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三助”岗位设置的具体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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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清华大学研究生助教、助研和助管岗位管理细则(试行)第一部分 研究生助教、助研和助管岗位的基本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我校自 1990 年起全面试行助教博士生制度,已取得显著成效。为推进和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和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全面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同时改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队伍结构,提高办学效益,根据清华大学关于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决定和清华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实施办法 ,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助教(教学助理) 、助研(研究助理和研究辅助)和助管(管理助理)统称为“三助” ,研究生“三助”岗位由学校根据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情况统筹规划。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三条 学校设立清华大学

2、研究生“三助”岗位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三助”办公室) , “三助”办公室挂靠在人事处,负责研究生“三助”岗位的整体规划,会同研究生院、教务处、教学研究与培训中心、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科研院、实验室与设备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对研究生“三助”岗位进行宏观管理。第四条 各聘用单位成立“三助”岗位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三助”岗位管理的日常工作,包括设岗、招聘、培训、考评、解聘等。第三章 上岗要求和岗位职责第五条 研究生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申请 “三助”岗位,各聘用单位择优录取:1、正式注册并全时在校学习或拟入学的研究生新生;2、学业情况良好,学位论文工作进展顺利;3、未超过规定的修业年限

3、。 2 第六条 “三助”岗位一般按 1/3 全时工作量即每周 1215 小时安排工作内容。博士生担任助教一般不超过 3 个学期,硕士生一般不超过 2 个学期;博士生担任助管一般不超过 4 个学期,硕士生一般不超过 2 个学期。担任学生辅导员和研究生工作助理岗位的研究生(下简称德育助管) ,在岗时间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每名研究生一般不能同时承担两个及以上的“三助”岗位。第七条 各聘用单位制定本单位“三助”岗位的具体职责,上岗研究生应按照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各项工作。第三章 岗位培训和待遇第八条 获得“三助”岗位的研究生在上岗前都应由聘用单位进行岗位培训,教学研究与培训中心、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

4、研究生工作部及各聘用单位应制定具体的岗位培训计划和岗位培训内容。第九条 “三助”岗位津贴按照实际上岗时间发放。助教和助管岗位津贴由学校提供,分为四档,分别为 450、550、750、950 元/月。对于一般助教和助管岗位的岗位津贴,硕士生 450 元/月,未通过资格考试的直博生 550 元/ 月,普博生和已通过资格考试的直博生 750 元/月。学校设置助教的重点岗位,岗位津贴在原津贴基础上向上提高一个档次。助研岗位津贴由设岗导师或院系提供,具体标准见本细则第三部分。第十条 每月初各助教和助管聘用单位将研究生的考勤、津贴变动等相关情况报至“三助”办公室备案, “三助”办公室对助教和助管津贴进行相

5、应的调整。助研岗位津贴由设岗导师或院系按照报“三助”办公室的标准通过网上发放系统直接发至上岗研究生。从科研经费中支出助研岗位津贴的,应符合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四章 设岗、聘用和考评工作流程第十一条 “三助”岗位一般每学期设定一次(德育助管岗位可每学年设定一次) ,应合理设岗。每学期第 6 周, “三助”办公室确定全校下学期助教和助管岗位总数以及助教重点岗位总数。第十二条 第 8 周前,教学研究与培训中心(助教) 、党委学生工作部(德育助管)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德育助管) 、 “三助”办公室(其他助管)等相关 3 部门将助教和助管岗位分配至各聘用单位。第十三条 第 11 周前,各聘用单位

6、“三助”岗位工作小组在“三助”岗位管理系统中完成助教和助管的设岗工作。第十四条 第 11 周, “三助”办公室公布助教和助管(部分)岗位招聘信息,研究生进行网上申请。第十五条 第 15 周前,各聘用单位初步完成助教和助管岗位的聘任工作。第十六条 第 15 周,各院系启动助研的设岗招聘工作,在“三助”岗位管理系统中完成设岗工作,其中需要公开招聘的助研岗位由“三助”办公室进行公布。第十七条 第 16 周,各聘用单位开始进行期末考评工作,在第 18 周前完成,并将考评结果报至“三助”办公室。第十八条 第 18 周,各聘用单位完成助研岗位聘任,确定“三助”上岗名单,报至“三助”办公室。 “三助”办公室

