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办事指南(完整版) 云南省砚山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 2017 年 6 月 30 日 BSZN-141017 2017 - 1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提出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个人或团体。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007 年 8 月 30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2、三、实施机关 砚山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 四、 审批条件 (一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 审批条件 1、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 集贸市场 500 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 1000 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 200 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 米; ( 2)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 3000 米以上; ( 3)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 500 米以上。 2、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1)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 2)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 4 米、深 0.3 米
3、以上的消毒池; ( 3)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 4)生产区入口 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 ( 5)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 6)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 5 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3、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 1)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 2)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 ( 3)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 ( 4)配备疫苗冷 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
4、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 ( 5)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 6)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 4、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 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5、应当按规定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 - 2 - 6 、种畜禽场除符合本办法第 2 条、第 3 条、第 4 条、第 5 条规定外,还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 ( 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 1000 米以上;
5、 ( 2)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诊疗场所 3000 米以上; ( 3)有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或者措施; ( 4)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 ( 5)根据需要,种畜场还应当设置单独的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区域。 (二)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审批条件 1、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 ( 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集贸市场 500 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3000 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 200 米以上; ( 2)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 3000 米以上。 2、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1)场区周围建
6、有围墙; ( 2)运输动物车辆出入口设置与门同宽,长 4 米、深 0.3 米以上的消毒池; ( 3)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 4)入场动物卸载区域有固定的车辆消毒场地,并配有车辆清洗、消毒设备。 ( 5)动物入 场口和动物产品出场口应当分别设置; ( 6)屠宰加工间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 ( 7)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检疫室、办公室和休息室; ( 8)有待宰圈、患病动物隔离观察圈、急宰间;加工原毛、生皮、绒、骨、角的,还应当设置封闭式熏蒸消毒间。 3、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 1)动物装卸台配备照度不小于 300Lx 的照明设备; ( 2)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设备,地面、
7、操作台、墙壁、天棚应当耐腐蚀、不吸潮、易清洗; ( 3)屠宰间配备检疫操作台和照度不小于 500Lx 的照明设 备; ( 4)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4、应当建立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 (三)隔离场所审批条件 1、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1)距离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以及其他动物隔离场 3000 米以上; ( 2)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生活饮用水源地 500 米以上。 2、布 局应当
8、符合下列条件: ( 1)场区周围有围墙; ( 2)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 4 米、深 0.3 米以上的消毒池; ( 3)饲养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 4)有配备消毒、诊疗和检测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 ( 5)饲养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 6)饲养区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 3、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 1)场区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 3 - ( 2)有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4、应当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 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5、应当建立动物和动物产品进出登记、免疫、用药、消毒、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等制度。 (四)
9、无害化处理场所审批条件 1、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1)距离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生活饮用水源地 3000 米以上; ( 2)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 500 米以上。 2、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1)场 区周围建有围墙; ( 2)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 4 米、深 0.3 米以上的消毒池,并设有单独的人员消毒通道; ( 3)无害化处理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 4)无害化处理区内设置染疫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冷库等; ( 5)动物扑杀间、无
