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FS-WI-010-R0 吊车环境健康安全操作规程 REV. 0 第 1 页1.吊车必须经检验合格(驾驶机构、刹车、信号必须良好可靠,技术状况要符合安全要求) ,方准使用。2.驾 驶 员 必 须 经 过 专 业 训 练 并 经 过 技 能 考 试 合 格 , 取 得 吊 车 操 作 资 格 证 。3.吊车钢索在卷入时,不得有纠结或重叠等混乱绞线现象。4.参加吊车工作人员,均须遵守下列事项:(1)健康情形欠佳者,须自动报告主管,暂时调任其它工作。(2)服装应整齐,安全帽额带须扣好。(3)不得站立在吊起设备及物料器材上面或下面。(4)除了机械设备的检查保养之外,不得登上机械设备。(5)不得接触正在
2、操作中之钢索、吊具及滑轮。(6)不得进入正在操作中之钢索内角部位。5.吊车操作人员须遵守下列事项:1). 严守过负荷限制 、 倾斜角度限制及钢索超(过)卷限制等规定。2). 工作前须检查钢索过卷防止装置,钢索安全荷重能量,煞车控制系统等之机能正常。3). 在检查装置或整修保养时,须悬挂适当警告标示。4). 不得擅自修改安全装置。5). 吊起操作须徐徐进行,待钢索拉紧时,即行暂停,确认一切措施安全后方可作业。6). 吊起操作中吊勾之位置,应在被吊器材之中心正上方直吊,不得拖吊,更不得做不属起重目的之操作。7). 为地面上之器材移动位置之起重,其吊起高度,除特殊情况外应以距地面 30 公分高度进行
3、。8). 吊车的移位操作,不可过急,以免对象横向摇动造成坠落之危险。9). 吊运长型器材时,对其重心的判断,须准确,以免被吊器材倾斜滑落或碰触其它设备。作成: 审核: 批准: 日期:FS-WI-010-R0 吊车环境健康安全操作规程 REV. 0 第 2 页10).吊运表面光滑或容易脱落之器材在起点至终点须谨慎操作,不可过急。11).起重操作中突然停电时,须将控制器手轮转至停止位置,切离电源总开关。12).正在运转中的吊车,不得施行整修、检查、加油等工作。13).除了吊运器材外,不得将吊挂用具,挂于吊勾上作移动操作。14).放下被吊器材时,应尽量避免中途突然煞车动作,以免起重装置及被吊器材受到意外之冲击。15).钢索卷筒造成绞线混乱时,须二人以上协助整理,重新理好。16).操作人员在吊升器材状态下,不得离开工作岗位。17).起重操作人员须在起重工作全部停止后交班,就操作位置交接工作,接班人员须检查各项情况是否安全,并了解应做之必要措施。18).操作员在吊升作业中,严禁与外人闲谈。6.维 修 清 洁 过 机 件 的 油 类 抹 布 , 必 须 集 中 回 收 、 统 一 处 理 , 不 得 对 环 境 造 成 污 染 。作成: 审核: 批准: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