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1:中国美术学院本科学生荣誉称号评选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推动学校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鼓励和表彰学生中的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学生荣誉称号分个人荣誉称号和集体荣誉称号两种。第二章 个人荣誉称号评选办法第三条 个人荣誉称号包括“三好学生” 、 “优秀学生干部” 、“优秀团员” 、 “优秀团干部” 、 “优秀本科毕业生”等。第四条 参评基本条件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上进,认真参加学校、院系组织的各项政治学习;2、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有较高的思想道德素养,品德素质评价排名位于同专业
2、同年级前50%;3、遵守法律和校纪校规,无违反校纪校规行为,未受过纪律处分;4、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良,原则上无旷课行为;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各项集体活动,注重文明修身,精神面貌良好。第五条 个人荣誉称号评选具体条件及比例1、“三好学生”三好学生原则上从学年一等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奖学金获得者中产生,体能测试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良好及以上等级,各科成绩无补考记录。三好学生的评选比例为学生数的5%。2、“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对象为各级团学组织骨干成员。能积极参加各级学生干部培训,在参评年度作为主要负责人多次策划组织和参与各类校园文化、专业竞赛活动。优秀学生干部的
3、评选比例为学生数的3%。3、“优秀团员”注重理论学习,遵守团的纪律,主动递交入党申请书和思想汇报,积极参加团的活动,努力完成团组织交给的任务,在学习、工作及其他集体活动中起模范作用。优秀团员的评选比例为团员总数的3%。4、“优秀团干部”热爱团学工作,并在开展工作中取得较大成绩。能密切联系团员青年,具有奉献精神,乐于为同学服务,以身作则,带领团员发挥模范作用并受到团员青年的信任和拥护。优秀团干部的评选比例为团员总数的1%。5、“优秀本科毕业生”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对象为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省级优秀本科毕业生的评选对象需在校期间获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至少两次,其中获校级“三好学生”至少一次。校级优秀本
4、科毕业生的评选对象需在校期间获校级二等及以上奖学金至少一次,并获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至少一次。省级优秀毕业生名额:按应届本科毕业生人数4%的比例评选。校级优秀毕业生名额:按应届本科毕业生人数10%的比例评选。 第三章 集体荣誉称号评选办法第六条 集体荣誉称号包括“先进班集体” 、 “先进团支部”等。第七条 “先进班集体”参评基本条件及名额1、全班同学积极上进,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和集体主义意识,能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全学年无一人受违纪处分。2、班干部以身作则,有良好的模范带头作用。3、全班同学学习态度端正,学风良好,目的明确。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原则上全班同学的体能测试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
5、标准合格及以上等级,并能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5、积极参加学校的“健康生活 文明寝室”建设,自觉维护和保持宿舍的良好环境和秩序,宿舍检查均为合格。6、各教学单位申报“先进集体”的名额为1至3个。第八条 “先进团支部”参评基本条件及名额1、每学期组织团员青年积极开展理论学习和理想信念教育活动1 次以上。2、团的组织建设扎实,团支部及时进行换届选举,在团员发展和管理中富有成效,团费收缴及时。3、能积极组织和调动团员青年开展文体活动,参加公益活动,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类活动,完成上级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4、支部全体成员有较强的团员意识,每学期开展团日主题活动1 次以上。5、按有关规定认真做
6、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6、支部全体成员遵纪守法,团结向上,全学年无一人受违纪处分。7、各教学单位申报“先进团支部”的名额为1至3个。第四章 评选程序和奖励第九条 “三好学生”的评选工作在每年9月行; “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先进班集体”、“先进团支部”的评选工作在每年4月进行;“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在每年3月进行。第十条 各项荣誉的评选均由个人或集体提出申请,经教学单位初评推荐,报学工部(学生处、团委)审核,学校评审批准。“优秀毕业生”需报省教育厅批准。第十一条 获得各类荣誉称号者,由学校统一办法荣誉证书,并进行表彰。“省级优秀毕业生”由省教育厅统一颁发荣誉
7、证书。第十二条 “三好学生”、“先进班集体”、“先进团支部”的奖励经费均为1000元。第五章 其他第十三条 “特别荣誉称号”评选办法为表彰德、智、体、美等方面有突出表现,为学校赢得荣誉,为社会作出特别贡献的在校学生,经校学生思政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授予特别荣誉称号,给予表彰奖励。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十佳大学生” 、 “年度人物” 、 “自强之星” 、“志愿之星” 、 “优秀社团干部” 、 “十佳心理委员” 、 “优秀寝室长” 、“文明寝室”等荣誉称号,具体评选办法另行制定和发布。 第六章 附则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工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国美术学院学生荣誉称号评选工作细则(国美院发201661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