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法案例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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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案例 1:张某等 6 人系某县中学教师,自 1981 年起即在该中学任教,与学校未签订劳动合同,也一直未转入正式编制。1999 年 2 月县政府为减少财政压力,发布关于清退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的通知,某中学根据这一通知,将张某等 6 人辞退。张某等 6 人认为已任教多年,被辞退时某中学应按劳动法规定向 6 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并认为多年来 6 人以民办教师身份任教,某中学给予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应补足低于最低工资部分,即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裁决该中学支付 6 人经济补偿金和补足多年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部分的劳动报酬。问题:张某等 6 人与某中学之间的关系是否属于劳动法的适用范

2、围 ?答案要点:张某等 6 人与某中学之间的关系不应属于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因为本案一方当事人张某等 6 人所在中学属劳动法规定的事业组织,根据劳动法第 2 条第 2 款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张某等 6 人与某中学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因而其工资等关系不适用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第 2 楼案例 2:龙某系某市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体经营者,长期雇佣 3 个人员为其工作,并为 3 人缴纳社会保险费。1999 年 11 月,龙某承接了一项运输水泥电线杆的业务。11 月 12 日开始运输后,龙某认为 3 人无法完成预定的运输任务,其雇工之一张某

3、介绍自己的邻居钟某参加运输,龙某同意,并与钟某约定完成这次运输任务后即不再雇佣钟某,费用一次性付给钟某。钟某在卸车过程中,由于不慎被水泥电线杆压死。2000 年 1 月 9 日,钟某家属向某市劳动局申请,要求对钟某死亡作出工伤事故认定。问题:龙某与钟某的关系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答案要点:龙某与钟某之间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钟某并非龙某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平时不接受龙某的管理,双方约定的报酬方式也是一次性的,与工资报酬关系的持续性支付不同。钟某在为龙某提供劳务时死亡,应依民法通则处理,即按民事纠纷处理。第 3 楼案例 3:2001 年 3 月某科学院为配合北京大学生运动会召开,决定对院

4、内环境进行整顿,院内需拆除几处房屋建筑,研究院即与某劳动服务公司签订承包合同,有劳动服务公司负责组织人员拆除,研究院支付劳动服务公司劳务费用 10 万元。某劳动服务公司雇佣了 5 名工人工作,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在拆除房屋过程中工人孙某不慎从房顶坠落受伤,需住院治疗,医院要求支付住院押金 1 万元,研究院垫付。后孙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及仍需继续治疗的费用,劳动服务公司与研究院都不同意支付。劳动服务公司对孙某说,你是为研究院拆房时受伤的,应由研究院为你支付医疗费。该名工人即以研究院为被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问题:孙某与研究院是否存在劳动法律关系?答案要

5、点:孙某与研究院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的特点,即劳动者应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双方存在隶属关系,而且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为主体双方合法一致的意思表示,这种合法一致的意思表示是指当事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行为及事件均不能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根据以上理论,孙某与研究院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且孙某不是研究院的员工,双方没有隶属关系,仅根据孙某为研究院拆房时受伤这一事件不能认定孙某与研究院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因此孙某不能以研究院为被申诉人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6、会仲裁。孙某与某劳动服务公司签有劳动合同,双方存在隶属关系,因而孙某与某劳动服务公司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孙某应以某劳动服务公司为被申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某劳动服务公司为其提供工伤待遇。第 4 楼案例 4:2001 年 5 月某私营企业招聘员工,出生于 1986 年 7 月的赵某应聘,双方签订了1 年期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 30 天,从事货物装卸工作,并规定如赵某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视为违约,应支付违约金 1000 元。赵某工作 2 个月后,感到货物装卸工作过于繁重,体力不支,于是向某私营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某私营企业认为其行为构成违约,要求赵某支付违约金,赵某不同意,双方发生争议

7、,某私营企业即以赵某为被申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裁决赵某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问题:(1)赵某与某私营企业是否存在劳动法律关系?(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否支持某私营企业的主张?答案要点:(1)赵某与某私营企业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因为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劳动者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一般是公民在年满 16 周岁时同时产生的。而赵某在与某私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未满 16 周岁,因而其不具备劳动法

