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外聘律师管理办法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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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铁二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1-9-30 15:39:10 阅读:1913 次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有效发挥外聘律师的作用,保障公司战略发展规划的实施及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项目管理中法律风险防范,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法律事务工作暂行办法以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司本部及各单位外聘律师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外聘律师是指:受公司聘用,为公司提供相应法律服务,具有律师资格证书并具有律师执业资格证书,且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职律师。第四条 外聘律师的选聘应当坚持专

2、业性、高效性、经济性的原则。各单位法律事务机构(或合同管理机构)是本单位外聘律师的管理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法律事务机构报告外聘律师情况。第二章 外聘律师的主要工作范围第五条 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协助公司健全或完善生产、经营、财务、劳动人事等各项规章制度。第六条 根据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需要,提供法律咨询,必要时出具法律意见书。第七条 就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提供意见,或应企业的要求,从法律上对其决策事项进行论证,提供依据。第八条 为企业草拟、审查或修改法律文书和其他法律文件,如合同、协议、决定、声明、命令、规章、章程等,使之符合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第九条 应企业要求参与商务谈

3、判。第十条 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发表有关法律事务申明,并根据需要向相关单位和个人发送律师函。第十一条 提供与企业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最新资讯,并向企业通报最新行业法制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第十二条 完成企业交办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法律事务,如诉讼、仲裁、资信调查等等。第三章 外聘律师的聘请第十三条 法律事务部负责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的聘请工作。第十四条 公司及各单位确因工作需要,需另聘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或做专项法律服务(含仲裁、诉讼)的,须事先将事由及拟定聘请的律师情况报公司法律事务部,经其审查后报公司总法律顾问批准后方能聘请。聘用合同签订后 10日内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

4、除确因实际工作需要外聘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外,各分公司及项目部原则上不得外聘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第四章 外聘律师的管理第十五条 外聘律师必须签订律师服务协议,主要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方式、保密承诺、服务成果验收、费用支付方式、争议及解决方式及违约责任等。第十六条 公司及各单位的外聘律师协议,必须有公司法律事务部签署的意见及公司总法律顾问的批示,财会部门方能按照协议的约定支付费用。第十七条 公司法律事务部有权随时了解本单位外聘律师的工作情况,如外聘律师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不尽职甚至损害委托单位利益的,法律事务部应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造成损失的应依约追究其责任。第十八条 公司法律事务部应根据外聘律师工作的情况进行定期考核。第十九条 公司法律事务部每年 2次(第一次为上半年时段于 7月 10日前,第二次为全年时段于次年 1月 10日前)向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报送外聘律师统计表。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1年 9月 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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