10、害化处理间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室,出口处设置消毒室。 3、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 1)配置机动消毒设备; ( 2)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等配备相应规模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 3)有运输动 物和动物产品的专用密闭车辆。 4、应当建立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入场登记、消毒、无害化处理后的物品流向登记、人员防护等制度。 (五)集贸市场审批条件 1、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1)距离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和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 500 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 3000 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 200
11、 米以上; ( 2)市场周围有围墙,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 4 米、深 0.3 米以上的消毒池; ( 3)场内设管理区、交易区、废弃物处理区,各区相对独立; ( 4)交易区内不同种类动物交易场所相对独立; ( 5)有清洗、消毒和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 6)有定期休市和消毒制度。 ( 7)有专门的兽医工作室。 2、兼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 1)距离动物饲养场和养殖小区 500 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 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 200 米以上; ( 2)动物和动物产品交易区与市场其他区域相对隔离; ( 3)动物交易区与
12、动物产品交易区相对隔离; ( 4)不同种类动物交易区相对隔离; ( 5)交易区地面、墙面(裙)和台面防水、易清洗; ( 6)有消毒制度。 活禽交易市场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市场内的水禽与其他家禽还应当分开,宰杀间与活禽存放间应当隔离,宰杀间与出售场地应当分开,并有定期休市制度。 - 4 -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 砚山县 政务服务中心 农科 局 窗口 。 地址: 砚山县林业局一楼 。 时间: 周一至周五 早上 8:00-11:30,下午: 2:30-5:30(节假日除外) 办理人: 卢顶联 六、申请材料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纸质 /电子文件
13、份数 动物饲养场、种畜禽场、孵化厂申报 屠宰场(厂、点)申报 畜禽交易市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报 隔离场所申报 无害化处理场所申报 申请人为其他主体的申报 1 书面申请书 原件 纸质 1 2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 原件 纸质 1 3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或开办企业营业执照 复印件 纸质 1 4 个 人(法人代表)近期免冠 照片两张 原件 纸质 2 5 个人(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复印件 纸质 1 6 所在地乡镇府用地规划证明 复印件 纸质 1 7 房屋、场所的使用证明或产权证明 原件 纸质 1 8 场所地理位置图和平面布局图 复印件 纸 质 1 9 技术人员资质证明 复印件 纸质 1 10 从业
14、人员登记表和健康证明 复印件 纸质 1 11 卫生防疫、消毒、污水(物)处理、 复印件 纸质 1 - 5 - 屠宰、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设备清单 12 屠宰线工艺流程图 原件 纸质 1 13 无害化处理工艺流程图 复印件 纸质 1 14 各项卫生防疫管理制度文本 原件 纸 质 1 15 开办主体的相关审批材料 复印件 纸质 1 注:复印件应选用 A4 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 审批 时限 受理时限: 窗口提交,符合审批条件的经核查申报材料 无误的, 受理期限为 5 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申请人提出 申报 ,办理期限为 20 个工作日( 实地核查、书面审查时间和企业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 核查 :
15、受理后 2 个工作日 指派 2 名以上执法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到现场开展实地核查 。 审查 : 砚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对申请材料和初审结果进行审查。 复审 : 分管领导 对动物卫生监督所出具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与拟作出决定 ;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公示:对拟批准的,于文山农业信息网上进行公示。 审批:经公示无异议的,作出 决定, 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 审批 收费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九、 年审年检 动物防疫条件许可证一年一检 十、资质资格 具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兽医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
16、兽医等相关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十一、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 1)窗口提交。地址:云南省 砚山县 政务服务 中心农科局窗口 ( 县林业局一楼 )。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8:00 11:30,下午 14:30 17:30。 (节假日除外) (二)受理 砚山县政务服务中心农科局窗口经办人收到申请材料,在 5 工作日内受理。 (三) 审核 1.核查 :受理后 5 个工作日 指派 2 名以上执法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到现场开展实地核查 。 2.审查 : 砚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对申请材料和初审结果进行审查。 3.复审 : 分管领导
17、对动物卫生监督所出具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与拟作出决定 ;作出不予核准决- 6 - 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公示:对拟批准的,于文山农业信息网上进行公示。 (四) 审批发证 砚山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对经公示无异议的, 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自作出核准决 , 向申请人颁发 动物防疫条件许可证 ;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 二 、 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 地址:砚山县 政务服务中心 农科 局 窗口。(县林业局一楼 )。 2.电话咨询。 咨询电话: 0876-3138143 砚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咨询地址:砚山县江那镇砚华东路 84 号 (二
18、)咨询回复 3、 网 上 查询 :砚山 政务网 : http:/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 5 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 得 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 1.窗口咨询 地址:砚山县政务中心农科局号窗口,砚山县林业局一楼。 时间:周一至周五 8: 00 11: 30,下午 14: 30 17: 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人: 卢顶联 申请者咨询相关事项办理程序的,窗 口经办人员根据本业务手册内容进行相关解释并提供办事指南一份,如遇不能当场解答的问题应进行书面记录,找相关人员进行回复。 2.电话咨询 咨询电话: 0876-3138143 周一至周五
19、8: 00 11: 30,下午 14: 30 17: 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 动物防疫条件许可证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5 日内 制作 动物防疫条件许可证 ,由政务服务中心通知申请单位领取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文书时,应通过网上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申请人 10 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局网站 公告,自公告之日满 60 天,即视为送达。 (五)监督投诉 砚山县农科局: 0876-3124262; 砚山县政务服务管理局: 0876-3132168 砚山县委编办: 0876-3056394 十 三 、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 关 文 书 表 单 及 办 事 指 南 可 从 砚 山 县 政 务 下 载 ( 网 址 :http:/ ,或 到 砚山县 政务服务中心 农科 局 号窗口,(县林业局一楼 )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附件:动物卫生防疫条例合格证核发流程示意图- 7 - 申请人:从事动物饲养、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及个人 提交申请材料 县行政服务中心农科局窗口对申请材料受理审查 材料不全一次性告知 不 属于职权范围告知 材料齐全,移交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派专人到现场审查 符合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制证颁发 不符合条件说明原因,限期整改 材料归档 县行政服务中心农科局窗口送达申请人 -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