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 27 石井污水处理厂厂内污泥减量技术改造试点 项目 资格预审 文件 招标人: 广州市污水治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广州市临江大道 501 号 联系人: 赵工 联系电话: 020 38890405 传真: 020-38890252 招标代理机构: 广州峤达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 广州市广园中路 428 号 4 号楼 联系人: 廖工 电 话: 020-83842351 传 真: 020-838433350 二一三年 八 月 2 / 27 第一章 投标申请人 须知 投标申请人 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说明 1.1.2 招标人 名称: 广州市污水治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广州市
2、临江大道 501 号 联系人: 赵工 电话: 020 38890405 1.1.3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 广州峤达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 广州市广园中路 428 号 4 号楼 联系人: 廖工 电 话: 020-83842351 传 真: 020-83843350 1.1.4 招标项目名称 石井污水处理厂厂内污泥减量技术改造试点 项目 1.1.5 招标项目建设地点 广州市 石井污水 处理厂 厂内 。 1.2.1 资金来源 国有企业自筹资金 1.2.2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污泥处理系统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并获得相关部门批复、施工图设计、土建
3、施工、设备的集成(含二次设计)、安装、调试、试验期、完工验收 。 运行期(期限 10 年,以验收合格为前提)。 中标人必须向招标人公开污泥减量技术具体配方及实施工艺(公开时间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签订运行服务合同前)。 本次招标范围不包括含水率 3040%污泥的后续处置,具体以本项目招标文件为准。 1.3.2 标段划分 本次招标为 一个标段 。 1.3.3 EPC 建设及试验期和运行期 1) EPC 建设及试验期,从招标人发出进场试验通知书 及签署试验协议 开始起算,中标候选人需在 210 日历天内以投标设计方案为基础完成污泥处理系统的前期工作,并建成满足3 / 27 招标文件要求的首期处理设施(
4、含建构筑物和设备等,其中土建工程按最终规模一次建成)的建设并完成调试。建设期完成后进入期限为 90 日历天的试验期,要求在可满足 首期处理规模的条件下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全部污泥处理技术指标。 2)运行期,从发出中标通知书并签订 EPC 总承包合同及 10年运行 服务合同开始起算,进入为期 10 年的运行服务期。 1.3.4 质量要求 需符合有关法规及合同文件要求 。 1.4.1 投标申请人 的资质条件、能力 详见招标公告。 1.4.3 是否接受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本项目允许联合体投标,但联合体组成单位不得超过 3 家。如投标申请人为联合体并签订联合体协议,联合体
5、协议应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同一单位在同一项目中只能单独参与投标,或仅能以某一联合体成员的身份参与投标。 2.2 招标 人修改资格预审文件的截止时间 2013 年 月 日 时 分 3.1.1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包括的内容 企业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 近年财务状况的要求: / 投标申请人 需补充的其他材料: 投标申请人 根据需要自行补充 3.3.2 资格预审申请 文件份数 一式 五 份,正本一份、副本 四 份。 4.1 递交申请文件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本项目前期服务机构为广东省环境工程研究设计 院,本次招标前期服务机构不允许参与
6、本次投标。 4 / 27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 投标申请人 须知前附表。 1.1.3 本次招标代理机构:见 投标申请人 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 投标申请人 须知前附表。 1.1.5 本次招标项目建设地点:见 投标申请人 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 投标申请人 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 投标申请人 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
7、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 投标申请人 须知前附表。 1.3.2 本次招标标段划分:见 投标申请人 须知前附表。 1.3.3 本次招标项目的计划工期:见 投标申请人 须知前附表。 1.3.4 本次招标项目的质量要求:见 投标申请人 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申请人 资格要求 1.4.1 本次资格预审要求投标申请人(如为联合体,则要求其联合体成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1)投标申请人 资 格 要求详见招标公告及投标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 2) 按要求签署盖章的 投标申请人 声明。 ( 3) (含联合体成员)在报名前已在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办理 企业 IC 卡,且诚信档案在有效期内。
8、 (4)其他要求:见招标公告及 投标申请人 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申请人 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 2)为本次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 3)为本次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 4)为本次招标项目前期服务机构的。 ( 5)为本次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 6)与本次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 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 7)与本次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5 / 27 ( 8)与本次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 9)被责令停业的; (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
9、资格的; (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 1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 ( 13)投标人、投标人主要负责人及拟投入人员在招标投标、合同履行、安全事故方面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受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被取消投标资格的。 (说明 :本款第( 9)( 11)项规定的情形,在资格审查时需根据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文件为准) 1.4.3 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见前附表。 1.5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来往文件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6 费用承担 投标申请人 准备和参加资格预审发生的费用自理。 2. 资格预审文