8、律关系主体资格,某私营企业虽与赵某签订了劳动合同,但由于违反了我国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应支持某私营企业的主张。法律确认和保护劳动法律关系,而事实劳动关系虽然受我国劳动法律调整,但不受法律保护。某私营企业与赵某之间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因而其要求赵某承担违约责任的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第 5 楼案例 5:某技术有限公司公开招聘员工,在当地一家晚报上登出招工启事,主要.内容为:本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招工 20 名,条件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35E 岁以下,限本市城镇户口,身体健康,男女不限,经笔试面试合格后录用为本

9、单位正式职工,月工资 9002000 元。李某为女性,学历为大专,原在一家商厦工作,从报上得知招工信息后,参加了这次招工考试,笔试在参加考试的人员中名列第一名,面试也获通过。李某认为自己一定会被录取,于是辞去原工作。但迟迟未接到该公司的录用通知,并得知同一批参加考试的人员被录用的已开始在该公司工作。李某遂到该公司询问为什么不录用自己,该公司人事部门回答,因李某是女性,虽考试成绩优秀,但公司内定女性的学历须在本科以上,李某的学历不符合招工要求,故不予录用。李某遂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反映此事。问题:(1)该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2)对该公司的这种行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如何处理? 答案要

10、点:(1)该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劳动法第 13 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本案中,该公司内定的招工条件中,提高了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侵犯了妇女的平等就业权。(2)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应由劳动行政部门予以纠正。 第 6 楼案例 6:黄某系大学法律本科学历,并考取了法律顾问资格证书,为某矿业公司员工,与公司签有 5 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法律顾问。黄某因是大学法律本科学历,并考取了法律顾问资格证书,非常喜爱法律事务工位。在劳动合同履行 3 年时,公司借口工作需要,未

11、经黄某同意,即单方变更了黄某的工作岗位,安排黄某从事统计员工作。黄某认为自己没有不胜任工作的表现,且公司的法律顾问岗位并未撤销,公司强行变更工作岗位是违法的,于是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按劳动合同履行义务。问题:(1)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2)对公司的这种行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如何处理?答案要点:(1)公司的做法侵犯了黄某的择业自主权。劳动权包括就业权和择业权,劳动者有权根据自己的爱好、能力等自主选择职业、工种,该公司如变更黄某的工作岗位,应与黄某协商,未经协商即变更黄某的工作岗位是违法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认为公司没有正当理由单方变更黄某的工作岗

12、位是违法无效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继续履行。 第 7 楼案例 7:王某与某有责任公司签订了为期 3 年的劳动合同,自 1998 年 2 月 1 日起至 2001年 2 月 1 日止,双方约定试用期为 6 个月。 1998 年 6 月 18 日王某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王某没有提出解除合同的正当理由,且解除合同未征求公司意见,未经双方协商,因而不同意解除合同,并提出如果王某一定要解除合同,责任自负,公司不但不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还要求王某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即在试用期内培训王某的费用。问题:(1)王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需要说明理由? (2)王某是否可以单方解除

13、劳动合同?为什么? (3)用人单位应否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 (4)王某应否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答案要点:(1)不需说明理由。王某在 1998 年 6 月 18 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尚处于试用期内,我国劳动法未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须说明理由。因此王某不需要说明正当理由。(2)可以单方解除。试用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考察期,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王某不与用人单位协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法律所允许的。(3)用人单位不应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因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是王某提出的,且不属于双方协商解除,我国劳动法没有规定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需给予经济补偿金,试用期内解

14、除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法中有关经济补偿金的规定。(4)王某不应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劳动法规定的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是当事人有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当事人本身有过错。王某在试用期内揭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未违反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没有过错行为,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第 8 楼案例 8:赵某等 6 人是某商店售货员,他们的基本工资分别在与商店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约定。1997 年 8 月该商店实行内部承包经营责任制。赵某等 6 人即与商店签订内部承包合同,承包一柜台,向商店上交承包费,期限为 1 年。由于所售商品市场疲软和经营不善,自 1998 年 3 月份连续两个月亏损。为此,店方以经

