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港区安监处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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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港区安监处“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一、危化品生产企业随机抽查事项(一)执法人员随机抽查事项序号抽查项目 抽查内容 抽查标准 抽查依据 抽查方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 3 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14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 9 条。查阅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及延期申请相关资料。1 行政许可 企业发生变化(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许可范围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经验收合格等),是否按规定申请和实施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2、。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或者隶属关系变更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原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30、 32 条。查阅安全生产许可证内容,了解企业变更内容及时间,执照变更内容及时间,建设项目及竣工验收情况,变更申请提出时间。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1)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数量是否符合比例;(

3、3)是否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不足 100 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从业人员在 100 人以上不足300 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 2 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 1 名注册安全工程师;(三)从业人员在 300 人以上不足 1000 人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 5但最低不少于 3 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 2 名注册安全工程师;(四)从业人员在 1000 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

4、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 5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 3 名注册安全工程师。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 9 条查阅机构任命文件,了解机构名称、专职安全管理人数、资格证件、员工人数。序号抽查项目 抽查内容 抽查标准 抽查依据 抽查方法3安全生产责任制(1)是否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2)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符合有关法规规定和企业实际,是否逐级落实;(3)是否严格落实考核、奖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

5、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逐级进行落实和考核。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 6 条查阅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安全责任书,查阅监督及考核资料。4 隐患排查(1)是否建立健全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2)是否按规定组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并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3)是否按规定整改查出的安全隐患;对暂时无法整改的重大隐患,是否制定整改计划和落实防范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纠。对检查出的问题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

6、,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并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将治理方案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法第38 条、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 27 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4 条查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台帐以及相关整改资料。5 风险管控(1)是否建立了风险管控机制;(2)是否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排查,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3)是否对风险点进行公告警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排查,对排查出的风险点按照危险性确定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

7、控措施,对风险点进行公告警示。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利用先进技术和方法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监测与预警监控系统,实现风险的动态管理。发现事故征兆等险情时,应当立即发布预警预报信息。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 29条查阅风险管控制度,风险排查及管控措施资料;查看风险公告情况。序号抽查项目 抽查内容 抽查标准 抽查依据 抽查方法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过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并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8、的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48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6 学时。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 25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 9 条查阅相关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及再培训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安全生产法第

9、27 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35 条查阅特种作业档案及相关资格证书;现场了解特种作业人员值班及作业情况。是否按规定进行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新进从业人员、离岗 6 个月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以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的有关从业人员,及时进行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在岗人员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再教育培训活动。教育培训情况应当记录备查。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 24条6安全教育培训是否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10、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安全生产法第25 条查阅企业员工名单、培训记录及安全培训档案;询问相关人员。序号抽查项目 抽查内容 抽查标准 抽查依据 抽查方法是否建立符合企业实际的危险作业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制定涵盖本单位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当涵盖本单位的危险作业管理等,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 7 条查阅制度文本。特殊作业是否按规定办理作业审批手续。严禁未经审批进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吊装、临时用电、动土

11、、断路等危险作业。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名确认。同一作业涉及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时,除应同时执行相应的作业要求外,还应同时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 第4.6 条查阅使用过的作业证,重点查看作业证的办理、审批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作业证填写是否规范。动火监护、动火分析与动火期限是否符合规定。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分析应当符合规定;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应超过 8h;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应超过 72h。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

12、作业安全规范第 5.2 条、第 B3.1条查阅使用过的动火证。受限空间作业气体浓度监测、作业期限是否符合规定。应对受限空间内的气体浓度进行严格的监测;受限空间证有效期不应超过 24h。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第 6.4 条、第 B3.2条查阅受限空间证及检测数据资料。7 危险作业特殊作业前是否按规定制定并落实了其他安全措施。作业前,作业单位和生产单位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保证落实到位。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查阅相关作业许可证;现场查看特殊作业实施情况。序号抽查项目 抽查内容 抽查标准 抽查依据 抽查方法(1)是否按规定辨识

13、重大危险源并建立档案;(2)是否按规定将重大危险源报安监部门备案。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安全生产法第37 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23 条查阅重大危险源档案及备案资料。8重大危险源是否对重大危险源的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

14、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15 条查阅相关检验检测报告及维护保养记录。建设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 8 条建设项目安全条件是否按规定报经安监部门审查合格。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 10 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是

15、否按规定审查合格。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 16 条查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及安全条件审查批准文件、安全设施设计及审查批准文件。9 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否按规定验收合格。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人员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作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是否通过的结论。参加验收人员的专业能力应当涵盖建设项目涉及的所有专业内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 26 条查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序号抽查项目 抽查内容 抽查标准

16、 抽查依据 抽查方法(1)是否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进行资质审查;(2)是否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3)是否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及交通运输工具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的资质进行审查,并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不得发包、出租。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17、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安全生产法第46 条查阅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相关资质文件、安全管理协议或承包租赁合同;查阅相关安全检查及督促整改资料。10承包租赁是否对进入企业的承包单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企业应对承包商的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发放入厂证,保存安全培训教育记录。进入作业现场前,作业现场所在基层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作业人员进行进入现场前安全培训教育,保存安全培训教育记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查阅进入企业的承包单位人员安全培训记录。是否按规定进行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

18、,向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 26 条查阅备案登记表。11 应急救援是否按规定进行应急救援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安全生产法第78 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 33 条查阅应急救援演练记录;现场询问相关参加演练人员。序号抽查项目 抽查内容 抽查标准 抽查依据 抽查方法是否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