10、件 2.1 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 2.1.1 本资格预审文件包括招标公告、 投标申请人 须知、资格审查办法、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项目建设概况,以及根据本章第 2.2 款对资格 预审文件的修改。 2.1.2 当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2.2 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2.2.1 投标申请人 应仔细阅读招标公告与资格预审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有疑问,应在 投标申请人 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进行澄清。 2.2.2 招标人认为需要对招标公告与资格
11、预审文件的内容进行澄清的,将在 投标申请人 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在 广州公共资源交 易中心 网站(网址: ,下同)刊登有关澄清的内容,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 投标申请人 须及时登陆网站查看。若 投标申请人 未及时登陆网站查看,招标人将不承担与此有关的责任。 2.2.3 在 投标申请人 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招标人可修改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文件。在投标申请人 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后修改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文件的,招标人应相应顺延资格预审文件递交时间。 有关修改文件在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网站发布。 投标申请人 须及时登陆网站查看。若 投标申请人 未及时登陆网站查看,招标人将不承担与此有关的
12、 责任。 3.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 6 / 27 3.1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及编制要求 3.1.1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 格式、内容及所需提交的资料见第四章 : 封面。 目录。 (1)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资料一览表 (2)资格预审申请函。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正本用原件、副本用复印件)。 (4)法人授权委托书(正本用原件、副本用复印件)。 ( 5) 投标申请人 基本情况表。 ( 6)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 总 体 负责人情况表。 ( 7) 拟投入本项目的 项目 EPC 建设期项目经理 情况表。 ( 8)投标申请人声明 ( 9)联合体 协议格式(如为联合体) ( 10)企业近
13、年完成的类似项目考察业绩材料(此项内容不作为资格预审不合格的依据) ( 11) 其他材料。 3.1.2 如招标人要求投标申请提交的有关证书正在办理年审手续,而不能提供有效的证书材料的,必须提供原证书复印件及原发证单位证明书原件或受理回执,证明 投标申请人 确实持有该证书并且有效。 3.2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装订、签字 3.2.1 投标申请人 应按本章第 3.1 款和第 3.2 款的要求,编制完整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或复印,并按资格预审文件要求加盖单位公 章和由 投标申请人 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的任何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由 投标申请人 的
14、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 如投标申请人为联合体,除注明由双方加盖单位公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地方外;其他文件由联合体牵头方按资格预审文件要求加盖单位公章和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3.2.2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 投标申请人 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当正本和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2.3 资格预审申请 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内页统一使用 A4 纸打印或复印(大型表格可用 A3 纸打印或复印)。 4.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4.1 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 见 投标申请人
15、 须知前附表。 4.2 投标申请人 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地点: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 333 号)。 7 / 27 4.3 投标申请人 所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不予退还。 4.4 招标人不予受理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4.5 投标申请人 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广州建设工程投标报名申请表,一式二份。此表由 投标申请人 从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网站自行下载并按要求填写、盖章。 (2)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含申请人资格预审资料一览表),格式及内容要求见第四章 。 4.6 投标申请人 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应按 广州
16、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要求办理进场和报名手续。若 投标申请人 未按要求办理手续,招标人将不承担与此有关的责任。 5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审查 5.1 资格审查委员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由招标代理机构组建的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人数为 5 人或以上单数,全 部从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5.2 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委员会根据第二章“资格审查办法”中规定的审查标准,对所有已受理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审查。没有规定的方法和标准不得作为审查依据。 6. 通知和确认 6.1 通知 资格 审查 结果在 广州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 网站 和广 州水务局信息门户网 站(网址:,下同 )公示
