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师范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细则(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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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西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 我国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规范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发展学生个性,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各方面协调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学生学籍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第二条 标准学制为四年,按四年制制定培养方案。第三条 施行学分制管理, 实行弹性修 业年限。学生可在三至六年内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达到相关要求,准予毕业,毕业时均为四年制本科。修业六年期满,仍未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者,作结业处理。且不能换发毕业证书。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第四条 学生持新生

2、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出具的有效证明向录取专业所在学院请假,并报教务处备案,方为有效。请假一般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 10 个工作日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 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对2其入学资格、思想品德、健康状况等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并完善相关手续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退回父母或监护人所在地。第六条 对患有疾病

3、的新生,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当在接到通知后 5 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离校;10 个工作日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或拒不离校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开学前 5 个工作日内向教务处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并经校医院审核合格者,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复查合格后 5 个工作日内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后,持学生证到各学院办理注册

4、手续。只有经过注册,方可获得在校继续学习的资格。如果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患病及其他正当原因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或者存在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三个月内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3各学院应当于注册截止日的次日向教务处报送学生注册情况。第四章 考勤与纪律第八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教育教学活动,自觉遵守学习纪律。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坚持学习,应当办理请假手续。请假 3 个工作日以内的,由辅导员(或班主任)审批,49 个工作日的,由主管教学院长审批;达到 10

5、 个工作日的,由主管教学院长签署意见后,报送教务处审批。请假期满后,学生应当及时到校学习,并向学院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准与否,应及时回复学生本人。学生请病、事假的申请书、医院(县级及其以上)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存所在学院备查。第九条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者,即为旷课。对旷课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旷课时数计算办法:在规定的教学时间内,行课日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数计;实习、军事训练、生产劳动、社会调查等,旷课一天按 6 学时计。第五章 课程选修、免修、免听、辅修、重修第十条 学生修读课 程分为公共课程、专业课程和实践环节三大类。公共课程分

6、为全校公共必修课和全校通选课;专业课程分为学科大类必修课(大类招生专业)、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实践环节包括实习、社会实践、毕业论文(设计)、生产劳动等。4第十一条 学生应 根据培养方案要求,在学院选课指导小组指导下制定个人学习计划,安排好各学期所修课程和学分。每学期学生选修学分数由学生自主决定,但一般不得低于 16 个学分,不得高于 30 个学分。第十二条 学生成 绩优秀或学有特长,对培养方案规定的某些必修课,经自学或网络课程教学等途径确已掌握,达到该课程教学大纲要求,且已修课程成绩全部达到良好以上者,可申请免修。申请课程免修的学生须在第一次选课开始前提出,填写西南大学本科生课程免修申请表

7、,经任课教师审查签字同意,学院领导批准后,参加免修考核。免修考核合格者,准予免修,学生可获得该课程应得学分,记入成绩档案,并报教务处备案。参加免修考核未达到免修要求的学生,可在下学期开学5 个工作日内办理该课程的补选手续。第十三条 经批准 选定的课程,学生应按时听课;对部分学习优秀、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已修课课程成绩全部达到良好以上,可以申请免听部分课程。申请课程免听的学生须在开课后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审查同意,学生所在学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免听。获准免听的课程,学生可不听该课程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应主动与任课教师取得联系,按时向任课教师提交该课程的读书笔记、作业等,按时参加该课

8、程的实验实践教学环节5及各类考核。根据学生学习情况,任课教师有权适时中止学生的课程免听,以确保其学习质量。第十四条 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军训课、实验课、就业指导课、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生产劳动课、社会调查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不能免修或免听。学期免修、免听课程不得超过 6 学分。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有关 规定,申请修读辅修专业或选修本校其他专业课程。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第十六条 必修课 程考核不及格应当重修,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可重修或另选。一门课程在校期间重修不得超过两次。课程重修应到所在学院办理重修登记手续。不及格的课程如下学期继续开设,学生可在下学期开学

