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租房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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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房 屋 租 赁 合 同出 租 方 ( 以 下 简 称 甲 方 ) : 承 租 方 ( 以 下 简 称 乙 方 ) : 甲 、 乙 双 方 就 下 列 房 屋 的 租 赁 达 成 如 下 协 议 :第 一 条 房 屋 基 本 情 况 。甲 方 房 屋 ( 以 下 简 称 该 房 屋 ) 坐 落 于 上 海 市 松 江 区 佘 山 镇 刘 家 山 村 一 队 115号 房 屋 一 共 二 层 。 乙 方 租 住 房 屋 一 层 东 边 一 间 房 间 。 第 二 条 房 屋 用 途 。 该 房 屋 用 途 为 租 赁 住 房 。除 双 方 另 有 约 定 外 , 乙 方 不 得 任 意 改 变 房

2、 屋 用 途 。 如 不 得 随 意 另 外 出 租 给 其 他 人。第 三 条 租 赁 期 限 。租 赁 期 限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止 。第 四 条 租 金 。该 房 屋 月 租 金 为 ( 人 民 币 大 写 ) , 千 百 拾 元 整 。租 赁 期 间 , 按 每 年 实 际 租 房 情 况 增 加 相 应 租 金 额 度 。第 五 条 付 款 方 式 。乙 方 按 月 支 付 租 金 给 甲 方 , 租 金 为 现 金 交 付 甲 方 为 准 。第 六 条 交 付 房 屋 期 限 。 甲 方 应 于 本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10 日 内 , 将 该 房 屋 交 付

3、 给 乙 方 。第 七 条 甲 方 对 房 屋 产 权 的 承 诺 。甲 方 保 证 拥 有 房 屋 产 权 , 提 供 相 应 证 明 。 在 交 易 时 该 房 屋 没 有 产 权 纠 纷 ; 除 补 充 协议 另 有 约 定 外 , 有 关 租 金 等 事 项 , 甲 方 均 在 交 付 房 屋 前 办 妥 。 交 易 后 如 有 上 述 未清 事 项 , 由 甲 方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 由 此 给 乙 方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的 , 由 甲 方 负 责 赔 偿 。第 八 条 身 份 证 明乙 方 须 向 甲 方 提 供 相 关 身 份 证 明 复 印 件 保 存 , 以 配

4、 合 街 道 人 口 核 实 及 调 查 。第 九 条 维 修 养 护 责 任 。正 常 的 房 屋 大 修 理 费 用 由 甲 方 承 担 ; 日 常 的 房 屋 维 修 费 用 由 乙 方 承 担 。因 乙 方 管 理 使 用 不 善 造 成 房 屋 及 其 相 连 设 备 的 损 失 和 维 修 费 用 , 由 乙 方 承 担 并 责 任赔 偿 损 失 。租 赁 期 间 , 乙 方 应 保 证 用 水 用 电 安 全 , 做 好 房 屋 周 边 卫 生 工 作 , 乙 方 应 执 行 有 关协 议 规 定 并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和 服 从 甲 方 监 督 检 查 。第 十 条 关

5、于 房 屋 租 赁 期 间 的 有 关 费 用 。在 房 屋 租 赁 期 间 , 以 下 费 用 由 乙 方 支 付 : 水 、 电 费 ;2. 液 化 气 费第 十 一 条 房 屋 “押 一 付 三 ”甲 、 乙 双 方 自 本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 由 乙 方 支 付 甲 方 ( 相 当 于 一 个 月 房 租 的 金 额 ) 作为 押 金 。 第 一 次 租 房 先付三个月的租金。如签约合同租房期为一年,乙方必须租满一年才能退回得到房屋押金,租满约定的时间段后,如果没有违约或者损坏甲方物品的,在到期结清相关房屋费用后,甲方必须将押金退还给租房者。如果中间退房,经双方协商解决,可

6、退回乙方押金。第 十 二 条 租 赁 期 满 。1、 租 赁 期 满 后 , 如 乙 方 要 求 继 续 租 赁 , 甲 方 则 优 先 同 意 继 续 租 赁 ;2、 租 赁 期 满 后 , 如 甲 方 未 明 确 表 示 不 续 租 的 , 则 视 为 同 意 乙 方 继 续 承 租 ;第 十 三 条 违 约 责 任 。租 赁 期 间 双 方 必 须 信 守 合 同 , 任 何 一 方 违 反 本 合 同 的 规 定 , 按 年 度 须 向 对 方 交 纳三 个 月 租 金 作 为 违 约 金 。第 十 四 条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导 致 该 房 屋 毁 损 和 造 成 损 失 的

7、 , 双 方 互 不 承 担 责 任 。第 十 五 条 本 合 同 未 尽 事 项 , 由 甲 、 乙 双 方 另 行 议 定 , 并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 补 充 协 议与 本 合 同 不 一 致 的 , 以 补 充 协 议 为 准 。第 十 六 条 本 合 同 之 附 件 均 为 本 合 同 不 可 分 割 之 一 部 分 。 本 合 同 及 其 附 件 内 , 空 格部 分 填 写 的 文 字 与 印 刷 文 字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本 合 同 及 其 附 件 和 补 充 协 议 中 未 规 定 的 事 项 , 均 遵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8、 和 政 策 执 行 。第 十 七 条 其 他 约 定( 一 ) 甲 方 为 乙 方 提 供 物 品 如 下 :( 1) ( 2) ( 3) ( 4) ( 二 ) 当 前 的 水 、 电 等 表 状 况 :( 1) 水 表 现 为 : 度 ; ( 2) 电 表 现 为 : 度 ;第 十 八 条 本 合 同 在 履 行 中 发 生 争 议 , 由 甲 、 乙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不 成 时 , 甲、 乙 双 方 可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第 十 九 条 本 合 同 自 甲 、 乙 双 方 签 字 之 日 起 生 效 , 一 式 五 份 , 甲 、 乙 双 方 各 执 两份 , 相 关 证 明 人 一 份 ,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甲 方 ( 签 章 ) : 乙 方 ( 签 章 ) : 证 明 人 ( 签 章 ) : 电 话 : 电 话 : 电 话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附件:乙方需向甲方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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