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水发[2004]247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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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交通部文件交水发2004247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各港口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建立及有关单位,各交通(水运)工程定额站:我部组织水运工程定额站修编的沿海港口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及配套的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工程定额、沿海港口装卸机械设备安装工程定额、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及装卸机械设备安装工程船舶机械艘(台)班费用定额、水运工程混凝土和砂浆材料用量定额和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工程参考定额,业经审查,现予发布,自 2004 年 7 月 1 日期施行。届时,我部 1994 年以交基发1994329 号发布的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工程定额、沿海港口装卸机械设备安装工程定额、1998 年以交基发19

2、98112 号发布的水运工程混凝土及砂浆材料用量定额、1999 年以交水发1999133 号发布的沿海港口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及装卸机械设备安装工程船舶械艘(台)班费用定额和 1996 年我部基建管理司以基技字199653 号发布的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工程参考定额停止使用。上述规定和定额由我部水运司负责管理。具体解释工作和出版、发行工作由水运工程定额站负责。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交水站 2009 年 4 号文关于调整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及装卸机械设备安装工程船舶机械艘(台)班费用定额、内河航运工程船舶机械艘(台)班费用定额有关费用的通知双击自动滚屏发布者:marvellous 发布时

3、间:2009-12-7 阅读:342 次关于调整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及装卸机械设备安装工程船舶机械艘(台)班费用定额、内河航运工程船舶机械艘(台)班费用定额有关费用的通知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监察部、审计署(财200884 号)“关于公布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涉及交通和车辆收费项目的通知”和国务院第 482 号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水运工程建设工程计价的实际需求,决定对交通部交水发2004247 号发布的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及装卸机械设备安装工程船舶机械艘(台)班费用定额和交通部交基发1998112 号发布的内河航运工程船舶机械艘(台)班费用定额(以下简称“船

4、机定额”)进行相关费用的调整。一、调整内容鉴于上述国家有关税费政策的调整,此次对船机定额中涉及原“航道养护费”、“公路养路费”和“车船使用税”的费用项目及内容进行以下调整:1、取消船机定额中计列“航道养护费”的相关规定对于沿海及内河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不再计列“航道养护费”。2、调整船机定额相关机械台班费用的“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项目费用(1)根据国家关于取消“公路养路费”和调整“车船税”的有关规定,原“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调整为“车船税及相关费”。(2)根据属地征管的原则计列“车船税及相关费”。费用内容包括车船税、车辆机械年度检验检测费等。(3)经综合全国情况测算后,“车船税及相关费”的台班含量计入船机定额相应台班费用定额,统一发布管理,使用中不得调整。详见附件:船机定额“车船税及相关费”台班费用含量。二、关于船舶“车船税及相关费”根据新的车船税条例,工程船舶已被纳入车船税征收范围。鉴于对工程船舶的“车船税及相关费”的基础资料正在摸底调查中,此次调整,暂不考虑计列工程船舶的“车船税及相关费”。交通部水运工程定额站(章)二九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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