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淮南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目 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 组织机构与职责21 淮南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和职责2.2 其他有关部门职责2.3 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及职责3 预警和预防机制31 信息监控和报告32 预警预防行动4 应急响应41 分级响应42 基本响应程序43 应急决策44 指挥协调245 应急联动46 信息发布47 应急结束5 后期处置51 善后处置52 救援总结6 保障措施61 信息保障62 队伍、装备和物资保障63 应急保障64 宣传培训7 附则7. 1 奖励与责任7. 2 预案管理附录31 总 则1.1
2、 编制目的提高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规范应急处置职责和响应程序,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安徽省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淮南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淮南市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发生的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应急救援工作:
3、(1)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性生产安全事故。(2)超出县(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跨县(区)行政区的生产安全事故。(3)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为需要应急处置的生产安全4事故。1.4 工作原则坚持“以人 为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 ”的施救方针,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和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建立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应急救援机制。2 组织机构和职责2.1 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和职责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统一指导、协调较大以上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4、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立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矿山救援指挥部)。市矿山救援指挥部的组成和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指挥长:局长副指挥长:分管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副局长成员单位:办公室、综合协调科、政策法规与事故调查科、安全监管一科、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1)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应急值守的相关事宜,及时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领导报告事故信息,传达局领导关于事故救援工作的批示和意见;接收市委、市政府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领导的重要批示、指示,呈报局领导阅批,并督办落实;本局处置事故过程中的后勤保障工作。5(2)综合协调科:负责事故应急救援有关文字信息综合整理工作,在市
5、政府新闻办公室的指导下,协助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新闻发布工作。(3)政策法规与事故调查科:负责接收、处置各县(区)、各部门上报的事故信息,及时报告局领导;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送事故信息;跟踪、续报事故救援进展情况。(4)安全监管一科:提供事故单位相关信息,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5)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协调事故应急救援相关工作;协调组织安全生产应急专家,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调查、整理全市应急物资、装备等资源信息。2.2 其他有关部门职责根据事故情况,需要有关部门配合时,市矿山救援指挥部按照淮南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和提供支持。2.
6、3 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和职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立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非煤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的职责是:(1)参与矿山事故救援方案的研究;(2)研究分析事故信息、灾害情况的演变和救援技术措施,6为应急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3)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建议;(4)提出事故原因分析意见。3 预警和预防机制3.1 信息监控和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工作。非煤矿山企业根据地质条件、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建立本企业基本情况和危险源数据库。各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掌握辖区内的
7、非煤矿山分布、灾害等基本状况,建立辖区内非煤矿山数据库和应急资源数据库。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企业对非煤矿山重大危险场所及可能引发矿山事故灾害的信息应进行监控和分析,对可能造成事故的信息,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及时通报当地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对于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规定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逐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 2 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安全生
8、产监督管理部门在上报事故情况时,应7当同时报告本级政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县(区)政府接到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市政府。3.2 预警预防行动3.2.1 预警行动按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以及影响范围,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以下等级:一般事故:一次造成 3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 3 人以下生命安全,或 10 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 1000 万元以下,或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事故。较大事故:一次造成 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生命安全,或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 1000 万元以上
9、 5000 万元以下,或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重大事故:一次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生命安全,或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一次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 人以上生命安全,或 100 人以上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 亿元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以上表述中,“以上 ”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8对应事故等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等级划分为级、级、级、级。对有可能启动、级应急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及时进行预警并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
10、红色表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黄色预警公告。黄色预警公告发布的同时,市矿山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3.2.2 预防行动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后,要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当认为需要支援时,应及时报告同级政府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请求协调。发生事故时,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做好应急准备;根据事态进展,按有关规定报告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委、市政府;并通报其他有关部门、救援队伍和专家,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工作。4 应
11、急响应4.1 分级响应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按照事故等级分别响应。发生一般事故及险情时,启动县(区)级预案组织应急处置,并上报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9发生较大事故及险情时,启动本预案及以下各级预案组织应急处置,并上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生重大事故及险情时,启动本预案及以下各级预案,及时上报并接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导,组织应急处置。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及险情时,启动本预案及以下各级预案,及时上报并接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导,组织应急处置。4.2 基本响应程序事故发生后, 事故发生单位在立即报告事故的同时,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救工作,初步判定事故原因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措施
12、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相关物件及重要痕迹等物证。当地政府应当紧急启动相应级别的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根据现场情况, 迅速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制定抢险救援方案,组织抢救、抢险、人员疏散和隐患处置工作,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控制事故的扩大,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根据人员伤亡和事故波及范围,设定现场抢险救援警戒区域,同时设立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保证救护车辆畅通。当地政府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负责动员、调动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征用场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配合并提供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
13、不得拖延、阻拦和拒绝。104.3 应急决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和可控情况,做出如下处置(其中,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指导下做出处置决策):(1)对事发地县(区)政府提出事故应急处置要求,协调市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2)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必要时请求给予支持。(3)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救援。(4)市矿山救援指挥部负责人赴事故现场,现场指挥。(5)发布启动本应急预案的指令。(6)落实省、市领导有关指示,进一步采取相关处置措施。4.4 指挥协调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县(区)级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参加现场救援指挥部。现场救援指挥部负责研究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和措施,开展以下工作:(1)对应急救援行动中的重大事项做出决策。(2)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3)组织人员疏散、安置。(4)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做好保障和支援工作。(5)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时报告事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