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营改增营业税改增值税案例、会计实务操作.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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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营改增值案例分析案例:例 1.上海某广告公司在此次“营改增”试点中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2012 年 1 月 10 日,其与客户签订了一份广告代理合同,合同含税总价为 1060 万元,该广告公司又与某电视台签订广告发布合同,合同金额为 636 万元。该广告于 2 月 10 日发布,广告公司收到该电视台开具的广告发布营业税发票,金额为 636 万。注:广告公司支付了该电视台全额费用,但只收到客户 80%的合同款,该上海广告公司应如何进行会计核算?分析: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由合同的含税价计算出不含税价:现代服务业税率为 6%,所以合同的不含税价=1060(1+6%)=1000(万元)

2、,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6%=60(万元) 账务处理如下:(1)广告发布时:借:银行存款 8480000应收账款 212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0应缴税费 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6000002.2(2)收到符合条件可以差额纳税发票时,差额纳税的核算:借:应缴税费 应缴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360000主营业务成本 6000000贷:银行存款 6360000由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核算,要求在应缴增值税下设置明细专栏,借方有进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等,贷方有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出口退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等,这里销项税额只在贷方核算,因此实际核算时,写在借方的

3、销项税额用红字表示。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办法规定,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冲减销项税额应取得红色发票,同样计算销项税的抵扣金额应该取得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由于目前的营业税改增值税只是在部分地区与行业进行,故可以差额纳税的试点单位不能从非试点单位和非试点行业取得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红色发票,因此,采取以上过渡核算办法。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应当缴纳增值税,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下一个环节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同时又延续了符合条件的营业税项目可以差额纳税的规定,符合目前营业税与增值税并行的特殊要求。3例 2.上海市某国际货运代理服务企业在

4、此次“营改增”改革中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2012 年 2 月,其承接了一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合同含税金额为 10.3 万元,其中需要支付给境外代理机构7.21 万元。企业当月完成了该项业务,款项已收到并支付给境外代理机构 7.21 万元,收到境外代理机构签收的单据。分析:上述业务,根据营改增相关规定,属于可以差额纳税范围。由合同的含税价计算出不含税价: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 3%,所以合同的不含税价=10.3(1+3%)=10(万元),应缴增值税=103%=3(万元)。账务处理如下:(1)确认收入时:借:银行存款 103000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应缴税费 应缴增值税 3000(2)

5、计算差额纳税时:借:应缴税费 应缴增值税 2100主营业务成本 70000贷:银行存款 721004注: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3%只是征收率,不是增值税率,因此不需要核算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应缴增值税的核算也就不需要设置专栏。特别提醒下面提醒试点纳税人执行该文件需要注意的 4 个问题:第一,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营业税是价内税,价内税与价外税核算是不一样的,原营业税纳税人习惯价内税的核算办法,习惯于含税价,营业税文件定义的价款与价外费用也是含税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企业由营业税纳税人成了增值税纳税人,增值税文件里定义的价款与价外费用是不含税价,而一般合同金额是含税价,收到非试点营业税发票金额也是含税价,因此,试点纳税人一定要注意价内税与价外税的区别。第二,根据营改增相关规定,允许扣除价款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这个规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纳税人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凡需要执行营业税差额纳税的试点企业仍需按其规定办理,同时应该咨询主管税务机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有关的程序与要求。5第三,财政部若对上述事项制发新的规定的,以财政部的规定为准,另外江苏省也会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请及时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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