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建筑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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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山建大校字201558 号山东建筑大学关于印发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通知各院(部)、校直各部门:山东建筑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已经学校第三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山东建筑大学2015 年 7 月 16 日 2 山东建筑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保证我校学位授予质量,特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的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培养领域,按照学科门类和专业学位分别授予学士、硕士、

2、博士三级学位。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 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恪守学术道德,品行良好,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第四条 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篇论文(设计)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第二章 学 士 学 位第五条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一)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1.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经德育考核,完成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2.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3 本专业主干课程(必修课、限定选修课和集中实践环节)平均学分绩65 分或平均学分绩点1.5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业

3、务工作的初步能力,毕业设计(论文)成绩65 分;4.修读双专业、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的学生,符合上述条件且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者,若第二专业与主修专业分属不同学科门类,可授予双学士学位。(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1.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经德育考核,完成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2. 较好掌握本门学科的基本知识、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且成绩合格;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业务工作的初步能力,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合格;4.通过山东省教育厅组织的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符合山东省教育厅成人学士学位申报条件。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

4、士学位:(一)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1.政治立场、思想品质有严重问题者;2.不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者;3.经学校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4 (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1.政治立场、思想品质有严重问题者;2.不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者;3. 经学校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4.经山东省教育厅学位审核未通过者。第七条 学士学位授予审核(一)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依据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由教务处会同各学院逐个审核毕业生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以及在校期间政治思想表现和受纪律处分情况,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审查。(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依据本

5、细则第五、第六条的规定,继续教育学院会同相应专业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托 3 名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专家,审核提出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建议名单,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复核同意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第八条 学士学位审批(一)由各学院(部) 组织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会议应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出席方为有效。到会委员根据毕业生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以及在校期间政治思想表现和受纪律处分审核情况,对授予学士学位无异议的,以举手表决方式审查通过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对授予学士学位存有异议的, 5 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授予学士学位逐一进行表决。表决以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

6、以上同意为通过,会议表决不能采取通讯方式,会议应有文字记录。经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通过后,由教务处将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备案。(二)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审核情况;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审查,会议应当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出席方为有效;到会委员对是否同意学士学位授予名单进行举手表决,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为审查通过。会议不能采用通讯方式。会议应有文字记录。第九条 学士学位证书颁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查通过后,由教务处会同各学院(部),向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士学位证

7、书;继续教育学院将审查通过的学士学位授予名单,报山东省教育厅审核,审核通过者,向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第三章 硕士学位第十条 学校正式录取的硕士研究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必修环节学习,符合本学科学位论文质量要求以及学术成果体现形式规定,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6 成绩合格,并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可申请硕士学位:(一)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备基本的学术素养和学术道德;(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以及一定的学术交流与组织协调能力。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要求(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

8、思主义的基本理论。(二)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三)英语。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英文资料,具有一般水平的听说和写作能力。 学位课程考试如不及格,可在一年内申请补考一次,补考仍不能通过的,取消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资格。第十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基本要求(一)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论文选题应在理论或实际应用方面具有一定意义,文献综述应对所研究课题的国内外状况有清晰的描述与分析,资料和数据可靠,论证和计算准确,论文应包含作者对研究课题的新见解,结论正确可信,能够表明作者已具备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二)学位论文写作规范性要求除满足

9、学校的相关规定外, 7 还应符合本学科的相关学术规范,以及本学科培养方案中学位论文形式要求。第十三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一)研究生完成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与必修环节学习,经考核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论文工作时间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并满足硕士学位论文基本要求,经指导教师同意,可提出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二)申请硕士学位答辩的学位论文,须通过学校组织的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和同行专家评阅,通过者,答辩申请方为有效。第十四条 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答辩前 2 个月,申请人填写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学位论文经指导教师审阅同意,并由导师向所在学院教学秘书提交学位论文电子版,学院汇总后,统一报送校学位

10、办进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未通过检测的,本次答辩申请无效。第十五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一)论文送审学位论文通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后,经指导教师再次审阅同意,提交两本隐去作者、指导教师姓名的纸质版学位论文全文,由校学位办或所在学院,送交 2 名同行专家评阅。论文送审应符合山东建筑大学研究生预答辩、答辩申请、学位论文评阅、论文答辩与学位申请工作基本要求。(二)论文评阅结果使用 8 发出去的论文评阅书应全部收回,在全部收回的论文评阅书中如有一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应增聘一名评阅人进行评阅。在全部收回的论文评阅书中,如有两名评阅人(含增聘评阅人)持否定意见,本次答辩申请无效。第十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硕士学

11、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成员组成,其中三人组成时不应包含导师,四人以上组成时可包含一位导师。成员应是具有硕士生指导资格的教师或校外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且半数以上应具有高级职称,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担任,导师可作为答辩委员参加论文答辩会,但不能担任主席。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或委托副主席)审批。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由相近学科具有硕士学位以上的专业人员担任,负责会议记录、会务组织等事项。答辩前工作要求及答辩程序,按照山东建筑大学研究生预答辩、答辩申请、学位论文评阅、论文答辩与学位申请工作基本要求执行。第十七条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

12、学位做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为通过。论文答辩未通过,或论文答辩通过毕业而未通过建议授予学位的,但答辩委员会认为该论文通过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有可 9 能达到硕士学位水平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无记名投票表决,获全体委员过半数以上同意,可对学位申请人做出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定。再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不得再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第十八条 授予硕士学位审批(一)申请人在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后,应填写并提交以下材料:1.授予硕士学位审批表;2.学位论文评阅书;3.论文答辩表决票;4.研究生录取登记表;5.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

13、6.研究生学习成绩单;7.毕业研究生登记表;8.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及证明材料。授予硕士学位审批表由各学院研究生秘书组织研究生本人、研究生指导教师及有关人员,分时段实事求是地填写,在提交校学位办时装订成册。(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1.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会议应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出席方为有效;2.到会委员针对论文答辩委员会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名 10 单,全面审核研究生政治思想表现、学习成绩、论文答辩成绩,以及完成本学科培养方案中关于学术成果体现形式规定等情况。到会委员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逐一表决通过授予硕士学位建议名单,表决以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同意为通

14、过。3.根据表决结果,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或者缓授硕士学位决议,或者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会议表决不能采取通讯方式,会议应有文字记录。(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1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会议应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出席方为有效;2.校学位办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授予硕士学位建议名单审核情况,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授予硕士学位名单,表决以获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3.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表决结果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或者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会议表决不能采用通讯方式,会议应有文字记录。第十九条 硕士学位证书颁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批通过后,由校学位办会同各学院(部),向硕士学位获得者,颁发硕士学位证书,以及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第四章 博 士 学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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