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行政执法职责分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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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行政执法职责分解序号执法机构 执法内容执法性质执法类别 执 法 依 据 执法范围 执法权限1、依法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委托执法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水政监察工作章程 (水利部第 13 号令)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建水政监察队伍,依法实施水政监察,依据水法规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遵守、执行水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采取其它行政措施。瓦房店市辖区内行政管理相对人10 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查封水源工程、强行清除河道内影响行洪障碍2、对本局委托执法机构和授权执法机构的执法监督委托执法 其他辽宁省实施水政监察

2、工作章程意见第九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内各有关机构、事业单位每半年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将行政许可审批和行政事业性规费收缴情况送水政监察队伍备案。瓦房店市水利局内相关部门和个人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长批准后实施。3、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没经审批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堤防安全活动的处理委托执法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堤防安全,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桥梁、码头和其它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等给予处罚。瓦房店市辖区内违法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强行拆除、1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4、对在河

3、道、水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种植林木或高杆作物的处理委托执法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高杆作物,围垦河道的给予处罚。瓦房店市辖区内违法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采取补救措施1水政监察大队5、对在饮用水源地设置排污口或擅自在河道新建、改建、扩大排污口的处理委托执法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在饮用水源地设置排污口或未经批准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大排污口的给予处罚。瓦房店市辖区内违法设置、改建排污口的单位和个人强行拆除、5 万元以上10

4、 万元以下罚款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行政执法职责分解序号执法机构 执法内容执法性质执法类别 执 法 依 据 执法范围 执法权限6、对未经批准取水或不按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理委托执法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未按照取水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取水的给予处罚。瓦房店市辖区内违法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吊销取水许可证或 2 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款7、对拒不交纳、拖延交纳或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理委托执法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对拒不交纳、拖延交纳或者拖欠交纳水资源费的给予处罚。瓦房店市辖区内违法取水的单位和个人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水资源费 1 倍以上5 倍以

5、下罚款8、对侵占、毁坏水利工程及河道堤防设施及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活动的处理委托执法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侵占、毁坏水利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给予处罚。瓦房店市辖区违法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9、对在河道范围内阻碍行洪障碍物的清障委托执法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二条,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拆除,所需费

6、用由设防者承担给予处罚。瓦房店市辖区内所有行洪区和滞洪区强行清除10、对未编制洪水影响 评价报告和防洪工程未经验收的处理委托执法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在洪泛区、蓄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的给予处罚。瓦房店市辖区违法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5 万元以下罚款11、对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处理委托执法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给予处罚。瓦房店市辖区违法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每平方米 1-2 元罚款2水政监察大队12、对企事业、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擅自开垦禁止开

7、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的处理委托执法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 保持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的给予处罚。瓦房店市辖区违法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每平方米 0.5-1元罚款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行政执法职责分解序号执 法机 构执法内容执法性质执 法类 别执 法 依 据 执法范围 执法权限13、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生区内取土、挖砂或采石的处理委托执法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的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生区内取土、挖砂或采石的

8、给予处罚。瓦房店市辖区违法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500 元以上 5000元以下罚款14、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处理委托执法行 政处 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在林区采伐林木,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给予处罚。瓦房店市辖区违法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每平方米 2-5 元罚款15、对未经水行政机关批准兴建各类工程涉及水资源利用、防洪安全、水污染的处理委托执法行 政处 罚依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兴建各类工程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涉及水资源利用、防洪安全和水源污染的给予处罚。瓦房店市辖区违法

9、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5000 元以下罚款16、对水库坝坡、水工程设施、水域、海水倒灌区域的管理委托执法行 政处 罚依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水库、坝坡、河堤、渠堤上建房、放牧;在水库、河道、水塘、水渠及其他水域中洗刷有毒有害物品和炸鱼、毒鱼,在已经或者能够引起海水倒灌的地段开发地下水;非水工程管理人员操作水工程上的有关设施给予处罚。瓦房店市辖区违法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个人 3000 元以下罚款,单位10000 元以下罚款3水政监察大队17、对非农业灌溉占用水源及工程设施管理委托执法行 政处 罚依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

