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徽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试 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是学校开展帮困助学工作的基础。为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更加公开、公正、科学,根据安徽省高等学校家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 ,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校全日制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学生。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目的是缓解其学习生活的暂时困难,教育和培养学生诚实守信的观念,激励学生勤奋学习,构建和谐校园。第二章 申请条件第五条
2、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的专科学生;(二)学习勤奋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实际学习、生活费用每月低于 210 元(暂定,参照蚌埠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而变动)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一)非专业必需而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二)非毕业班学生购买高档通讯、娱乐电器(如手机、MP3) 、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三)节假日、假期经常外出旅游;(四)抽烟、酗酒;(五)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六)平均每月实际生活费用明显高于 210 元;(七)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已好转,有与其家庭经济
3、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它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第三章 认定标准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一般困难学生、困难和特别困难学生(一)有下列情况可能造成学生家庭经济相对困难,可认定为一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1、城镇户口,父母暂时双失业。2、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另一方收入不足以维持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学生。3、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相对困难的学生。(二)有下列情况可能造成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可认定为困难学生:1、父母一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2、单亲家庭(指父母一方已故)收入不足以维持正常学习和生
4、活的学生。3、父母务农,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的。4、父母务农,有两名以上子女同时在非义务教育阶段上学,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学生。(三)有下列情况可能造成学生家庭经济严重困难,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1、孤残学生,无直接经济来源或失去主要经济来源的学生。2、家有长期患重病(慢性病除外) ,无医疗保险,医疗费开支数额巨大,造成家庭严重负债的学生。3、烈士子女、家庭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或重点优抚家庭子女。4、来自老少边穷地区,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正常的学习及生活费用的学生。5、遭受自然灾害,突发事件致使家庭财产损失严重的学生。第四章 组织领导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三级管理负责
5、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进行,学生处助学办是学校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制定相关工作意见,组织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各系要成立以系党总支书记任组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本系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各班级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学生代表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 10%)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第十条 各系要高度重视贫困学生的认定工作,要综合考虑学生的思想表现、学习成绩和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力求客观、公正,谨防错评、漏评。第十一条 各系要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建档工作期间,建档工作期间学生处助学办要做好指导和检查系家庭经济
6、困难学生认定和建档工作。第五章 认定程序第十二条 具备申请条件的学生应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高等学校家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同时向所在班级提供乡、镇以上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有关本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包括伤残证明) 。学生必须对其家庭经济状况以及所提供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审核工作由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在辅导员的参与下进行:(一)审核申请:了解申请者日常消费情况及家庭经济状况;了解申请者在校内外接受资助的情况;审核申请者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二)提出建议名单:
7、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由辅导员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议评议对象,提名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班级人数的 20%。(三)班级评议:由辅导员组织召开班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提名对象进行群众评议。(四)学生投票:班级学生对申请者是否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条件进行投票(申请者回避) 。以参加评议学生 2/3 以上同意作为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重要条件。(五)公示名单:系根据各班评议结果,征求相关意见,综合平衡,初步确定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推荐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在公示期间,如有异议,须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向系工作组提出。根据反映的情况进行资格审查,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 3
8、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生处助学办提请复议,学生处助学办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六)学院审核:经公示、复议后,系正式将推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报学院审批。学院将自规定上报期限起 5 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第十四条 学院和各系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第六章 安排与调整第十五条 时间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时间安排:二年级以上在每年56 月份启动,认定在 9 月份进行;一年级学生在每年 910 月份进行。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对因遭遇自然灾害等突发家庭经
9、济困难学生,或受资助后已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的学生,以及在调查审核中认定需要做调整的,应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进行调整。第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调整时间安排在每年 11 月和次年 3 月,调整幅度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名额的 10%以内。调整程序参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进行。由系认定工作组审核把关,并报校学生处助学办审批。第七章 权利与义务第十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有申请当年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获得奖、助学金等资助的权利。第十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获得资助时,有遵守社会公德,向社会回报爱心,参加公益劳动或公益活动的义务。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格:(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当年度如有违反校纪校规行为,受到学院、系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资助后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经教育不予改正的,取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三)对已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被举报在申报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时有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追回已发奖助学金。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二 00 七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