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安全管理规定1. 范围与应用领域1.1 目的为规范公司交通安全管理,确保交通安全,特制定本规定。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机关、直属单位、直属企业及基层单位。1.3 应用领域本规定应用于公务、生产、生活等机动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2.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3. 职责3.1 *处是公司车辆 交通安全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对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3.2 *负责公司机关车辆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落实公司机关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利用 GPS 监控平台 对车辆实行动态安全管理。3.3 直属企业安全管理部 门负责本单位车辆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对发行版本:
2、 修 改 码: 文件编码: 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3.4 直属企业车辆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负责制定、落实本单位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利用 GPS 监控平台对车辆实行动态安全管理。4 管理要求4.1 车辆和驾驶员4.1.1 车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上路车辆的安全要求。4.1.2 车辆驾驶员应严格执行内部准驾制度,禁止未取得内部准驾证人员驾驶本单位车辆。4.1.3 司乘人员必须全程系安全带(前后排),严禁超速行驶、疲劳驾车、酒后驾车、违反交通信号灯等违法行为。 4.1.4 车辆管理部门应对持企业内部车辆准驾证的人员实施动态管理,每年对驾驶员驾驶技术和身体
3、符合状况等进行一次审核,对严重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身体状况不适合从事驾驶工作或调离驾驶岗位者,应取消其内部车辆准驾资格。4.1.6 执行紧急任务,需日夜兼程行驶的车辆,必须配备两名驾驶员,严禁疲劳驾驶。4.1.7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驾驶员有权拒绝驾驶车辆:a) 医院证明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疾病的;b) 车辆 存在故障,未及时排除的;c) 行车路线和地点与派车单不符的;d) 车辆 已报废的;e) 车辆无牌照的;f)乘车 人不系安全带或强令驾驶员超速行驶的;g) 其它不利于安全行车行为的。4.1.8 公司及直属企业应严 格执行派车单制度,建立出车前安全提醒机制(或设置提醒牌),由车辆调
4、度员负责对驾驶员进行安全行车提醒。4.1.9 节假日期间,车辆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车辆 “三交一封” 制度。4.1.10 长途用车必须经过审批后方可出行。4.1.11 非专职驾驶员因工作需要, 驾车超过 100 公里必须报车辆管理部门审批,车辆管理部门应利用 GPS 监控平台做好 车辆的监控工作。4.2 车辆安全检查车辆管理部门应编制检查表,对公务、生产、生活等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 车辆带病出行。公务车辆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生产、生活等车辆每日出车前应进行一次检查,检查内容至少包括:制动、方向、变速、传动、照明、安全带、消防器材和四漏(漏水、漏 电、漏气、漏油)。4.3 交通安全教育4.3.
5、1 车辆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除政府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外,车辆管理部门应每月组织开展交通安全知识学习,定期考核并做好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学习时间、学习内容、培训对象姓名和考核成绩。交通安全教育对象包括:车辆管理和专(兼)职驾驶员。4.3.2 交通安全教育内容:a) 交通安全法规、企 业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案例分析等。b) 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急救知识。c)安全驾驶经验 交流。4.3.3 学习要求 a) 驾驶员安全学习要做到 “时间、人 员、内容、效果”四落实,保证学习质量。b) 因工作原因耽误安全学习的,车辆管理部 门应安排补课。4.4 应急响应4.4.1
6、 车辆管理部门应编制车辆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制定车辆交通应急处置措施,每月开展一次培训,预案每三年至少修订一次。4.4.2 车辆应急物资(维修工具、照明工具、警示标牌、通讯工具、备胎、急救药品等)的配置应满足应急需要,车辆管理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两次专项检查。4.4.3 车辆管理部门每年应开展不少于两次的应急演练。4.5 交通事故4.5.1 车辆发生事故后,没有 丧失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必须立即报告当地交通管理部门和本单位车辆管理部门,做好事故现场保护,不得擅自离开、私自处理或隐瞒事故真相。4.5.2 车辆管理部门应 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安全管理部门,并协助当地交通管理部门做好事故勘察和处理工作。4.6 监
7、督检查4.6.1 安全管理部门应将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列入安全综合检查计划,对存在严重问题或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应进行专项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向车辆管理部门下达问题整改通知书,车辆管理部门应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安全管理部门复查。4.6.2 车辆管理部门应每月将公务、生产和生活车辆安全检查情况报安全管理部门备案。4.7 处罚及处分4.7.1 公司以 GPS 监控平台为载体,通过不定期监督检查,对超速、不按路线行驶的行为进行处罚。4.7.2 经查实,专兼职驾驶员酒后驾驶,扣除驾驶人全年业绩奖金,吊销内部准驾证。 4.7.3 经查实,在车辆行驶中,驾驶员未系安全带,发现一次,罚款 300元,发
8、现两次,吊销内部准驾证 6 个月, 发现三次,直接吊销内部准驾证;乘车人不系安全带,发现一次对乘车人罚款 300 元。4.7.4 经查实,在车辆行驶中,驾驶员使用手机,发现一次,罚款 300元;发现两次,吊销内部准驾证 6 个月;发现三次,直接吊销内部准驾证。4.7.5 经查实,在车辆行驶中,驾驶员超速行驶,发现一次,罚款 400元;发现两次,吊销内部准驾证 6 个月;发现三次,直接吊销内部准驾证。4.7.6 经查实,专兼职驾驶员将车辆交与其他无机动车驾驶证人员驾驶,对专兼职驾驶员罚款 500 元,吊销其内部准驾证;专兼职驾驶员将车辆交与其他无内部准驾证人员驾驶,对专兼职驾驶员罚款 300 元
9、。4.7.7 已配备专职驾驶员的车辆,其他人员不得驾驶,经查实,一次给予车辆专职驾驶员 500 元罚款。确因工作需要,应获得本单位车辆管理部门批准。4.7.8 经查实,非专职驾驶员未经审批,驾车出行超过 100 公里,直接吊销其内部准驾证。4.7.9 已配备专职驾驶员的油库、片区(或经营部)负责人为本部门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专职驾驶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罚条款,一经查实,除按以上条款对驾驶员进行处罚外,同时还应对所属部门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本单位车辆管理部门负责人处以同等经济处罚。4.7.10 同时违反两条或两条以上条款的,应一并进行经济处罚。5 管理系统5.1 资源支持公司、直属企业及基层单位都是协助实施本规定的可利用资源。5.2 管理记录*处保留本制度各版本留存的记录和修改明细。5.3 审核要求公司、直属企业及所属基层单位每年应以内部审核和专项审核形式对本规定的适用性、有效性和符合性开展审核或检查。5.4 复审与更新*处对本规定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复审或根据需要及时进行修订更新,以确保本规定的适宜性。5.5 培训和沟通本规定由*处负责组织培训。各职能处室和直属企业及所属基层单位的相关人员都应接受培训。本规定应在公司范围内沟通。5.6 解释本规定由*处负责解释。编写部门:编 写 人: 审 核 人: 审 批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