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DOC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308030 上传时间:2018-09-21 格式:DOC 页数:25 大小:78.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南京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5页
南京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5页
南京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DOC_第3页
第3页 / 共25页
南京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DOC_第4页
第4页 / 共25页
南京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DOC_第5页
第5页 / 共2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 1 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编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 主体 抽查 对象 抽查 比例 抽查 频次 抽查 方式 抽查内容及要求 备注 1 对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六条第一二款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 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 市卫生计生委 省、市发证的医疗机构、疾病

2、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 8% 每年 4次 现场检查 抽查预防接种、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消毒隔离、医疗废物管理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等内容,要求符合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 2 编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 主体 抽查 对象 抽查 比例 抽查 频次 抽查 方式 抽查内容及要求 备注 (一)对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三)对医疗卫生机构分发和购买疫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主要通过对医疗卫生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所作的疫苗 分发、储存、运输和接种等记录

3、进行检查,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卫生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情况应当予以记录,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有关单 位立即改正。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3 编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 主体 抽查 对象 抽查 比例 抽查 频次 抽查 方式 抽查内容及要求 备注 3 对放射诊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八十七条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

4、管理办法 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市卫生计生委 省、市发证的放射诊疗机构 100% 每年 2次 现场检查 1、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诊疗科目; 2、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人员、设备和配套设施; 3、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4、产生 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4 编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 主体 抽查 对象 抽查 比例

5、抽查 频次 抽查 方式 抽查内容及要求 备注 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承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处罚: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 (二)未按职业病防治法和本办法5、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6、有关法规和标准执行情况; 7、放射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8、人员培训、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及其档案管理

6、情况; 9、放射工作人员证持证及相关信息记录情况; 10、放射工作人员其他职业健康权益保障情况 5 编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 主体 抽查 对象 抽查 比例 抽查 频次 抽查 方式 抽查内容及要求 备注 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4 对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条 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第四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

7、机构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处理 市卫生计生委 省发证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100% 每年 2次 现场检查 1、资质与组织机构情况; 2、专业技术人员情况; 3、检测设备、仪器与设施情况; 4、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5、工作开展情况 5 对涉及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市卫生 市辖区内涉 8% 每年 4次 现场检 1、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 6 编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 主体 抽查 对象 抽查 比例 抽查 频次 抽查 方式 抽查内容及要求 备注 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

8、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建设部主管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计生委 水产品生产经营企业、进口涉水产品在华责任单位 查、书面检查、产品卫生检测 品是否取得卫生许可批件; 2、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是否符合涉及饮

9、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3、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是否符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 7 编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 主体 抽查 对象 抽查 比例 抽查 频次 抽查 方式 抽查内容及要求 备注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6 对集中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 染病防治法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

10、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市卫生计生委 市级市政水厂 100% 每年 4次 现场检查、水质卫生检测 1、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是否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2、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3、供水单位是否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4、集中式供水单位是否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 验,并8 编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 主体 抽查 对象 抽查 比例 抽查 频次 抽查 方式 抽查内容及要求 备注 负责本行政区

11、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该行 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由供水单位所在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 5、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是否取得体检合格证。 7 对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及人员依法执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市卫生计生委 省、区审批的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8

12、% 1次 /年 /每项技术 现场检查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筛查)、助产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服务以及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的机构和人员是否9 编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 主体 抽查 对象 抽查 比例 抽查 频次 抽查 方式 抽查内容及要求 备注 行为的监督检查 办法 第三十条第一款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纳入母婴保健服务进行监督管理。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 工,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第七条第四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产前诊断技术应用的日常

13、监督管理。 婚前保健工作规范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取得资质,是否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是否违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以及是否按照相应的技术标准和服务规范开展服务等。对从事孕产妇和儿童健康管理以及农村妇女“两癌”检查等重大妇幼卫生服务项目的服务行为等进行检查督导,看是否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及其配套文件要求 10 编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 主体 抽查 对象 抽查 比例 抽查 频次 抽查 方式 抽查内容及要求 备注 8 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的监督检查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必须在经过批准并进行登记的医疗机构中实 施。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 第四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人类精子库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类精子库的日常监督管理 市卫生计生委 直属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机构 100% 每年 1次 现场检查 抽查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的机构实施技术、技术人员资质、伦理委员会工作情况等服务情况,要求符合相关法规规范要求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重点行业资料库 > 1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