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洋大学研究生评优工作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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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 2大连海洋大学研究生评优工作实施细则(节选)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鼓励先进,树立典型,加强学风、校风建设,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研究生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协调发展,引导研究生勤于学习、善于科研、甘于奉献,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结合我校研究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校普通全日制在籍研究生。第三条 评选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实事求是的原则。第二章 综合成绩评定第四条 综合成绩采取量化方式,作为研究生评优的依据。每年 10 月份由研究生学院负责组织实施。测评相关材料的有效期为每年

2、 9 月 1 日前。第五条 综合成绩量化内容包括学业成绩、科研能力及外语水平、日常表现。综合测评成绩=学业成绩60%+科研能力及外语水平30%+日常表现10%。综合测评成绩作为各项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各项评优的评选依据。第六条 学业成绩评定标准(一)第一学年按学位课加权平均分计算,第二学年按非学位课加权平均分计算。(二)学业成绩以期末第一次考试成绩计算,期末考试缓考学生的学业成绩以补考成绩计算。第七条 科研能力及外语水平评定标准(一)发表论文1.被三大检索收录的论文,每篇基数分为 25 分。2.在国内一级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基数分为 10 分。3.在国际会议上(含国内、国外承办)

3、发表的论文(英文版) ,每篇基数分为 8 分。4.在国内核心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基数分为 5 分。5.在其它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基数分为 3 分。6.在考核期内出版专业书籍,获得专利或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优秀成果奖等,根据实际情况,由研究生学院研究,给予最高不超过 15 分的加分。7.得分系数:第一作者为 1.0;第二作者为 0.6;第三作者为 0.3;第四作者、第五作者为 0.1。(二)科技类活动获得校级奖励加 5 分,省市级奖励加 10 分,国家级奖励加 15 分。(三)外语学习通过英语六级(或成绩在 426 分以上) 、俄语、日语四级加 10 分,通过日语国际一级、雅思 6.0、托

4、福 600 分以上加 15 分。第八条 日常表现评定标准1.社会工作:党总支委员、团委副书记、研究生会主席加 15 分,副主席加 12 分,团委部长、研究生会部长、班长、党团支部书记加 8 分,其他班干部、党团支部委员加 4 分。2.课外文体及社会实践活动:参加校级以上(含校级)活动获奖,一次加 5 分。3.有突出事迹和为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者,根据实际情况,由研究生学院研究,给予最高不超过 10 分的加分。第三章 奖学金(略)第四章 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第十四条 优秀研究生班级(略)第十五条 先进个人(一)三好学生1.评选条件(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5、,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四项基本原则。(2)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3)学习刻苦,成绩优异,在本专业名列前茅。求知欲强,知识面广,具有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本学年发表了具有较高水平的论文或者在某一研究领域成绩突出。(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努力增强身体素质,健康状况良好。(5)学年内课程考核无不合格,无纪律处分。(6)综合测评成绩在本专业前 20%以内。2.评选比例校级三好学生按所在专业人数的 10%评选。省、市级三好学生按有关文件执行。(二)优秀学生干部1.评选条件(1)参评研究生须为班级以上(含班级)党团

6、组织和研究生会干部。(2)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学年内无纪律处分。(3)担任学生干部一年以上,工作责任心强,以身作则,严于律己,团结协作,在学生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有较高威信。(4)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工作踏实,积极主动,勇于创新,成绩突出。(5)学习努力,成绩优良,不合格课程不超过一门,综合测评成绩在专业前40%以内。2.评选比例按有资格参评人数的 30%比例评选。(三)优秀毕业生(略)(四)评选程序1.符合评选条件的研究生向研究生学院提出书面申请;2.申请材料需经导师推荐;3.研究生学院在本专业或本年级内组织研究生进行民主评议;4.研究生学院对评议推荐结果进行审核;5.成立评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初评结果并向全校公示一周;6.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做出奖励、表彰决定。第五章 附 则第十六条 研究生各项评优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归入学校的文书档案和研究生本人档案。第十七条 本 细 则 自 2007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 原 大 连 水 产 学 院 研 究 生 三 好 学 生 、 优秀 学 生 干 部 、 优 秀 毕 业 生 评 选 办 法 自 本 细 则 施 行 之 日 起 自 动 失 效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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