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际商法第一章【国际商法】是(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指调整国际商事(主体在从事国际商事交易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国际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主要但不仅是国家)签订的确定它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国际惯例】是在国际商事活动的某一领域,经过长期实践所形成的习惯做法。【法系】即比较法学家按照历史传统和形式特征对世界各国法律所作出的分类。【英国的“先例约束力原则” 】:1、上议院的判决是具有约束力的先例,对全国各级审判机关都有约束力。 2、上诉法院的判决可构成对下级法院有约束力的先例,而且对其本身也有约束力。3、高级法院每个的判决对一切低级法
2、院有约束力,对其他各庭及王冠法院有说服力。*只有上诉法院、高级法院和上议院的判决可以构成先例。【美国的“先例约束力原则” 】: 1、在州法方面,州的下级法院须受其上级法院判决的约束,特别是受州最高法院判决的约束。2、在联邦法方面,须受联邦法院判决的约束,特别是受美国最高法院判决的约束。3、联邦法院在审理涉及联邦法的案件时,须受其上级联邦法院判决的约束;而在审理涉及州法的案件时,则须受相应的州法院判决的约束,但以不违反联邦法为原则。4、联邦和州的最高法院不受他们以前确立的先例的约束。 【英美法系的结构具有两大特点】:一是法律的二元结构,二是重视程序法。【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区别】:1、救济方法不同。
3、普通法只有金钱赔偿和返还原物两种救济方法, 衡平法新增了实际履行和禁令。2、诉讼程序不同。普通法法院设陪审团,采取口头询问方式审理案件, 衡平法法院不设陪审团,采书面方式审理案件。3、法院的组织系统不同。王座法庭适用普通法的诉讼程序,枢密大臣法庭适用衡平法的诉讼程序。4、法律术语不同 起诉:suit Action 权利:Interests Rights判决: Decree Judgment 损害赔偿:Compensation Damages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1、法律的主要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强调成文法的作用,主张编纂法典。英美法系强调判例法的作用,实体法和程序法合一。2、司法机关的
4、作用不同(诉讼程序不同) 大陆法系采用“纠问式” ,法官居于主导地位。英美法系采用“对抗式” ,法官充当消极的中立裁定者的角色。3、法律推理方式不同:演绎与归纳4、法律结构不同:公法与私法。普通法与衡平法5、法律的重心不同:实体法与程序法6、法律分类不同:法律体系系统性第二章【独资企业】作为最早出现的商事组织,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成立及控制经营的,相对于其他企业类型而言,独资企业简便易行。【独资企业的特点】:1、他是一个自然人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2、企业的所有权与管理权合二为一 3、资金来源有限,资本数额较少 4、赋税较轻【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1、投资认为一个自然人,且该自然人不是法律禁止从
5、事营利性活动的人2、有自己的企业名称。 (在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可出现“有限”或“有限责任的字样” )3、有投资人申报的经营资金(该资金只是经营的条件,不具有对外提供信用担保的效力)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重点理解) 】:受托人或受聘人应当忠实履行其职责,在授权范围内进行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并不得有以下损害投资人的行为: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2、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3、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储存账户 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6、未经
6、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 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被聘用人员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合伙企业】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合伙契约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特点】:1、合伙企业基于合伙人之间订立的合伙合同而成立2、合伙企业是人的组合(人合性)3、合伙企业合伙人原则上均享有平等参与管理合伙事务的权利4、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5、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企业的责任负无限连带
7、责任【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1、两名以上合格的合伙人 2、书面合伙合同 3、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合法的企业商号及必要的经营条件等【有限合伙】是指由一个以上的普通合伙人和一个以上的有限合伙人共同设立的合伙企业,前者对合伙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后者只以出资额为限负有限责任。 (2-50 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的特殊权利】:1、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2、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3、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4、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提前 30 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对外转让份额 【有限责任公司】 (l
8、imited company) ,亦称有限公司,是由两个以上的股东出资组成,每个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stock corporation 或 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 ,又称股份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组成,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母公司】 ,是指拥有另一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通过协议方式能够对另一公司的经营实行实际控制的公司。母公司也称为控股公司。【子公司】是指与母公司相对应,其一定