19、,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 38 条查阅应急预案,现场核查应急救援器材和物资的配备及维护情况。是否按规定缴纳风险抵押金或安全责任险。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承保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18 条查阅抵押金缴纳凭证或安全责任险保单。12 安全评价(1)是否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评价;(2)评价报告中所提问题

20、是否按要求完成整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 3 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22条查阅安全评价报告,现场核查问题整改情况。13 检验检测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保养、检测是否符合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安全生产法第33 条查看安全

21、设施设备管理台账及设备设施检测报告。15 一书一签(1)是否按规定编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2)是否提供与产品相符的安全技术说明书;(3)是否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化学品相符的安全标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15条查看企业安全技术说明书及安全标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发放记录。现场查看安全标签的粘贴或拴挂情况。16 领导带班(1)是否建立了单

22、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2)单位负责人是否按规定进行带班,并填写带班考勤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建立单位负责人带班考勤档案。带班负责人应当掌握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置事故隐患。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 30条查看企业领导的任命文件及带班记录的填写情况。(二)安全专家随机抽查事项序号抽查项目 抽查内容 抽查标准 抽查依据 抽查方法是否按规定经正规设计单位设计;厂区布局是否与总图一致;未经正规设计的是否进行安全设计诊断;设计诊断查出问题是否完成整改。安全生产法第 28 条;鲁安监发2011118 号关于开展化工装置设计安全诊断工作的意见查阅设计或诊

23、断资料,现场核对符合情况。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罐区、仓库等设施之间以及与外部的安全防护距离是否符合要求,采取的安全措施是否经过安全论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19 条查阅安全论证资料,现场核查安全间距情况。1 总体布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车间、仓库是否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安全生产法第 39 条查阅设计图纸,现场检查装置、车间、仓库布局。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安全生产法第 35 条、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的通知现场检查相关生产工艺。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是否经逐级放大试验到工业化生产或首次使用的

24、化工工艺是否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安全可靠性论证。危险化学品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9 条 查阅论证报告。是否按规定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安全生产法第 18 条 查阅相关制度规程。工艺变更是否按规定履行了变更审批手续。 安监总管三2012103 号查阅相关变更资料,现场核对工艺执行情况。2 工艺安全装置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等严重事故的部位是否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声光报警、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现场检查。序号抽查项目 抽查内容 抽查标准 抽查依据 抽查方法压设施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第 5.5.2.2 条因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

25、火灾、爆炸的反应设备是否设置了报警信号和泄压排放设施,以及自动或手动遥控的紧急切断进料设施。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第 5.5.13 条生产、储存装置及设施是否按工艺要求运行;是否存在超温、超压、超液位运行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 38 条工艺或安全仪表报警是否及时处置,处置记录是否完整。企业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对工艺参数运行出现的偏离情况及时分析,保证工艺参数控制不超出安全限值,偏差及时得到纠正,并保存分析记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第 5.5.4.8 条查阅报警处置记录,现场检查工艺执行情况。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

26、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是否使用万向节管道充装系统。 安全生产法第 38 条浮顶储罐运行中是否有浮盘落底的情况。安全生产法第 38 条、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第 6 条现场检查。2 工艺安全操作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填写是否符合要求。企业应建立操作记录和交接班管理制度,并符合以下要求:岗位职工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照工艺卡片参数平稳操作,巡回检查有检查标志;定时进行巡回检查,要有操作记录;操作记录真实、及时、齐全;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日志内容完整、真实。安监总管三2012103 号查阅相关记录,现场检查员工操作、巡检及交班情况。序号抽查项目 抽查内容 抽查标准 抽查依据 抽查方法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危

27、及生产安全的设备。安全生产法第 35 条、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的通知 现场检查设备。是否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是否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安全生产法第 33 条、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在用装置(设施)安全阀或泄压排放系统等是否正常投用,安全附件校验是否按规定进行,相关台账资料是否齐全。安全生产法第 33 条、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 8.3.5 条查阅检验检测及维护保养资料,现场检查相关设施的运行情况。安全联锁是否正常投用,是否未经审批摘除,经审批后临时摘除是否超过一个月未恢复。 安全生产法第 33 条

28、现场检查安全联锁运行情况。33设备安全设备安全油气储罐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油气储罐按规定达到以下要求的:(1)液化烃的储罐应设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安全阀,以及高液位报警和高高液位自动连锁切断进料措施;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还应设真空泄放设施和高、低温度检测,并应与自动控制系统相联;(2)气柜应设上、下限位报警装置,并宜设进出管道自动联锁切断装置; 3)液化石油气球形储罐液相进出口应设置紧急切断阀,其位置宜靠近球形储罐;(4)丙烯、丙烷、混合 C4、抽余 C4 及液化石油气的球形储罐应设置注水措施;(5)储存甲 B、乙 A 类的液体应选用金属浮舱式的浮顶或内浮顶罐,采用固定储罐的应设置氮封;(6)甲 B、乙类液体的固定顶罐应设置阻火器和呼吸阀,对于采用氮气或其他气体气封的甲 B、乙类液体的储罐应设事故泄压设备;(7)油气储罐应按规定设置消防及夏季降温喷淋设施,易燃液体储罐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法第 33 条、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 6.3 条、液化烃球形储罐安全设计规范第 6.1 条、第7.4 条现场检查油气储罐及相关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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