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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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政法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授权,我校授予的学位按法学学科门类授予硕士学位。授予学位专业或领域的申请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第三条 硕士学位的授予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二)掌握本学科、本专业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三)通过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要求,成绩合格;(四)论文盲审

2、、重合率检测合格,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第四条 授予硕士学位的课程学习要求(一)政治理论课。能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认识社会,指导学习和科研工作;(二)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三)外国语。要求具有较熟练的阅读能力,一定的写、译能力和基本的听、说能力,能够以外国语为工具进行本专业的学习和研究;(四)学分。通过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考试和取得规定的学分,成绩合格。学位课程考试如有一门不及格,可申请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的,则按上海政法学院研究生管理细则(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3、五)科研。答辩前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以上海政法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一篇;或参与导师在研的省部级科研项目,位列项目组成员前三名,经导师证明完成相关科研任务的;或参加本专业国家级以上学术研讨会,所提交的论文纳入研讨会论文集的。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授予硕士学位(一)不符合本规定第三条中硕士学位授予条件的;(二)因考试作弊曾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硕士学位的;(三)有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或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以及其他学术失范行为的;(四)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予授予硕士学位的其他情形。第六条 硕士学位评定授予工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第七条 申请人请求授予硕士学位、对申请硕士学位的材料审核、硕士学位的授予以及撤销硕士学位等相关具体事项依据上海政法学院硕士学位管理工作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本规定由学校研究生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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