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主管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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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主管社团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主管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的财务行为,加强社团财务管理,确保社团管理运营的资产(以下简称社团资产)安全、完整,增强社团服务能力,促进社团健康发展,根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社章、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主管社会团体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社主管的各类社团,包括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等及其所属单位。第三条 社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社团年度预算,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和完善社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社团资产管理

2、,确保社团资产保值增值;对社团的经济活动进行财务监控。第四条 社团财务管理是社团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财会部负责社团财务监管工作,规范社团财务管理行为。第五条 社团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经济业务收支活动和财务工作负直接责任。2第六条 社团的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工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第二章 财务机构设置和财务人员配备第七条 各社团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第八条 没有设置会计机构

3、和配备 会计人员的社团,应当根据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 第九条 各社团应当根据会计业务 需要配备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十条 各社团应当根据会计业务 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3会计人员应当按照

4、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第三章 预算管理第十三条 预算是指社团根据自身业务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财务收支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第十四条 社团应遵循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编制年度收支预算。各社团可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事业发展需要,合理测算、编制年度收入支出预算。第十五条 各社团于每年 4 月 15 日前,将本年度收支预算报总社财会部和社团管理部备案。第四章 收入管理第十六条 收入是指社团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入。收入按照其来源分为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商品销售收入等主

5、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一)捐赠收入,是指社团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二)会费收入,是指社团根据章程等的规定向会员收取的会费收入。4(三)提供服务收入,是指社团根据章程等的规定向其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四)政府补助收入,是指社团接受政府拨款或者政府机构给予的补助而取得的收入。(五)商品销售收入,是指社团销售商品所形成的收入。(六)投资收益,是指社团因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净损益。(七)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主要业务活动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处 置净收入、无形资产处置净收入等。如果有除上述之外的其他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应当单独核算。第十七条 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本

6、单位预算,统一管理。严禁以下情况:(一)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收入;(二)违规转移到其他单位继续使用;(三)坐支现金、设立“小金库” 以及账外 账。第十八条 对于各项收入应当按是否存在限定区分为非限定性收入和限定性收入进行核算。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和投资收益等一般为非限定性收入,除非相关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设5置了限制;捐赠收入和政府补助收入,应当视相关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是否设置了限制,分别按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进行核算。第十九条 社团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第五章 费用支出管理第二十条 费用是指社团为开展

7、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减少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出。费用应当按照其功能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一)业务活动成本,是指社团为了实现其业务活动目标、开展其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 务所发生的费用。(二)管理费用,是指社团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人 员支出和公用支出,如工资、奖金、职工福利费、住房公积金、住房 补贴、社会保障费、离退休人员工资与补助,以及办公 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 赁费、劳务费等。(三)筹资费用,是指社团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6(四)其他费用,是指社团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

8、活动成本、管理费用或者筹 资费用中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无形资产处 置净损失等。第二十一条 各社团应贯彻执行中央“八 项规定” ,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肃财经纪律,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加强费用支出管理。各社团应参照国家相关文件精神,尽快制定本单位经费支出管理细则,报总社财会部和社团管理部备案。(一)会议费支出1、各社团参照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会议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单位会议费管理细则。2、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不得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严禁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

9、议费开支标准;严禁转嫁或摊派会议费用以及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等其他违规行为。(二)培训费支出1、各社团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单位培训费管理细则。2、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7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三)差旅费支出1、各社团参照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单位差旅费管理细则。2、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支出;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

10、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第二十二条 严禁以下行为:(一)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的;(二)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资金,转嫁支出的;(三)超标准超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四)其他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的行为。第六章 结余管理第二十三条 结余是指社团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按其是否受到限制,分为限定性结余和非限定性结余。第二十四条 社团的结余,除限定性结余外,当年非限定性结余主要用于发展社团事业、弥补以后年度的收支差额等。第七章 资产管理8第二十五条 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并由社团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社团带来经济效益或者服务潜力。第二十六

11、条 资产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受托代理资产等。第二十七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款项、预付账款、存货、待摊费用等。第二十八条 社团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对货币资金、各类银行结算票据与支付密码、银行预留印鉴等重要物品的保管,要定岗定人,分离保管,实现相互制约。第二十九条 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除保留适当备用金外,其余现金必须全部存入开户银行。不得将单位取得的收入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不得以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第三十条 建立存货收支明细账,健全验收、领用、保管

12、和清查等管理制度,对存货实行定期或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按程序办理调账。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较高,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生产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有形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9固定资产一般分为七类:房屋和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设备、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第三十二条 社团应当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固定资产的成本。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在 10000 元(含 10000 元)以上的,其报废和转让须报经总社社团管理部和

13、财会部审批,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上报材料和业务流程参照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具体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 社团应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健全验收、领用、保管和清查等管理制度。对固定资产实行定期或不定期清查盘点,每年年度终了前须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第三十五条 无形资产是指社团为开展业务活动、出租给他人或为了管理目的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第三十六条 受托代理资产,是指社团因从事受托代理交易而从委托方取得的资产。社团应当对受托代理资产比照接受捐赠资产的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原则,但在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资产时,应当

14、同时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负债。第八章 负债管理10第三十七条 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含有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流出社团。负债应当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长期负债和受托代理负债等。第三十八条 流动负债是指将在 1 年内(含 1 年)偿还的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项、应付工资、应交税金、预收账款、预提费用和预计负债等。第三十九条 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限在 1 年以上(不含 1年)的负债,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和其他长期负债。第四十条 受托代理负债是指社团因从事受托代理业务、接受受托代理资产而产生的负债。第四十一条 社团应根据自身偿债能力适度负债,对负债实施分类管理,及时清偿。第四十二条 社团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第九章 对外投资第四十三条 对外投资应保证社团发展的需要,遵循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不得利用财政拨款和财政拨款结余对外投资。第四十四条 不得从事以下投资事项:(一)买卖期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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