查;5.1.9 负责放射源的劳动保护用品、保健用品的审批。EAAH/4.4.6/03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办法 版次/修改号 3/0 页码/总页数 3/75.2 卫生处5.2.1 负责新、改、扩建项目新增放射源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及竣工验收管理工作。5.2.2 负责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查体、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和法规教育;5.2.3 负责放射性超剂量照射事故的应急医疗;5.2.4 参与放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5.2.5 参与放射性事故的应急调查与处理;5.2.6 负责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检测的检查与记录;5.2.7 负责放射工作场所放射防护监测工作。5.3 公安处5.3.
5、1 负责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工作,检查放射源使用的安全性;5.3.2 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察和追缴;5.3.3 参与放射性事故的应急与处理;5.3.4 参与放射源的安全监督管理。5.4 装备部5.4.1 负责放射性同位素仪器、设备的购买,凭购源许可证购进放射性同位素仪器、设备;5.4.2 在与厂家签订购买合同时,要明确厂家回收条款;5.4.3 负责新购源的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许可证办理的有关资料的提供;5.4.4 建立专门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设备台帐;5.4.5 负责放射性废源的回收工作。EAAH/4.4.6/03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办法 版次/修改号 3/0 页码/总页数 4
6、/75.5 设计院5.5.1 在建设项目的涉源设计时,应首先向委托设计单位索要放射源的环评报告;5.5.2 在项目设计中,应优先选择其他的可替代技术,而不采用放射性同位素仪表、设备。5.6 放射源使用单位5.6.1 建立放射安全监督与防护管理机构,设专职或兼职人员,各有关科室职责要分工明确;5.6.2 负责本单位放射源的日常监督与管理;5.6.3 制定三级防护责任人职责(即厂级、车间级、班组级);5.6.4 制定放射源安全使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5.6.5 组织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的健康查体和防护知识的培训,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后方可从事放射工作, 放射工作人员证每两年复审一次;5.6
7、.6 每年到上级部门进行放射人员个人剂量检测,建立个人计量检测档案;5.6.7 建立本单位放射源设备台帐;5.6.8 制定本单位放射性事故应急预案;5.6.9 负责本单位放射性事故的应急培训及演习;5.6.10 负责本单位放射性岗位辐射标志及警戒线的设置。6 管理内容及要求EAAH/4.4.6/03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办法 版次/修改号 3/0 页码/总页数 5/76.1 放射源辐射环境影响评价6.1.1 如建设项目必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仪表、设备,由使用单位或规划部门向安环处提出委托环评的申请;6.1.2 安环处接到放射源委托环评后,组织使用单位、技术中心、设计院、装备部、规划部、 卫生
8、处、工程管理部等有关部门进行初步论证,论证结论认为可行后,由安环处向环保局提出用源申请报告;6.1.3 安环处组织放射源辐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具体实施。6.1.4 使用单位会同装备部向安环处提供所购置的放射源的相关设备资料,包括:放射性同位素的活度、种类、数量及厂家提供的说明书、检测报告及合法证件;使用单位会同设计院提供用源项目的基本情况、工艺流程、核源的作用、放射工作场所建筑环境平面图等评价单位所须全部资料;6.1.5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由安环处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审查申请,报告批复后,根据审查评估结果确定项目能否用源。6.2 放射源的购置6.2.1 安环处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办
9、理购源许可证。6.2.2 装备部凭购源安全许可证向有相关资质的生产厂家购买放射性同位素仪器和设备。6.3 放射工作安全监督与防护管理6.3.1 卫生处每半年对所有放射源例行监测一次,并做记录。6.3.2 放射防护管理由安环处组织卫生处、公安处、装备部等有关管理部门每年进行一次检查。EAAH/4.4.6/03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办法 版次/修改号 3/0 页码/总页数 6/76.3.3 放射安全监督与防护管理的主要内容:6.3.3.1 对新从事放射工作人员及在岗人员的放射防护知识培训、法规教育;6.3.3.2 放射性岗位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防护检查;6.3.3.3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检
10、测记录;6.3.3.4 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和防护用品的配备及穿戴情况;6.3.3.5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对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按照卫生部发布的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及上级通知执行。6.3.3.6 放射源安全状态检查。6.4 放射性事故管理放射性事故管理依据卫生部、公安部放射事故管理规定、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方案执行。发生超剂量照射事故时,责任单位应迅速上报卫生处、安环处,安排受照射人员接受医学检查或者在指定的医疗机构救治,同时对放射源采取应急安全处理措施。责任单位发现核源丢失,应立即上报总公司公安处、安环处,并保 护好现场,责任人提供有关资料和线索;接到报
11、告后,公安处、安环处应立即赶到现场进行调查、追踪。6.5 放射源的报废管理6.5.1 凡购进的新源,一律由装备部负责联系厂家回收;6.5.2 使用单位预报废放射源时,首先需由产权单位会同装备部联系厂家EAAH/4.4.6/03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办法 版次/修改号 3/0 页码/总页数 7/7回收。若不能回收,应在拆除前 40 天向安环处写出报废申请,由安环处组织办理废源送省废源库贮存的手续,拆除时安环处、装备部、公安处、卫生处等有关部门必须到现场监督检查。6.6 设备检修时放射源的管理6.6.1 使用单位设备检修预拆卸放射源时,应提前向公安处、安环处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拆卸,拆卸后设专
12、人看管。7 记录 本程序所需记录按 QSP4-2记录管理程序中的有关规定执行。记录编码 记录名称 保管场所 保管期限SRAWS446/01-01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档案 卫生处 长期SRAWS446/01-02 放射工作场所的防护检测报告 卫生处使用单位长期SRAWS446/01-03 放射作业工人的培训记录 卫生处使用单位长期SRAWS446/01-04 放射工作场所安全保卫措施检查记录 公安处 长期SRAWS446/01-05 放射工伤、事故的记录 安环处 长期SRAWS446/01-06 放射性同位素设备台帐产权单位/装备部长期SRAWS446/01-07 射线装置设备台帐产权单位/装备部长期EAAH/4.4.6/03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办法 版次/修改号 3/0 页码/总页数 8/7SRAWS446/01-08 放射源登记台帐安环处公安处长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