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求助1998 年 12 月 12 日,受害人杨永香因足月产困难,下午 7 时许入住被告产科室就诊。当晚 10 时 20 分行剖腹产术,12 月 13 日 3时才做完手术。术后见尿液呈鲜红色,发冷、等状,术后三天出现尿失禁,左上股肘部及左足面皮肤出现水泡,第四天出现头昏、头痛、恶心、呕吐,呕吐物为黑色水样物,术后七天发现伤口敖料被分泌物感染,第九天间断折线,伤口裂开,第十四天伤口全层裂开。然后又进行第二次缝合,术后第五天仍有脓性分泌物流出,当时医生彭秀容对原告郑说:“医不好了,子宫都烂了,你回去准备丧事,杨永香过几天就会死。”说完便催我们出院,我们在被告处用了:1140 元医疗费,但出院时被告方
2、拒绝给我们医疗发票及出院证明。面对原告的种种疑问,被告未作任何解答。1999 年 1 月 3 日,将生命垂危的杨永香送到宜宾县人民医院,妇产科治疗,检查结果杨永香下腹正中的 14cm3cm 切口全层裂开,子宫切口裂开伴重度感染,膀胱、子宫、阴道瘘并有形成一个2526cm 大小的巨大性复性切口疝。1999 年 10 月 11 日,杨永香再次因尿道及膀胱瘘病急送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但因该院技术原因不能医治,住院 14 天该院建议及联系送四川华西医院救治。1999 年 12 月 24 日转入住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治疗,诊断,膀胱阴道瘘,破腹切口疝。2000 年 1 月 14 日,转华西医院普科治疗 10
3、 日,于 1 月 24 日出院病情诊断,腹壁巨大切口疝,膀胱、阴道瘘。1 月 19 日行术中见腹壁正中 20-15cm 大小色块,皮肤呈不规则瘢痕改变,腹壁肌层缺损大网膜与疝囊呈愈着性粘连等病状。2003 年在受害人无法的情况下,找亲朋借钱请律师代为向人民法院诉求。沒有想到的是:律师收了代理费而无责任心,沒有向人民法院提交病历证明正在医疗中,造成受害人举证不足败诉,法院判决时效期超过。2005 年 12 月 27 日,由于病情恶化,又送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因剖腹产后阴道漏尿 7 年,患者在双龙镇中心卫生院行剖腹产术,术后 14 天折腹壁缝线时出现腹壁色块阴道流尿液,经查:腹壁见陈旧性切口疤
4、痕,脐左上方见一漏口有尿液溢出肛门,臭气明显。扪查尿道阴道均有瘘口入膀胱,阴道漏口约 3cm。2006 年 1 月5 日因无经费出院。2006 年 3 月 2 日,病情恶化又送华西医院泌尿科就诊,入院进行相关检查。院方提示保守和手术两套处理方案,因经济不能承受,决定放弃手术于 2006 年 3 月 17 日出院。2010 年 4 月 4 日,原告前往四川金沙司法鉴定所对杨永香进行法医临床学检查:体型矮小,发育不良,营养中等,中下腹部膨隆,并有一纵形手术瘢痕,长 12cm,瘢痕上端左侧有 5cm3cm 凹陷瘢痕,中部见不良肉芽组织突出,并有少量水液溢出,皮肤发红等状。1999 年 7 月 30
5、日,宜宾县卫生局关于杨永香医疗纠纷的处理,其中有入院后行剖腹取胎术,术中误伤膀胱之说。1999 年 12 月 20 日,宜宾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结论书:双龙镇中心医院对病员病情的复杂性和严重性认识不足,手术中误伤膀胱,也没有及时请上级医院会诊治疗。2001 年 6 月 18 日,四川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结论书中治疗过程中的缺陷:1.入院时患者病情已十分严重,院方人力、物力有限,应及时向上级医院会诊协助治疗。2.术后已说明囊性包块为膀胱,不应纯性分破造成不必要的损伤,类似严重感染的剖宫产术后腹腔应安置引流,以防感染进一歩扩散。金沙司法鉴定所:杨永香行剖腹产术后切口全层裂开,子宫切口裂
6、开并伴重度感染,巨大腹壁切口疝,膀胱腹壁瘘,双龙镇中心卫生院行剖腹产手术及术后处理不当有关等。2011 年 1 月 9 日,原告向宜宾县卫生局申请调解,但至今未作任何答复。本案发生至今已十二年了,被告一直未与原告协商赔偿的问题,现在原告杨永香膀胱瘘永久性尿道瘘不能修复阴道瘘,子宫裂开,腹壁切口疝等,造成身体永久性残疾,现家庭早已贫空,又无任何经济来源,真是无钱再医治了。2011 年 9 月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说向卫生局求助解决,多次找宜宾县卫生局无果。后来向国家投诉受理办公室投诉,批转下来由卫生局解决。但卫生局唐塞过关,又次投訴批转下来,由卫生局解决。卫生局以信访条例为由说:“已经法院判决
7、过的不属于信访范围。” 该事件本质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只是在 2003 年请律师代为向人民法院诉求。律师沒有向人民法院提交病历等证明正在医疗中,法院判决时以过时效驳回我们诉讼请求,现在确有证琚证明未过诉讼时效,至今得不到解决。综上所述:受害人杨永香到责任人医院求医,双方已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由于责任人严重的医治失职行为造成了杨永香留下永久性的残疾。无论从经济上精神上均给我们造成无法计算的损失。为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受害者恳求各级有关领导为我声援,求得公正解决为谢。也请各位媒体给予关注,谢谢!求援人:杨永香,女,36 岁,汉族,粮农,住宜宾县双龙镇光辉村新光组。郑学端,男,69 岁,汉族,粮农,住宜宾县双龙镇光辉村新光组。责任人:四川省宜宾县双龙镇中心医院 医院地址:双龙镇双龙街村社区郑学端 联系电话:1878412714818040451815二 0 一二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