15、济效益不好为由,停发赵某等 6 人的 3 月份以来基本工资,赵某等 6 人不服,于1998 年 5 月 8 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补发其自 3 月份以来的工资,并支付赔偿费用。问题:(1)赵某等 6 人与商店的劳动合同在承包关系成立后是否继续有效? (2)商店应否补发赵某 6 人 3 月份以来的工资? (3)商店应否支付赵某 6 人赔偿费用? 答案要点:(1)赵某等 6 人与商店的劳动合同在承包关系成立后继续有效。因赵某等 6 人与商店建立的是内部承包关系,身份是双重的,既是劳动者又是承包人。劳动合同的基本工资条款应继续有效。(2)商店应补发赵某 6 人 3 月份以来的工资。因为

16、劳动法规定: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且我国劳动法并未将经济效益不好作为允许用人单位扣减工资的法定事由。(3)商店应支付赵某 6 人赔偿费用,劳动法规定,因用人单位违法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第 9 楼案例 9:陈某与某玩具厂签订了为期 3 年的劳动合同,该合同书中规定了试用期为 1 年,在试用期内陈某不得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满后,陈某要求解除合同时,需提前 60 天通知厂方,并须征得厂方的同意,否则厂方不负责转移档案关系。问题:该份合同哪些内容违反劳动法规定? 答案要点:(1)试用期为 1 年违反劳动

17、法规定。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而不是 1 年。(2)合同中规定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 60 天通知用人单位,这一约定违法。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 30 天通知用人单位,而不是60 天。(3)试用期内不得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规定违法。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4)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须征得厂方同意,这一约定违法。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并没有规定必须征得用人单位同意,因此广方不负责转移档案关系的约定也是违法的。案例 10:1999 年 8 月某公司招工,

18、女工王某经考核后被录用,双方签订为期 3 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 6 个月。1999 年 10 月王某怀孕,请病假 20 天。上班后,劳动纪律松懈,经常迟到早退,完不成生产任务。在此期间公司查证王某招工考试成绩不够录取分数线,是托人情录取的。公司认为王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于是在 1999年 12 月 20 日作出决定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王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认为:自己怀孕期间,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1)某公司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2)对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如何认定? 答案要点:(1)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为王某

19、的试用期为 6 个月,1999年 12 月王某尚处在试用期内,王某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怀孕虽是禁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之一,但这一条款的适用是有条件的,须是具备提前预告解除或经济性裁员情况下方可适用。王某并不具备预告解除或经济性裁员的情形,因此,不能适用禁止解除条款,公司有权以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裁决公司解除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怀孕女工王某的行为合法有效。 第 11 楼案例 11:李某与某宾馆签订了为期 5 年的劳动合同,其中有一条款:“鉴于宾馆服务行业本身的特殊要求,凡在本宾馆工作的女性服务员,合同期内

20、不得结婚。否则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李某还依照宾馆内部规定,向宾馆纳了 2000 元抵押金。合同履行约 1 年后,李某的男友单位筹建家属楼,为能分到住房,李某与男友结婚,不久怀了孕。宾馆得知后,以李某违反合同条款为由作出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没收了李某交纳的抵押金。问题:(1)某宾馆能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某宾馆违反了我国劳动法的哪些规定? 答案要点:(1)某宾馆不能单方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为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某宾馆与李某约定不得结婚的条款用违反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是无效条款。合同应继续履行。(2)某

21、宾馆违反了我国劳动法禁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违反了我国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禁止性条款的规定,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某宾馆应退还李某的抵押金。 第 12 楼案例 12:某商店为国有企业,1998 年 10 月 8 日招收李某为临时工,合同规限为 1 年,至1999 年 10 月 8 日止,并约定违约金数额为 500 元,该合同经劳动鉴证。李某到该商店工作后,业务能力较强,销售业绩突出,公司遂于 1999 年初决定变更原劳动合同的期限。经双方协商后,合同期限变更为 3 年,至 2001 年 10 月 8 日止,并将违约金变更为

