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名词解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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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国民待遇:指内国给与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与本国人的待遇相同,即在同样的条件下外国人和内国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同。2、最惠国待遇:指一个缔约国根据条约的规定给予对方缔约国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该缔约国已经给予或将要给予任何第三国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待遇。3、普惠制(普遍优惠待遇):指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原产于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出口制成品、半制成品以及初级农产品减免关税的优惠待遇。4、法律冲突: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一个相同的法律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5、冲突规范:(又叫法律适用规范、法律选择规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不同性质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

2、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6、系属公式:就是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固定化,使它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处理原则,以便解决同类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7、连结点(亦称连结因素、连结根据):是冲突规范借以确定国际民商事关系应当适用什么法律的根据。8、准据法: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确定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实体法规范。9、识别:指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事实构成做出“定性”或“分类” ,将其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10、反致 狭义的反致广义的反致 狭义的反致转致间接反致外国法院说 狭义的反致: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案

3、件,法院按照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而该外国法中的冲突规范却指定应适用法院地法,法院结果适用了法院地国的实体法。转致: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按照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乙国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指定适用丙国法,甲国法院因此适用了丙国实体法。间接反致: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依自己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依乙国的冲突规范又应适用丙国法,而依丙国的冲突规范却应适用甲国法,甲国法院因此适用自己的实体法作为准据法。外国法院说:指英国法官在处理特定范围的涉外民事案件时,如果依英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法,英国法官应“设身处地”地将自己视为在外国审判,再依该外国对反致所抱的态度,决定

4、应适用的法律。11、公共秩序保留:指一国法院依其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时,如果该国法院认为外国法的适用或外国法适用的结果会与法院地国家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时,限制或排除该外国法适用的制度。12、国家豁免权:是指在国际民事交往中,一个国家及其财产享有不受其他国家管辖的权利。13、领事婚姻:指在驻在国不反对的情况下,一国驻国外的领事或外交代表为本国侨民依照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办理结婚手续,而成立婚姻的制度。14、区别制也称分割制:指在涉外继承中,将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对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所指向的实体法,即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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