9、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重修登记手续;如隔一学期开设,可按正常选课程序或在相应开课学期开学 10个工作日内办理重修登记手续。重修课程可以参照第十三、十四条规定申请免听。各学院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后的第一个月内清理、审核学生重修课程登记情况,并报任课学院和教务处,由任课学院组织重修课程教学和管理。 第六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6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学期考核,不予评定成绩。(一)无故缺课累计达到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下同)的;(二)缺交该课作业

10、达三分之一以上的;(三)缺做该课实验达三分之一以上的;(四)缺交实验报告达三分之一以上的;(五)实验实习考核不及格的。每学期期末考试前 10 个工作日内,由任课教师负责审核学生考核资格,将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送学生所在学院复核,由学院通知学生本人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核,并报教务处备案。第十八条 学生应 按时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一般不得缓考。若因病或其他个人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的,应在考核前书面向所在学院申请缓考,经主管院长批准,方可缓考。学院应将学生缓考申请存档,并将其申请复印件送交所修课程的任课教师。因病申请缓考者应当于开考前提交医院(县级及以上)证明,课程开考后交送的病假证明无效

11、。被批准缓考者应当及时向学院申请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核。申请未准或擅自不参加课程考核者,以旷考论处。凡旷考学生,该次课程考核成绩以“0”分记,并计入该课程总成绩。若旷考学生对错误认识深刻,态度端正,经本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主管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批后,可参加该课程7重修。第十九条 课程考核和成绩评定。(一)课程考核类型分为考试和考查,考试采用百分制评分,考查采用五级分制(优秀或 A、良好或 B、中等或 C、及格或 D、不及格或 E)或百分制评分。百分制与五级分制的折算:90100 分为优秀;8089 分为良好;7079 分为中等;6069 分为及格;60 分以下为不及格。(二)课程考核方式

12、包括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平时作业、调查报告、读书笔记、实验实习报告、课程论文、课程设计、课堂讨论、单元测验、期中测验、案例分析、文献综述、实践技能考核、艺术创作等多种形式。(三)课程理论教学与实验教学成绩的百分比原则上根据学时数折算。课程考核成绩由平时考核成绩和课终考核成绩综合评定,其中课终考核成绩应占课程考核成绩的5070% ,具体比例由学院确定。第二十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有关学生德育考评办法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第二十一条 学生体育 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因身体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校医院

13、证明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学生本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公共体育教学单位批准,由公共体育教学单位安排适合学生本人身体状况的体育保健活动课程,并由体8育教师评定成绩。 第二十二条 重修课程考核合格后成绩记载为 60 分或及格。选修本校其他专业的课程成绩(学分)和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学院审查,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承认。第二十三条 学生 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以零分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对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表现较好,可在毕业前参加一次该课程的重修或重考。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四条 学生一般 应当在

14、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本校学生申请转专业的按西南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试行)执行。第二十五条 学生一般 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进行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由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特殊类型专业转入其他专业的;提前批录取的学生,招生时均有特殊要求,一般不予转学;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9(五)已达到退学程度的;(六)三年级及其以上的;(七)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八)在政府主

15、管部门未正式确认或在尚未办理转学手续之前,已经擅自在非转出学校就读的;(九)其他无正当理由的。第二十七条 学生 办理转学的有关程序、时间要求按照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的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办理方式暨相关管理规范的通知执行。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第二十八条 学生可分 阶段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一)经校医院检查证明,因伤、病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下同)的;(二)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达到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的;(三)学生因经济困难、创业、参军、出国留学等原因申请休学的;(四)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

16、一学年为期,休学次数不得超过两次,休学年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第三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至其退役后一年。因应征入伍休学的,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10第三十一条 休学学生 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在办完手续后 5 个工作日内离校,路费自理。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 满,应于开学前 5 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复学。(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将本人书面申请、县级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和所在地街道(乡镇)等单位开具的学生行为表现证明等交所在学院,经所在学院和校医院审查,证明确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由主管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二)入伍的学生凭退伍证明和退伍后安置地武装部的证明复学。(三)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将本人书面申请和所在地街道(乡镇)等单位开具的学生行为表现证明等交所在学院,经所在学院主管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第三十三条 休学学生复学后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教学班学习;如下一年级无原专业,经本人同意,编入相近专业教学班学习。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 间发生的事故责任自负,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第九章 学业警示、退学与试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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