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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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一年来,有关解决婚外同居关系约定的补偿、赠与小三财产的纠纷仍层出不穷,同案异判现象依旧,理论和实践中对于出轨丈夫赠与“小三”的财产应当返还全部还是一半,存在着这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针对受到侵犯的夫妻共同财产,究竟返还的范围是全部还是一半呢?北京市汉威律师事务所特总结出相关案例,期待最高法院尽早以案例指导的形式加以统一。丈夫买房赠情人,妻子起诉判返还居住在上海市的庞女士,因丈夫胡某为“小三”徐某购买了一套商品住宅,将丈夫和“小三”一起告上法庭,要求确认他俩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返还属于自己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 132 万余元。闸北区法院近日作出判决,支持庞女士的诉讼请求。庞

2、女士与胡某系夫妻关系。2009 年 6 月左右,胡某与徐某之间经常往来并发展成情人关系。2010 年 4 月,胡某和徐某与上海某置业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共同购买了虹口区株洲路商品房一套,房屋总价人民币 267 万余元,该房屋的预告登记状况信息显示,预购商品房权利人为胡某和徐某。 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同时,胡某先后从多家银行转账 200 多万元购买房屋。妻子庞女士认为,自己与胡某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胡某擅自将夫妻共有的巨额财产赠与徐某,该赠与行为无效,要求徐某返还购房款。法院审理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被告胡某用夫妻共同财产以两被

3、告的名义购买房屋,严重损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被告徐某明知被告胡某有妻子,但仍然保持与被告胡某的不正常往来,其行为有违公序良俗原则。同时,被告徐某取得虹口区株洲路房屋亦属非善意的取得,故被告胡某以购买房屋的形式赠与被告徐某房款的行为应属无效,因此,被告徐某应当返还不法取得的房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徐某返还购房款,于法有据。据此,法院判决赠与行为无效并返还相应购房款。出轨丈夫赠与“小三”财产,全额返还刘某与女同事王某保持 8 年情人关系,先后斥巨资给王某购买房产汽车等。刘某的妻子张女士发现后将王某起诉至法院,称丈夫给情人的钱属夫妻共同财产,要求王某返还230 万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5000 元。

4、近期,海淀法院审结此案,判决王某返还张女士 105 万元。刘某与王某原是同一个单位的同事,从 2002 年 2 月开始,二人成为情人关系,直至2010 年 10 月分手,当时二人签订了分手协议 ,其中约定由王某返还刘某 60 万元。庭审中,妻子张女士还拿出了一张 200 万的欠条说,丈夫多次给王某巨额钱财,用于购买房产、汽车和高档消费,二人分手后,王某给丈夫打了这个欠条。被告人王某称,她从未向刘某索要过财物,都是刘自愿赠与的,张女士不能证明她得到了 200 多万元。她也否认曾给刘某打过 200 万的欠条。王某说,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刘某给她的财物是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张女士受到的伤害,是因为刘某未

5、尽到忠诚义务,而不是自己的责任。不同意张女士的诉求。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张女士提供的短信以及电话录音、汇款记录,能够认定刘某赠与王某 105 万元,被王某用于购车、购房及偿还贷款等。王某与刘某虽然于 2010 年 11 月1 日达成分手协议 ,由王某返还刘某 60 万元,但该协议未经张女士同意,且还未履行,属于无效协议。同时,张女士提交的所谓王某写的“借款 200 万元”的借条,因为不是原件,王某持有异议,因此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综上,法院判决王某返还张女士 105万元,而张女死提出让王某归还用这笔钱购买房屋增值的部分,以及索要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法院不予支持。宣判后,张女士已提出上诉。妻

6、子状告第三者 要求返还丈夫所赠百万财产丈夫出轨后赠第三者小丽百万财产,妻子吴某将小丽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返还丈夫华某给她的近 100 万元现金。大兴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判处第三者小丽返还赠与现金 91 万余元。2009 年 9 月,吴某的丈夫华某和小丽经朋友介绍相识,并发展为情人关系,2010 年 4月,华某为小丽购买了一辆价值 20 余万元的轿车,并登记在小丽名下。此后,华某又先后将 100 万元存入银行卡,并将卡交予小丽。小丽持卡后,于 2010 年 8 月-11 月间,相继从该卡中支取现金、转账以及消费共计人民币 78.96 万元。此后,华某又对小丽多次赠与现金。妻子吴某发现家中存款有变化