7、核准研究生的上岗资格,最终确定上岗名单。在第 20 周前完成下学期“三助”岗位的聘任工作。第十九条 新学期第 1 周, “三助”办公室复核本学期“三助”上岗名单,各聘用单位进行补招聘。第二十条 新学期第 2 周,各聘用单位应完成补招聘,并报至“三助”办公室审核。 “三助”办公室确定本学期上岗研究生名单和津贴情况将有关信息发至注册中心和财务处等部门。第二十一条 学期期间,各聘用单位原则上不再变动岗位,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三助”岗位的,及时报“三助”办公室,经审核批准后进行调整。第六章 解聘及其他第二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与上岗研究生的聘用关系,并报至“三助”办公室批准:1

8、、该岗位被撤消;2、不具备上岗资格;3、期末考评不合格;4、不能履行岗位职责;5、学位课成绩不及格; 4 6、受严重警告以上纪律处分;7、因个人过失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第二十三条 发生二十二条条第 3、4 情况之一的研究生,在下个学期不得再申请此岗位。第二十四条 发生第二十二条第 5、6、7 情况之一的研究生,在下个学期不得申请“三助”岗位;受留校察看纪律处分的研究生,在察看期间不得申请“三助”岗位。第二十五条 解聘后的岗位如果需要重新选聘研究生上岗,应按本细则进行公开招聘。第二十六条 对“三助”岗位聘任和考核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聘任和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聘用单位提出书面

9、申诉,该单位应在接到有关申诉后 5 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研究生对聘用单位的申诉答复仍有异议,可在接到答复后 5 个工作日内向“三助”办公室提起申诉。 “三助”办公室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对该申诉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通知研究生所属院系和聘用单位及相关部门,此意见即为学校最终处理意见。第二部分 助教第二十七条 助教岗位主要由博士生承担,数学系、物理系、人文学院等部分院系经教学研究与培训中心批准,可以聘用少数符合条件的硕士生担任助教。应聘助教岗位的研究生,除应满足“三助”岗位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1、课程学习平均成绩不低于 75 分,单门课程成绩不低于 70 分(新入学研究生除外) ;2、

10、学位论文工作进展令导师或导师组满意;3、必须曾经选修过即将承担助教工作的课程或相关课程,并取得较好的成绩;4、研究生不能承担自己正在选修课程的助教工作。第二十八条 助教的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面: 5 1、随堂听课,了解教学进度、要求和学生学习情况;2、在主讲教师的指导下,完成批改作业、为学生答疑、做小组和个别辅导、准备上课的教具装置、参与课程监考判卷、指导实验课程、收集和准备教学资料等教学辅助工作;3、有助教经验且评估优良的研究生,以及有教学经验并通过教学研究与培训中心教师上岗资格确认的研究生,在主讲教师指导下,可独立承担基础课程的辅导课、习题课及讨论课等教学任务。第二十九条 所有第一次

11、担任助教工作的研究生均须参加培训,并通过一定考察后方可上岗。根据岗位性质的不同,研究生助教应分别接受校级培训、院(系)级的一般培训及主讲教师的专门培训。学校、聘用单位和主讲教师都有责任做好研究生助教培训工作的规划和实施工作。可以采用组织培训课程、提供自学材料和资源、组织小组学习讨论、聘请专家讲座咨询、问卷等多种方式进行培训。第三十条 每学期末,各聘用单位要组织对研究生助教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的考评。考评程序包括主讲教师评估、研究生助教自评、学生对研究生助教评价等,各聘用单位将考评结果汇总上报学校“三助”办公室备案。第三部分 助研(研究助理和研究辅助)第三十一条 导师根据自己招收的研究生的情况设置助

