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论医患关系改善的根本关键字:关键字:医患关系 改善 立法【论文摘要】: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社会因素与医患关系之间的互动影响,阐述了医患关系在社会因素干预下的产生的变化,导致医患关系紧张而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论证了医患关系改善在中国制度下的可行性方案,得出了医患关系的改善需要靠国家法律制度的改善来保证的论点一、医患关系的涵义列宁指出:“人们在生产人类必需的产品时彼此所发生的关系,是以生产力的发展为转移的。所以,社会生活中的一切现象,人类的意向、观念和法律,都是由这种关系来解释的”。因此,我们对医患关系的认识也必须从生产关系入手。这种关系是医疗实践中医、患双方相互作用的结果,是求医行为与行医行为的互动
2、,它以医疗职业为基础,以道德为核心。二、医患关系的紧张的原因医学原因。国内外一致认为医疗确诊率只有 70%左右,急重症抢救率在 70-80%左右。即使一些常见病、多发病在有些人身上,也可能向复杂性转变,任何医院和医生都不可能包治百病,疾病的治疗过程和结果始终存在着成功与失败两种可能,这是医学的无奈。很多患者及家属不理解,对医疗期望值过高,当心中不满意时行为冲动,这是不理性的极端做法,更是对医师基本人格的不尊重。媒体原因。新闻媒体对医疗纠纷和事故进行报道,常常明显地带有感情色彩,倾向于患者这个弱势群体,往往对医务人员的辛勤劳动视而不见。媒体为弱热群体鼓与呼,确实为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提
3、高医疗服务质量起到了正面积极的作用,同时却又使患者不信任医院和医生,假若发生纠纷,则集结人员大闹医院,哪怕官司上了法庭,法官最后判决也本着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致使医院方的合法与正常权利没有得到应有的珍重,不利于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患方原因。很多患者对医学知识不足,维权意识却异常强烈。一方面,以为医学万能,进了医院就进了保险箱,生命健康有绝对保障。另一方面,认为自己花了钱就要治好病,一旦病情不见好转或者恶化时,就认为是医疗事故,就觉得医院和医生不可原谅,进而大闹医院,甚至打骂医务人员,完全忘记了之前医生护士付出的大量劳动。医方原因。长期以来,医生这个职业投入大,责任大,风险高,收入低,以前医生们都
4、无怨无悔地日夜守护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普遍有金钱第一的观念,不可避免地影响到医务人员的价值取向,心理产生不平衡,此时药品制造商适时地为医务人员追求高收入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加上财政转移支付越来越少,医院为了求得生存和发展,也不得不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医患双方由于经济利益“冲突 ”而关系紧张。社会原因。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后,医院已经定位为服务行业,政府对医院的补助越来越低,只有医院收入的 10%,这种水平的财政补助只能冲抵离退休职工的费用。医院为了维持生存和发展,必须用自己的劳动和服务来换取收入。用市场的观点来看,实际上是把医疗技术和医疗服务当成
5、产品出售给患者,而患者付出钱,得到相应的医疗服务。医院进入市场后为了维持运转一般不会提供免费的医疗服务,许多人对自己要花钱看病感到不适应,觉得难以承受。同时对医疗期望值却增高,稍有不满意就投诉、大闹,这是医患关系日趋紧张的重要的社会原因。三、紧张原因的根本还是在于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以及社会就业环境的因素作为一名准医师预备生,深深对于当前社会这个就业环境感到不满意。法律对于医疗职业的保护甚至还没有出租车司机来得好。同样是故意杀人罪,1、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如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
6、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2、犯本罪,情节较轻的,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
7、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本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可以看到无论实际情况中杀人者的情绪是否稳定,又或者是否蓄意杀人,都可以以杀人罪从轻量刑第二,第三条去进行量刑,导致对杀人者的法律威慑力降低,所以我认为相对于计程车司机,医生的生命权基本得不到保障。而目前主流的民众意见甚至已经可以影响到法律量刑,法官判决,最根本的原因也是在于我国特色的政法不分。行政部门可以对法院施压影响量刑,从而导致了法律判决不公的因素出现。要解决这个问题只能提出一个设想,但是这个设想在起码当前政府的干涉下,是无法建立的。那便是政法分离,行政分离,重新立法。以人权为基本保障出发重新编辑刑法以及卫生法,甚至出产医疗人群保护法。但是作为我国公民,在对这社会制度失去信心的情况下,只能说改善医疗关系,那些治标不治本的宣传远远比这种从根本上改善的方法实际。呵!无奈的国情!关键字:医患关系 改善 立法参考文献:百度百科,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国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