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录用警务辅助人员考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部分节选)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 录用警务辅助人员考察工作,根据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15 号)、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强全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 虞政办发2017127 号)、 绍兴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招聘实施细则(试行)(绍公网传 2017526 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五条 考察的重点是了解掌握考察对象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 洁自律、 职位匹配等方面的情况和报考期间的表现,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
2、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具有报考回避的情形,以及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相关情况。上述所称的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指考察对象的配偶、父母(含共同生活的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年满 16 周岁的子女(含非婚生子女、共同生活的养子女和有抚养送行的继子女)、年满 16 周岁的兄弟姐妹(含同父异母和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限绍兴市范围内)。第十条 考察对象本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聘用:(一)有证据证明(有关部门认定)曾有严重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的行为;(二)曾受过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或曾被开除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籍的
3、处分;(三)曾受过学校开除学籍处分的;或曾被单位辞退开除解聘处理的;或曾在本局工作过且自动离职未满 5 年的;(四)曾因违反纪律、规章制度受过党纪、政纪、团纪处分,且被处记大过、降 级、撤 职、留用(留党、留团)察看未 满三年;或者受记过、严重警告、警告未满一年;(五)曾受过刑事处罚、治安行政处罚(包括罚款、警告),或者构成犯罪不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作出结论;(六)曾参与或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或者曾参加过涉黑涉恶、黄赌毒违法犯罪团伙的,或者曾参加过邪教等非法组织的,或者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被相关职能部门作出认定或处理过;(七)是否有吸毒史;(八)
4、有非正常上访(包括集访、缠访、闹访、越级访、违规访)行为;(九)有较为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十)本人或者配偶已取得外国国籍、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十一)重要档案材料不全、个人经历不明、历史状况不清,无法进行有效考察的;(十二)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或在招聘过程中有违纪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十三)有其他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第十一条 考察对象的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其中之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察对象不得聘用:(一)有被判处刑罚(包括缓刑、拘役附加刑)的;(二)因严重政治错误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正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或者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的,或有证据证明在国(境)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或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三)有长期违规信访,或缠访、闹访行为的。第十二条 考察对象因涉嫌 违法违纪正在接受 审计、纪律审查;家庭成员因涉嫌故意犯罪被立案侦查且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正在接受起诉、 审判,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的,可暂缓作出考察结论。自考察期结束后 30 天内,上述审计、审查或司法程序仍未终结的,考察结论为不宜聘用为警务辅助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