22、5000 元,但变更后的合同书未送劳动行政部门鉴证。李某于2000 年 4 月 1 日向商店口头提出辞职申请,公司未同意。李某于 4 月 10 日即不辞而别。4 月 13 日商店书面通知李某到岗办理移交手续,清理盘查物资帐目。李某不予理睬。该商店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认定李某违约,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经济损失。李某就此事咨询了 1 名律师的意见,律师告诉他,变更的劳动合同书无效,因为原劳动合同经劳动行政部门鉴证,而变更的劳动合同书未经劳动行政部门鉴证,所以无效,只能按原劳动合同履行,而原劳动合同至1999 年 10 月 8 日已终止,所以李某于 2000 年 4 月 10 日不辞而

23、别并没有违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问题:(1)双方变更的劳动合同书是否有效? (2)李某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经济损失责任? 答案要点:(1)双方变更的劳动合同书有效。合同的鉴证不是劳动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只要双方当事人依据合法原则,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就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2)李某应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经济损失责任。劳动合同依法订立或变更,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履行。李某虽有法律赋予的辞职权,但应依法行使,应以书面形式提前 30 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且由此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 13 楼案例 13:胡某是某私营企业的职工,胡某于 1998 年 5

24、 月 8 日与企业签订了为期 5 年的劳动合同;王某于 1998 年 6 月 1 日与企业签订了为期 3 年的劳动合同,二人的试用期均为 3 个月。1998 年 12 月底企业对员工进行年终考核,胡某在考核中没有通过,按企业规章制度规定,考核不合格即为不能胜任工作。而王某于 1998 年 11月的一天在工作时间脱岗,致使企业一台机器发生故障未能及时处理而报废。1999 年 1 月 10 日企业在事先未通知胡某、王某的情况下,以胡某不能胜任工作、王某严重失职为由,解除了与胡某和王某的劳动合同。胡某、王某对企业的决定不服。胡某认为合同期未满,企业不能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王某认为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

25、太重,且没有提前 30 日通知,两人均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问题:企业对胡某与王某的处理决定和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答案要点:(1)企业对胡某的处理不符合我国劳动法规定,依照劳动法第 26 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应先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企业应当先调整胡某的工作岗位。而且,在处理程序上,企业也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2)企业对王某的处理决定是正确的。王某在工作时间脱岗,致使企业一台机器发生故障未能及时处理而报废,属于严重失职,企业完全可以依照劳动法规定随时解除其劳动合同,不属于

26、提前 30 日通知之列,因此,企业对王某的处理程序是合法的。第 14 楼案例 14:孙某为河北省某县农民,在某市打工。2000 年 12 月经人介绍,孙某到某搬家公司作搬运工人,公司每月支付孙某工资 300 元,并安排孙某在公司的集体宿舍居住。2001 年 2 月份,某市劳动和地会保障局在公共场所宣传劳动法,孙某听到宣传,得知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 412 元,遂找到公司徐经理,要求增加工资。徐经理不同意,说:公司给孙某提供住处不是免费的,而是每月从工资中扣除 100元,发到孙某手里 300 元,而且公司为工人提供免费午餐,并给工人统一购买服装,遇到加班加点还按法律规定付给加班加点费,这些费

27、用加起来孙某的每月收入早已超过 412 元,公司没有违反当地最低工资的规定。如果孙某不愿意在这儿干,可以到别处去干。问题:(1)徐经理对公司没有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表述是否正确?为什么? (2)若公司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答案要点:(1)徐经理对公司没有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表述不正确。最低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对单位时间费动必须按法定最低标准支付的工资。对最低工资应正确计算,根据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加班加点工资、劳动保护待遇、福利待遇等不得作为最低工资组成部分。徐经理将工作午餐、劳动保护费用、福利待遇计算在最低工资范畴内是错误的。本案中孙某每月只得到 300 元工资,没有达到当地月工资

28、 412 元的最低工资标准,搬家公司的行为已违反了法律规定。 (2)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责任有: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 25%的经济补偿。第 15 楼案例 15:谢某于 1998 年 9 月 1 日应聘到某食品有限公司当业务员,双方签订了 1 年期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谢某每月工资 800 元。谢某的工作主要是销售某产品。1998年 10 月 1 日是国庆节,公司为答谢常年客户,决定向常年客户附赠赠品。谢某负责送赠品工作,但谢某工作懈怠,未按公司规定将赠品送交一些常年客户,致使12 个常年客户未收到赠品。公司发觉后,以违纪为名