9、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拥有或通过协议受到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即为子公司。(这是按公司之间的控制或从属关系进行的分类,母公司与子公司是两个互相对应的概念。)母子公司关系是否形成的判断标准主要看是否在实际上形成了控制和被控制的关系。如果没有形成控制的关系,只能作为参股公司对待。 母子公司间虽然具有投资关系,但均为独立法人,各自承担各自的债务,互不牵连。这是母子公司最为基本的法律特征。【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特点】:1、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实际控制,即母公司拥有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其中尤其是能够决定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2、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控制关系主要是基于股权的占有,而不是直接依
10、靠行政权力控制公司。3、母公司、子公司各为独立的法人。【封闭式公司】 (private corporation 或 closed corporation)又称为不上市公司、私公司或非公开招股公司。其特点是公司的股份只能向特定范围的股东发行,而不能在证券交易所公开向社会发行,股东拥有的股份或股票可以有条件地转让,但不能在证券交易所公开挂牌买卖或流通。 (理解)【开放式公司】 (public corporation)又称为上市公司、公众公司或公开招股公司,其特点与封闭式公司正相反,它可以在证券市场上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股东拥有的股票也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自由地买卖或交易。 (理解)【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11、 ,是指对于已经具有独立资格的法人组织,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如果其成员出于不正当目的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并因此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法院可以基于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否认该法人的独立人格,而责令法人的社员直接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理解)【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适用条件】:其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的适用以公司具备独立的法人人格为逻辑前提。其二,法人成员滥用了法人人格。 其三,法人成员滥用法人的法律人格给债权人利益带来了损害。其四,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只限于特定当事人之间。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具体适用情况】: 1、公司资本显著不足。2、利用公司回避合同义务。3、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利用法
12、人或新设法人进行债务规避。4、公司法人人格的形骸。 【公司设立】是指公司发起人为促成公司成立并取得法人资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所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公司设立的立法原则】 (了解)1、自由设立主义。 2、特许设立主义。 3、核准设立主义。 4、准则设立主义。 5、严格准则设立主义。【公司设立的方式】 ,是指设立公司采取何种方法和程序。在大陆法系,公司设立的方式依据公司设立时资本募集的方式不同可分为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 【发起设立】又称共同设立或单纯设立,是指由发起人共同出资或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的一种方式。【募集设立】也称为招股设立、渐次设立或复杂设立,是指发起
13、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按法定程序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必须采用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则既可以采用发起方式设立也可采取募集方式设立。募集设立适用于股份公司,有限公司不可采取募集设立方式。我国公司法还规定,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了解)【公司设立的条件】: 1、设立主体条件: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限定为 50 个以下,允许一个法人或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14、发起人数规定为 2 至 200 人之间。 2、公司财产条件: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3 万元,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万元(一次缴齐)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万元。3、公司组织条件:包括公司的名称、住所及依法建立符合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等。我国公司的组织机构是指“三会”制度。4、公司经营条件:是指公司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设立行为条件:包括公司章程的制定、公司名称的选择、组织机构的确定和股份的发行。 *对资本构成的要求:资本是否划分为股份,即是否由股份构成。股东出资方式及其所占资本总额的比例。
15、(货币30%)公司发起人出资数额及其占资本总额的比例。 (35%)【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了解):1、发起人发起,签订发起人协议。 2、订立公司章程。3、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4、报经有关部门审批。 (非必经程序)5、缴纳出资并验资。 6、申请设立登记。 (提交法定文件*)7、登记发照*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日期。自成立之日起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可以公司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股份公司的设立程序】 (了解):1、签订发起人协议。发起人协议是发起人之间以书面形式表达的共同设立公司、各自承担一定设立义务的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其仅规范发起阶段发起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性质上被认为是合伙
