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师范学院学生课外文化活动管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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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包头师范学院学生课外文化活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第一条:学生课外文化活动是学校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丰富学生精神文化生活,培养学生综合技能,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有效途径。为了进一步加强学生课外文化活动的管理,优化校园的育人环境,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学生课外文化活动是指在学校教学计划以外的,立足校园,以促进学生的专业学习,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开拓学生的视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为目的的各种学术、科技、文艺、体育、娱乐等活动,其中包括各级共青团、学生会、社团等学生组织举办的学生课外文化活动。第三条:学生课外文化活动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

2、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紧密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从政治思想、学术科技、文艺体育等方面的建设入手,寓思想性、学术性、娱乐性、服务性于一体,努力营造“政治方向正确,学术氛围浓厚,文化品味高雅,道德风尚良好”的校园文化环境,大力推进素质教育。第四条:学生课外文化活动的内容必须健康向上,不能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能违反国家的法律规定和校纪校规,不能与社会公德相悖,禁止以学生课外文化活动的名义传播低级、庸俗、淫秽、反动的音像制品、书刊文字和言论,同时禁止借开展学生课外文化活动之机从事帮派以及非法宗教、迷信活动。第五条:学校内举办各种文化活动在遵守包

3、头师范学院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规定等校内有关规章制度的前提下,不能影响正常的教学、科研、学习和生活秩序,活动的时间须利用课余时间,利用教学时间开展活动需经学校批准。第六条:学生课外文化活动应在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校团委负责制定具体的活动计划并报校党委批准后组织实施,学校各部门应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第七条:组织举办学生课外文化活动,要履行严格的审(报)批程序:以院(系)、班级为单位开展的院系级活动,由所在院(系)党团组织审批,并报校团委备案;各院(系)、社团、校学生会举办(承办)的全校性的学生活动,报校团委审批后方可开展。各级各类学生课外文化活动结束后,组织单位均须填写包头师范学院学生课外文化

4、活动登记表交校团委备案。第 八 条 : 各 类 学 生 课 外 文 化 活 动 , 均 要 在 校 内 定 点 场 所 举 行 , 不 得 影 响 正 常 教 学 。 所 有活 动 如 需 使 用 场 所 , 必 须 向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处 或 教 务 处 教 室 管 理 科 等 相 关 管 理 部 门 履 行 申 请 手 续 。第九条:凡各级团组织、学生组织邀请校外团体组织或个人来校进行文艺演出、素质讲座等活动,需先报经校团委审核后,并报学校党委宣传部批准,方可开展活动;涉外活动需报请校外事办批准方可进行。第十条:凡涉及校企合作的活动必须符合包头师院校企合作学生课外文化活动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经校团委审核批准后,报武装保卫部备案方可开展活动。第十一条:学生团体是本校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凡我校学生成立各类团体均须向校团委提出申请,经校团委审核后报学校党委宣传部审批备案。所有学生团体的成立、活动、管理均须执行包头师范学院学生团体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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