29、扣发了谢某 9 月、10 月的工资 1600 元。谢某即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要求公司支付其工资。在监察机构到该公司了解情况时,公司称:该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中有 1 条规定为经查实未按规定送交赠品或将赠品移作他用的,每发现一家扣发工资的 20%,公司根据这一规定扣发谢某的工资是企业劳动管理的自主权,是合法的。问题:(1)该公司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2)对该公司的行为劳动监察机构应如何处理?答案要点:(1)该公司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的实现,限制用人单位滥扣、滥罚工资,劳动法规定了对用人单位扣除工资数额的限制,即依法从劳动者工资中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

30、动者当月工资的 20%。该公司全部扣除谢某工资不符合这一规定。(2)劳动监察机构对该公司按谢某月工资 20%的限额扣除部分工资的行为应予支持,同时应责令该公司补发谢某剩余部分的工资,如谢某被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应责令该公司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第 16 楼案例 16:赵某系某化工厂催化车间技术工人。1997 年 4 月 6 日催化车间的 2 号催化炉发生故障,影响了全厂的生产,急需抢修。车间主任要求所有职工加班,抢修设备。赵某因平时与车间主任小有矛盾,以自己家住太远,小孩太小没人照顾为由,不同意加班。因赵某是车间骨干,没有参加加班,使抢修工作受到一定影响。化工厂经了解得知赵

31、某住处离工厂只有 20 分钟路程,其子已满 10 岁。于是在征求工会意见后,作出给予赵某警告处分,并扣发半年奖金的处罚决定。赵某认为用人单位决定加班未与工会协商,且本人也未同意加班,不能以违反纪律为由给予处罚,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撤销工厂的决定。问题:(1)车间主任是否有权作出加班决定?.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应支持赵某的申诉请求? 答案要点:(1)车间主任有权作出加班决定。因是在生产设备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必须及时抢修的情形下作出的决定,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可不受一般情况下加班力日点程序的限制,可以不征求工会和本人的意见。(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应支持赵某的申诉请

32、求,因为赵某不加班的理由不能成立,在需紧急抢修设备的情况下拒不加班,已违反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化工厂作出的处罚决定是正确的。 第 17 楼案例 17:服装公司主要从事来料加工成衣业务。2002 年 2 月公司接到一份来自马来西亚的来料加工订单,按外方提供的丝绸成衣式样加工 8 万件丝绸成衣,要求 3 个月交货。由于公司员工人数有限,如按标准工作时间工作完成订单有困难,于是经理与公司的工会协商加班加点,并在公司的公告栏上贴出通知: “为完成马来西亚的订单从即日起公司全体职工每天加班 4 小时,周六、周日不休息,苦干 90 天,每日每人定额补助加班费 12 元。“女职工姚某与公司签有 3 年期的劳

33、动合同,在这次任务中头一个月按公司要求每日加班加点,公休假日也不休息。但由于姚某在1999 年 12 月曾因怀孕流产,身体一直不是很好,连续加班使姚某感到体力不支,健康受到影响。于是向经理提出能否考虑隔日加班,以便身体能有所恢复。经理不同意,姚某说:“这样加班,人的身体会垮的,不管公司是否同意,反正明天我不加班了。“第二天姚某上完白班后果然不加班,回家休息了。公司即以姚某拒绝加班为由,与姚某解除劳动合同。问题:(1)某服装公司决定加班加点是否须征得职工同意? (2)此案中某服装公司违反了加班加点的哪些法律规定? 答案要点:(1)某服装公司决定加班加点应征得职工同意,因为公司是为了完成订单而加班

34、加点,是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加班加点,不属于特殊情况下的加班加点。劳动法第 41 规定: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此案中某服装公司未征得姚某同意即决定加班加点,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2)某服装公司除违反加班加点程序上的规定外,也违反了加班加点时间上的法律规定。劳动法规定:加班加点一般每日不得超过 1 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 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 36 小时。某服装公司决定每日加班 4 小时,违反了上述规定。公司以拒绝加班加点为由解除与姚某的劳动合同违反了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规定,按