12、研(研究助理和研究辅助)岗位;院系也可设置助研岗位。第三十二条 研究助理岗位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设置:1、与研究生学位论文相关的研究工作;2、与研究生学位论文无直接关系的在研课题或项目的研究工作;3、教学或科研实验室、研究平台的建设或改造等的辅助研究工作。第三十三条 院系或导师可依据以下情况设置研究助理的重点岗位:1、国家各类重大、重点研究项目(如 973 计划、863 计划、支撑计划、自然科学基金各类项目、军工各类项目、 “211 工程”与“985 工程”重点建设项目等) ;2、工作难度较大的岗位(如高精密仪器实验室的辅助研究等) 。 6 第三十四条 研究辅助岗位由导师设置,用以鼓励或奖励研究

13、生认真进行学位论文的研究。第三十五条 对于与研究生学位论文有关的助研岗位可不公开招聘;其余岗位应公开聘用满足岗位要求的研究生。第三十六条 由设岗导师或院系确定助研的岗位津贴。研究助理岗位津贴分为四档:450 元/月、550 元/月、750 元/月和 950 元 /月,津贴档次由设岗导师或院系确定,可参考助教和助管。导师或院系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津贴档次进行调整,但最高档不得超过 1450 元/月(即调整幅度不超过 950元/ 月的 50) 。研究辅助岗位的津贴最低为 200 元/月,最高不超过 450 元/ 月。第三十七条 设岗研究生导师或院系应该对上岗研究生进行相关的培训。培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

14、面:1、学术研究中需要遵守的学术道德和学术纪律;2、防火及安全教育(危急逃逸通道等) ;3、研究生进行学术研究时所需遵循的规律和需掌握的方法;4、实验操作和仪器使用;5、与岗位有关的其他工作要求。第三十八条 助研岗位主要由导师或院系进行自主管理,设岗时提出岗位职责和要求;并根据研究生完成岗位职责情况对研究生进行考评。院系“三助”工作小组应积极主动地协助导师进行设岗、聘用、培训、考评、发放津贴等相关工作;同时也要做好导师与学校相关部门、学生与学校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第三十九条 设置助研岗位的导师应悉心指导上岗研究生的研究工作,关心他们的思想和生活,把育人放在首要位置。第四部分 实验室助管第

15、四十条 实验室助管岗位主要设置在教学实验室、图书馆(分馆)和其它公共服务实验室。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国家重点实验室、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等重要实验室的辅助管理工作; 7 2、 人文社科重要研究平台的辅助管理工作;3、 图书馆(分馆)的图资辅助管理工作;4、 有重要教学任务或面向全校开放的实验室的辅助管理工作。第四十一条 实验室助管岗位职责为:1、实验技术工作。协助实验技术人员,围绕实验教学开展实验技术、设备以及相关软件系统的开发工作,承担实验准备工作和设备的基本维护工作;2、大型开放仪器操作与管理。在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围绕大型仪器开放服务,开展分析测试技术服务,开展仪器维护与管理等工作;3

16、、药品与试剂管理。在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开展实验教学用生物、化学试剂的配置、发放、监管以及废液处置与回收等管理工作;4、实验室日常管理的辅助工作。协助负责教师开展实验室建设管理,设备规划与购置管理,实验室资产、安全、卫生管理等;5、图书资料管理。在图书馆(分馆)技术人员的指导下,承担图书资料的整理、维护工作,数据资源管理及相应的系统开发工作,阅读室、书库等场所的管理工作等;6、其它面向实验教学以及全校公共服务的管理与服务工作。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上岗前应进行培训,培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实验室或图书资料室的防火、防盗或保密的相关规定;2、 与岗位有关的仪器操作和维护、实验室环境的维护、图书资料的保护和保存;3、 与岗位有关的实验室药品、实验材料的管理;4、 与岗位有关的实验室管理、图书资料管理规程。第五部分 德育助管及其他助管第四十三条 对于德育助管, “三助”办公室会同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按照清华大学研究生助教、助管和助研岗位管理细则 、 清华大学政治辅导员工作条例和考评办法 (见附件一)和清华大学研究生德育工作助理管理办法(试行) (见附件二)进行管理。 8 第四十四条 对于其他助管,各聘用单位向“三助”办公室申请,经批准后设岗,要因事设岗、不能因人设岗。这部分助管岗位主要在以下两个方面设置:1、 行政管理辅助或服务的工作;2、 学生公寓工作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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