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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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土地增值税的课税对象是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一) 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1.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课税,转让非国有土地和出让国有土地的行为均不征税。所谓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人根据国家法律、合同等规定,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使用权利。土地增值税只对企业、单位和个人等经济主体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课税。对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现行规定须先由国家征用后才能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征用集体土地,依法被征用后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土地不得转让。自行转让集体土

2、地是一种违法行为,应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来处理,而不应纳入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国有土地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出让金的行为。由于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是国家,出让收入在性质上属于政府凭借所有权在土地一级市场上收取的租金,所以,政府出让土地的行为及取得的收入也不在土地增值税的征税之列。2.土地增值税既对转让土地使用权课税,也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产权征税。所谓地上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如厂房、仓库、商店、医院、住宅、地下室、围墙、烟囱、电梯、中央空调、管道等。所谓附着物是指

3、附着于土地上、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种植物、养植物及其他物品。上述建筑物和附着物的所有者对自己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即拥有排他性的全部产权。税法规定,纳税人转让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转让,取得的增值性收入,也应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换言之,纳入土地增值税课征范围的增值额,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全部增值额,而非仅仅是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收入。3.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予征税。具体地,不征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赠与行为包括以下两种情况:(1)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瞻养

4、义务人的行为。(2)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行为。其中,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口(二) 征税范围的若干具体规定1.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如果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 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对以房地产作价入股,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

5、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或是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则属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围。2.合作建房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是,建成后转让的,属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围。3.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4.交换房地产交换房地产行为既发生了房产产权、土地使用权的转移,交换双方又取得了实物形态的收入,按照规定属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围 D 但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5.房地产抵押在抵押期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待抵押期满后,视该

6、房地产是否转移产权来确定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以房地产抵债而发生房地产产权转让的,属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围。6.房地产出租房地产出租,出租人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产权的转让,不属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围7.房地产评估增值房地产评估增值,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让,不属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围。8.国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用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国家收回或征用虽然发生了权属的变更原房地产所有人也取得了收入,但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9.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等相关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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