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7号2010年10月8日颁布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共七章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主管机关: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全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职责权限,具体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船舶污染物的排放与接收,(5)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单证,如实填写所接收的污染物种类和数量,并由船长签字确认。接收单证上应当注明作业单位名称,作业双方船名,作业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地点,以及污染物种类、数量等内容。 船舶应携带相应的记录簿和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污染物接收证明,并将其保存在相应的记录簿中。,第三章船舶污染物的排放与接收,第四章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及其有关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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