10、部门批准,非农业建设确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和水利工程设施的,开闸引水、泄水和破堤的,拆迁或者移动水文及水工程通讯、照明、电力、观测、交通等设施的给予处罚。瓦房店市辖区违法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8000 元以下罚款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行政执法职责分解序号执 法机 构 执法内容执法性质执 法类 别 执 法 依 据 执法范围 执法权限18、对破坏水土保持工程设施的处理委托执法行 政处 罚依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单位或个人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没有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造成水土流失,改变原地形地貌,损坏水土保持工程设施、植被设施的给予处罚。瓦房店市辖区违法从事上述活动的单

11、位和个人1000 元至10000 元罚款19、对取用地下水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处理委托执法行 政处 罚依据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给予处罚。瓦房店市辖区违法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吊销取水许可证20、对转供水或者擅自改变取水用途的处理委托执法行政处罚依据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转供水或者擅自改变取水用途的给予处罚。瓦房店市辖区违法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吊销取水许可证或 2 万元以上 8万元以下罚款21、对不听劝阻擅自凿井的处理委托执法行政处罚依据辽宁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不听劝阻擅自凿井的。瓦房店

12、市辖区违法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查封水井22、在国营水库偷鱼、破坏养殖设施的处理委托执法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给予处罚。瓦房店市辖区违法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2 万元以下罚款23、对在入海河口围海造地、开发滩涂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的处理委托执法行政处罚依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入海河口围海造地、开发滩涂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的给予处罚。瓦房店市辖区违法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1000 元以上50000 元以下罚款水政监察大队424、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不利影响行为的处理委托执法行

13、政处罚依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新开河道改变河势的,挖砂、采石、取土、淘金、翻动大体对河道有不利影响的;爆破、钻探、打井的,挖筑鱼池(塘) 、从事水产品养殖、修建设施、存放物资的;开垦土地、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的给予处罚。瓦房店市辖区违法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5000 元以上100000 元以下罚款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行政执法职责分解序号执 法机 构 执法内容执法性质执 法类 别 执 法 依 据 执法范围 执法权限25、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套堤围堤、阻水道路,弃置废碴、煤灰、垃圾,种植高杆农作物、树木,设置拦河渔具的处理委托执法行政处罚依据辽宁省

14、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套堤、围堤、阻水道路、阻水渠道,弃置矿碴、石碴、煤灰、泥土、垃圾,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树木,设置拦河渔具的给予处罚。瓦房店市辖区违法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5000 元以上50000 元以上罚款26、对影响水利工程设施原有功能的处理委托执法行政处罚依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占用渠道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影响水利设施原有功能的给予处罚。瓦房店市辖区违法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1000 元以上50000 元以上罚款27、对未按规定削减取水量或擅自扩大取水指标取

15、水的处理委托执法行政处罚依据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取水人未按规定削减取水量或擅自扩大取水指标取水的给予处罚。瓦房店市辖区违法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吊销取水许可证或2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5水政监察大队28、对未经批准开采地下水的处理委托执法行政处罚依据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开采地下水的给予处罚。瓦房店市辖区违法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行政执法职责分解序号执 法机 构 执法内容执法性质执 法类 别 执 法 依 据 执法范围 执法权限29、对凿井施工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理委托执法行政处罚依据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凿井施工单位承建未经批准的凿井工程,不具有相应的资质而承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或未按照批准的凿井方案凿井的给予处罚。瓦房店市辖区违法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1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6水政监察大队30、对未安装节水设施或节水设施未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取用地下水的处理委托执法行政处罚依据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取用地下水,未安装节水设施取水的,节水设施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取水的给予处罚。瓦房店市辖区违法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2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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