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室工伤管理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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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工伤管理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工伤管理各项工作,根据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内部对公司工伤人员的管理。第三条 医务室为工伤管理的主要负责单位第二章 工伤确定第四条 工伤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和工伤责任单位以及安全管理员履行事故呈报表手续,并呈报完毕后,方可作为工伤处理。第五条 对工伤的界定同时参照福建省有关归定。第三章 工伤治疗第六条 所有工伤人员的治疗及医疗期间管理均由医务室人员负责。第七条 公司参加保险后,若发生工伤事故,属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经医务室确认后,其工伤治疗、工伤康复期治疗、伤复发后的治疗均由医务室负责处理进行。第八条 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人员

2、的治疗:一、 医务室医务人员根据伤残情况和治疗情况安排。轻伤医务室能治疗的由医务室治疗;伤情重的,送当地的公司定点医院治疗。二、 凡工伤人员自行决定的,一切费用自理。三、 工伤人员住院期间,未经公司批准擅自购买生活用品,所产生的费用自行处理。四、 工伤人员出院后仍需治疗的,由医务室统一组织、安排治疗,并定期组织复查。工伤人员不得擅自决定,随意治疗,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工伤人员自行负责。五、 工伤人员工伤复发后,应及时报告医务员,由医务员根据病情安排治疗,工伤人员不得擅自处理,否则,费用不予报销。第九条 工伤人员应遵医嘱,并服从公司及医院的治疗安排,积极配合医生的治疗,确保治疗效果。第十条

3、 工伤人员在康复期间,患有非工伤引起的流行病或其它疾病时,由工伤人员自行治疗,其费用按公司(员工医药费报销管理办理)办理。第十一条 医务人员主动,及时与治疗医院沟通,随时了解、掌握工伤人员的病情及治疗情况,提出治疗建议;对重大工伤人员病情及治疗情况应随时向上级主管汇报,并根据病情及治疗要求,做好工伤救治所需配合的相关工作和事物。第十二条 工伤员工医疗终结后,医务室应提供伤残评定所需的手续。第四章 工伤康复期管理第十三条 工伤人员住院治疗结束后,根据医院的要求尚需要进行康复性治疗或较长时间休息的,由医务室为其办理转岗手续,转为人事行政部工伤待业岗位,其康复期的管理由人事行政部统一负责。第十四条

4、医务室应根据工伤人员的康复情况,定期组织工伤人员进行复查或治疗,并对工伤人员的康复、保健指导,工伤人员应积极配合。如发现工伤人员病情复发, 医务员应及时安排、组织治疗。第十五条 康复期间的工伤人员应每周到医务室报到一次,同时未经人事行政部经理批准不得回原籍或其它地方疗养,也不得从事超出康复阶段体力所能支持的其他活动,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凡未经公司批准擅自回原籍或到其他地方疗养的,公司将停发其工伤康复期间工资,其治疗费用由本人自行承担。因个人责任造成工伤病情复发,公司将追究其个人责任,从事经营性活动的,一经查实,取消取工伤工资。第十六条 医务室应做好工伤人员康复期间的考勤登记,按月报送考勤表

5、。第五章 工伤治疗相关费用管理及工伤待遇第十七条 工伤员工的门诊、住院、转院、治疗监督及费用结算等所相关的手续均由医务室负责办理。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理。特殊情况下,相关人员可先行组织救治,但事后及时通知医务员,由医务员负责后期处理。第十八条 对参加了工伤保险人员,工伤治疗结束后,医务室提供相关手续。第十九条 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由医务室统一向治疗医院结算。第二十条 对参加工伤保险人员的工伤治疗费用,医务员应严格控制,其相关的管理办法如下:(一) 对各种检查费、检验费的开支严格控制。各种检查、检验由治疗医院根据治疗需要确定,工伤人员不得自行要求或决定。凡未按程序批准而擅自进行各类检查的,其检查费

6、用自理。(二) 严格控制进口和贵重药品的开支。非治疗需要,工伤人员一般不得要求使用进口和贵重药品。确因治疗需要,由医务员提出申请,报人事行部经理批准后方可使用。否则费用自理。(三) 不得使用和开取与治疗无关的营养和自费药品。凡与治疗无关的营养药品。工伤人员不得要求或自行决定使用,否则费用自理。确因病情需要,由医务员根据病情确定,并报请人事行政部经理批准。(四) 任何工伤人员不得利用治疗之便开取或使用自费药品,一经发现,所有药费不予报销。(五) 工伤员工住院期间,医疗费用如需公司垫付的,由医务室统一领取备用垫付,医疗终结或工伤鉴定完成后,由人事行政部医务员统一按规定结算。(六) 因病需要安排人员

7、护理的,原则上由治疗医院负则安排,费用由公司报销。特殊情况,报人事行政部经理批准,可安排家属或其他人员护理。护理人员护理期间的工资,按公司短期临时工工资标准支付。(七) 工伤员工特殊情况下的外住宿费、购买物品费及护理费等费用由医务室凭有工伤人员或其直系亲属签收的有效单据,交人事行政部财务管理员统一报销。第二十一条 工伤人员治疗期间由医务室负责进行手工考勤,并按规定报送工伤人员的考勤表。人事行政部根据医务员报送的考勤表,编制、报送工伤人员的月度考勤报表,财务管理部根据人事行政部报送的工伤人员考勤报表,按规定标准计发工伤人员治疗期间的工资。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家和省社会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工伤人员享

8、有的主要待遇有:(一) 工伤期间的工资:工伤人员从工伤治疗开始至医疗期终结或劳动能力鉴定前的工资,按公司员工收入制度的规定发放。(二) 工伤住院医疗期间的火食补助: 工伤人员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由人事行政部根据其住院天数,统一有人事行政部财务管理员按规定标准申领后发给工伤人员。医务员应于每月底将工伤人员的补助签收反馈给人事行政部财务管理员。第二十三条 工伤人员的其他待遇按福建省社会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六章 工伤人员复工、离职及其他管理第二十四条 人事行政部应在工伤发生第二日将事故呈报表交医务室,医务室应以事故呈报表作为工伤人员办理相关工伤手续依据(认定工伤假、结算费用等) 。同时医务员在

9、接到事故呈报表后第二日将事故呈报表报人事行政部人事管理员作为向社会保险部门报告的依据。人事行政部劳动人事管理员应在接到事故呈报表后第二日(最迟不得超过工伤发生后15 日)向当地社会保险部门报告,办理相关的报告手续。第二十五条 工伤人员医疗终结后,公司根据其康复和工伤残疾情况,能够安排力所能及工作,由医务室填写工伤人员复工申请表 ,如原单位同意其回原部门工作的,经原所在经理同意,回原部门工作;原所在部门不能安排工作的,由人事行政部根据公司的用工情况统一安排其力所能及的工作,同时办理转岗手续。工伤人员应服从公司的统一安排,凡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安排的,公司将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和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二十六条 达到工伤残疾等级的工伤人员或劳动合同终止,在正常办理离厂手续的同时,公司与其鉴定离职协议书,按福建省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标准发给一次性工伤辞退费。第二十七条 医务室应建立工伤人员的治疗及相关档案,收集并妥善保管工伤人员的病理、伤残鉴定表及其它相关资料。并根据工伤保险的要求应及时提供相关的资料给相关人员办理索赔、赔偿等手续。第二十八条 发生重大工伤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相关人员在其妥善后事务处理完毕后,应将所有的相关资料一并交人事行政部劳动人事管理员归入个人档案。第二十九条 工伤引起的劳动争议,由公司按国家、省、市的有关法规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提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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