16、协议。2、行政审批:非必经程序 3、制订公司章程。4、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5、认购股份。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认购程序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认购程序 6、建立公司组织机构和申请设立登记。7、公告。【公司设立失败】:1、设立失败对公司的效力:公司不能取得法人资格。2、设立失败对发起人的效力:对设立费用和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对已收股款的返还责任,是无限连带责任。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公司资本】 (capital) ,又称股本,是公司章程确定并载明的股东出资总额。【特征】:1、资本是公司自有的独立财产(是否包括借贷资本)2、资本来源于股东的出资3、资本表现为一定的数额4、资本由公司章程
17、确定并载明的5、资本是一个相对确定的货币数额【公司资本原则】:所谓“资本三原则” ,是指传统公司法在发展过程中形成并确认的关于公司资本的三项基本原则的统称。1、 “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做出明确规定,并须全部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我国公司法实行的是严格的资本确定原则。 (资本确定原则的意图在于:一方面使公司具备法人要件,一方面要保护第三人的利益。 ) 2、 “资本维持原则” ,又称资本的充实原则,它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 (立法意图:使资产与资本不要过于偏离,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3、 “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资
18、本一经确定,非依法定程序变更章程,不得改变。 (资本不变原则的立法意图是防止公司随意减少资本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 【公司资本形成】: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衷资本制(一) 法定资本制:1、概念:法定资本制,也称确定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资本总额,并一次性发行和募足,否则公司不得成立的资本制度。法定资本制是大陆法系国家的资本形成制度,其主要特点是资本或股份的一次发行。但可以不一次缴纳股款。2、内容:公司设立时,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资本总额;公司设立时,须将资本一次性全部发行并全部募足;资本募足后,各认股人应根据发行的规定缴纳股款;公司成立后,如需增减资本须履行
19、法定程序。如必须经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章程等。 3、评价:利:强调资本真实,能较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社会交易安全。弊:增加公司设立难度,导致公司设立周期长、成本高;同时为公司成立后的增减资本带来不便。*我国: 1、对于有限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实行一次发行、分期缴纳的较为宽松的法定资本制。2、对于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仍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法定资本制。(二)授权资本制:1、概念:授权资本制,也称核准资本制或名义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虽然应在章程中载明公司资本总额,但公司不必发行资本的全部,只要认足或缴足资本总额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其余部分,授权董事会在认为必要时,一次或分次发行或募集。授权
20、资本制的主要特点是资本或股份可以分次发行。2、内容: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载明资本总额,此点与法定资本制相同。但同时章程亦应载明公司首次发行资本的数额。公司章程所定的资本总额不必在公司设立时全部发行,而只需认足并缴纳其中的一部分。各认股人就其在公司设立时认购的部分,必须一次性缴纳全部股款,不得分期缴纳。 公司成立后增加资本,仅需在授权资本数额内,由董事会决议发行新股,而无须股东会议变更公司章程。3、评价:利:公司不必一次发行全部资本或股份,减轻了公司设立的难度;授权董事会自行决定发行资本而无须经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章程,简化了公司增资程序;避免大量资金在公司中的冻结和闲置,能充分发挥财产的效益
21、。弊:易导致滥设公司或设立欺诈,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三)折衷资本制:分为许可资本制和折衷授权资本制(了解)1、许可资本制也称认许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资本总额,并一次性发行、全部认足或募足。同时,公司章程可以授权董事会在公司成立后一定期限内,在授权时公司资本的一定比例范围内,发行新股,增加资本,而无须股东会的特别决议。 2、折衷授权资本制是指公司设立时,也要在章程中载明资本总额,并只需发行和认足部分资本或股份,公司即可成立,未发行部分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发行,但授权发行的部分不得超过公司资本的一定比例。 【公司组织机构基本构成】:1、最高权力机关股东会。 2、经营决
22、策机关董事会。3、权力监督机关监事会。 4、业务执行机关经理。【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了解)普通决议需代表公司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特别决议需要以代表 2/3 的绝对多数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方可通过。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属于特别决议事项。【董事会】:1、概念:董事会是指依法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组成的代表公司并行使经营决策权的公司常设机关。2、法律地位:A 股东会的执行机关 B 公司的日常经营决策机关C 公司的对外代表机关 D 公司法定的常设机关【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订立合并协议,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归并为一个公司或创设一个新的公司的法律行为。【合并的程序】:1、董事会拟订公司合并方案 2、合并方案的通过注意: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3、签订公司合并协议 4、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5、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即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174 条、175 条6、实施合并行为 7、办理公司变更或设立登记【公司合并的法律效力】:1、合并公司的变化:公司的消灭 公司的变更或设立*解散无须经过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