17、3 个工作日。 资格预审结果将及时告知合格的投标 投标申请人 ,并同时发出 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凡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 投标申请人 ,请按照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中确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获取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 6.2 确认 资格预审合格的 投标申请人 应在本章第 6.1 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购买招标文件,并按招标人的要求进行确认。未在规定时间内购买招标文件的,视为放弃投标。 7. 投标申请人 的资格改变 通过资格预审的 投标申请人 组织机构、财务能力、信誉情况等资格条件发生变化,使其不再实质上满足第二章“资格审查办法”规定标准的,其投标不被接受。 8. 纪律与监督 8.1 严禁贿赂 严禁 投标 申请
18、人 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查委员会和与审查活动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行贿。在资格预审期间,不得邀请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与资格审查活动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到 投标申请人 单位参观考察,或出席 投标申请人 主办、赞助的任何活动。 8.2 不得干扰资格审查工作 8 / 27 投标申请人 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资格预审的审查工作,否则将导致其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8.3 保密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与资格审查活动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应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审查、比较进行保密,不得在资格预审结果公布前透露资格预审结果,不得 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情况。 8.4 投诉 投标申请人 和其他利害
19、关系人认为本次资格预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有不公正行为的 ,可以 进行书面 投诉,投诉应当署名。投诉受理部门: 广州市水务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 020-61300522; 地址: 广州市瘦狗岭路 555 号; 邮编: 510640。 9.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 投标申请人 须知前附表。 9 / 27 第二章 资格审查办法 1. 审查 方法 本次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凡符合本章第 2.1款和第 2.2款规定审查标准 的 投标申请人 均通过资格预审。 2. 审查标准 2.1 初步审查标准 通过 初步审查 的 标准 如下: (1)要求提交的 资料齐全,要
20、求 原件核对的资料已提交原件核对。 (2)投标申请人 名称与营业执照一致。 (3)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的资格预审申请函、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申请文件改动之处的签字和盖章符合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 (4)投标申请人(含联合体成员)在报名前已在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办理 企业 IC卡,且诚信档案在有效期内。 2.2 详细 审查 标准 通过 详细审查 的 标准 如下 : (1)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企业资 格 要求 符合第一章“投标申请人须知”第 1.4.1项规定 。 (3)项目 总 负责人 、 EPC建设期 项目 经理 的资格 符合第一章“ 投标申请人 须知”第 1.4.1项规定 。
21、 (4)具 有 按 资格预审文件要求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 函 及投标 投标申请人 声明原件。 3. 审查程序 3.1 初步 审查 资格审查委员 会 依据本章第 2.1款规定的标准,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初步审查。有一项因素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3.2 详细 审查 3.2.1 资格审查委员 会 依据本章第 2.2款规定的标准,对通过初步审查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详细审查。有一项因素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3.2.2 通过详细审查的 投标申请人 ,除应满足本章第 2.1款、第 2.2款规定的审查标准外,还不得存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形: 10 / 27 (1)不按 招标人(招
22、标代理机构) 要求澄清或说明的; (2)有第 一 章 “ 投标申请人 须知 ” 第 1.4.2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3)在资格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行贿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3.3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澄清 在审查过程中, 资格审查委员 会 可以书面形式,要求 投标申请人 对所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必要的澄清 或说明。 投标申请人 的澄清或说明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改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申请人 的澄清和说明内容属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 资格审查委员 会 不接受 投标申请人 主动提出的澄清或说明。 4. 资格 审查结果 4.1 资格 审查 报告 资格审查委员 会 按照本章第 3条规定的程序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完成审查后,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 投标申请人 名单, 形成 书面审查报告。 4.2 重新招标 满足资格审查合格条件的投标 投标申请人 不足 5 名时为招标失败。招标人分析招标失败原因,修正招标方案,报有关管理部门核准后,重新组织 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