7、后,便知道了丈夫有出轨行为,随后她将小丽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返还丈夫赠与的现金 99.96 万元。妻子吴某诉称,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交给小丽,并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轿车送给小丽,该赠与行为无效,希望法院判决华某和小丽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并要求小丽返还华某赠与的共计 99.96 万元。法官经审理后认为,在华某和吴某依然属于合法夫妻阶段,丈夫华某在未经妻子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丽,属于侵犯了婚后共同财产。由于二人在约会过程中确实花掉了部分钱,去掉这些已花掉的钱,判处小丽返还华某 91 万余元。丈夫偷赠小三儿房产 法院终审判定赠与行为无效丈夫瞒着妻子,花了 100

8、多万给情人置办一套房产,后妻子将丈夫与小三儿起诉到法院。北京市一中院终审认定丈夫的赠与行为无效。62 岁的李女士与 68 岁的马先生于 1976 年结婚。李女士诉称,2002 年,在俩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马先生在中国银行北京庄胜广场支行取出 168088 美元,用以购买西城区香炉营东巷一套房产,并将该房产赠与和其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 32 岁的韩女士名下。李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韩女士返还马先生为其支付的购房款人民币 1391281 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开庭时,丈夫马先生表示同意李女士的诉讼请求。而韩女士辩称,购房款是她本人自行支付的,与马先生无关。她与马先生之间不存在赠与关系。即使存在赠与,请

9、求撤销的主体也应该是合同双方,李女士的主体不适格。李女士曾起诉请求返还房产,撤诉后现又要求返还房款,前后矛盾。一审法院判决认为,马先生账户内的 168088 美元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他未经妻子同意,将上述款项用于为韩女士支付购房款,侵犯了李女士的合法权益。韩女士虽称购房款由其自行支付,但其陈述与查明的事实相悖。法院判决韩女士给付李女士 168088 美元等值的人民币。宣判后韩女士上诉,市一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朝阳法院:判决出轨丈夫赠与 “小三”财产返还一半妻子真真与丈夫王某结婚已经很多年了,妻子出国学习回国后发现了丈夫王某的婚外情,以及丈夫多次向“小三”名下账户存入巨额现金的事实。为了要回

10、丈夫私下给予“第三者”的财产,真真将丈夫和“第三者”小倩一并告上法院。要求小倩返款,同时希望法院确认两人签订的分居协议无效。2008 年 10 月至 2009 年 3 月,真真受单位指派出国进修。在此期间,王某在夜总会消遣时认识了女子小倩,并很快发展为婚外情人关系,但这段关系仅持续了半年两人就分手了。分手时,双方找律师并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规定双方结束男女朋友关系,并对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的收入及共同财产做出如下处理:1.女方将名下奔驰轿车过户到男方名下。2.过户后 7 日内男方将 20 万元转入女方指定账户。3.男方确认对于共同生活期间转入女方账户的50 万元人民币,女方已经悉数归还。2009

11、年 3 月,小倩将自己刚分手的情人王某告进了法院,称在自己将奔驰车过户给王某后,对方却未履行协议,因此要求王某按照协议支付自己 20 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同时王某对此也提出反诉。王某说他与小倩之间是包养关系,每年 60 万元,他已陆续给小倩账户打款 55 万余元,其中 42 万元由小倩购买了奔驰车。2009 年 1 月 18 日,小倩突然离开并提出分手。王某认为,小倩是以包养名义侵吞自己和妻子的共同财产,分居协议是他在心理上受强迫的情况下签订的,因此要求法院判决该协议无效,小倩还应返还购车剩余的 18万余元现金以及白金项链、相机、手机等馈赠品。对此,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称自己与小倩是包养关系没有实据,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因此王某应当支付小倩 20 万元及利息,驳回了王某的全部反诉请求。对于这样的判决王某表示不服,于是又提出上诉,后申请再审,但均未获得支持。事情败露 妻子真真回国后将丈夫与情人一同诉至法院。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支付小倩的款项数额属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事项,应以判决结果为准。对于王某已经法院确认支付小倩的 20 万元,因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王某仅对其中一半份额有处分权,由于真真主张,因此法院判决小倩返还属于真真的部分 1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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