35、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解除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须说明正当理由,公司说明的理由不符合劳动法规定,因而该解除行为是无效的。第 18 楼案例 18:樊某于 1999 年 11 月 8 日应聘到某甘油厂工作,双方签订了 1 年期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 1 个月。樊某工作一段时间后,认为甘油厂工作不适合自己,于 2000年 5 月 7 日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甘油厂于 5 月 29 日同意樊某辞职,但提出要收取岗位技术培训费,因樊某 1999 年 11 月 8 日至 2000 年 6 月 28 日实际出勤天数129 天,每天按 10 元收取,计 1290 元。樊某不同意,说甘油厂根本就没有对他进行岗位培训

36、,收取技术培训费没有根据。双方就此发生争议。2000 年 6 月 8 日樊某认为自己已履行完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义务,即要求甘油厂为其转移档案关系,甘油厂扣住不给,坚持要樊某付培训费。樊某无奈之下,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用人单位为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甘油厂应诉后,提出反诉,认为樊某违约,要求裁决樊某支付培训费。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查,樊某进厂后被安排在分离机岗位工作,技术简单,第一天班长说了一下操作规程,第二天樊某便独立操作,甘油厂并未出资培训,也没有老师傅传帮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甘油厂举出以货币出资的证据,甘油厂称没有。问题:(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否支持樊

37、某的主张?为什么?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如何处理此案? 答案要点: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支持樊某的主张。因为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樊某按劳动法规定履行了提前通知的义务,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双方在劳动合同中也未约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须承担赔偿培训费的义务,樊某既未违法也未违反约定,所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就本案而言,即使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赔偿培训费的责任,但由于甘油厂并未实际出资培训樊某,樊某也不承担赔偿培训费的责任。(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裁决甘油厂违樊某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驳回甘油厂的

38、请求。 案例 19:孙某被某私营快餐店招聘为厨房勤杂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一日孙某正在厨房埋头洗碗,被正在与顾客争吵的本店一名服务员韩某用菜刀误伤,经公安机关认定为轻伤。孙某住院治疗 20 天,花费医疗费 7000 余元。孙某要求快餐店支付医药费,快餐店拒绝支付。理由是与孙某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又是韩某所伤,应取韩某支付医疗费。孙某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认定工伤,由快餐店支付医疗费用。问题:(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应受理此案?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能否支持孙某的请求? 答案要点:(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受理此案,因为孙某与快餐店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

39、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支持孙某的请求,因为孙某是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应享受工伤待遇。 第 20 楼案例 20:吴某系某医院职工,在一次工作期间因故与本医院职工郑某发生口角;双方互殴,致使吴某受伤,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医院减发了其工资。吴某出院后,要求医院支付其住院期间的工资及津贴,并报销医疗费用。医院不同意,认为吴某在工作期面斗殴是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致伤住院的一切经济损失应由

40、个人承担。吴某认为是在工作地点和工作期间受到的伤害,应认定为工伤,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问题:(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应支持吴某的请求? (2)吴某在医疗期间应享受什么待遇? 答案要点:(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应支持吴某的请求,因为吴某虽是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地点致伤,但是由于斗殴引起,我国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明确规定,斗殴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吴某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医院不按工伤报销吴案医疗费,减发其工资的决定是正确的。(2)吴某在医疗期间可以享受病假工资。 案例:钱某系某货物仓储公司工人。1996 年6 月公司与钱某签订承包协议,由钱某承包公司一辆解放牌运输车,期限 2 年。合同约定,钱某每年向公司缴纳纯利的 40%,并且负担“本人及他人伤残亡及后遗症等项费用“。此合同于 1996 年 6 月 20 日由当地公证机关予以公证。1996 年12 月,钱某在一次外出运货时发生翻车事故,身受重伤。其家庭及本人无力支付高额医疗费,遂要求公司支付医疗费和生活费。公司以承包合同约定伤残风险由钱某个人自负、且经公证具有法定效力为由不同意负担有关费用。钱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责令公司支付医疗费和生活费。问题:(1)经公证的由钱某自行承担社会保险费用的条款是否有效?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否支持钱某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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