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农2012646 号各区县财政局、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为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持续发展防止市场供应和价格大幅波动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1126 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以及财政部、农业部、市政府有关规定,为规范和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北京市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
2、,请遵照执行。附件:北京市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农业局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附件:北京市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稳定生猪生产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持续发展防止市场供应和价格大幅波动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1126 号) 、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 (农办财2011163 号) 、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持续发展防止市场供应和价格大幅波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京发改20112062 号)和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3、关于做好 2012 年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经费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211 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生猪产业发展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本市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中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费用给予补贴。无害化处理病死猪(不包括强制扑杀的猪)每头补助 80 元,补助经费由中央、市级、区县三级财政分别承担 40 元、20 元、20 元。第三条 补贴范围:在区县畜牧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无害化处理是指:深埋、化制、高温处理、化学处理。第五条 填报和统计。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发现病死猪时,应在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按照病害动物和
4、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16548-2006)以及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如实填写病死畜禽生物安全处理记录 。以月为单位统计填报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 (附表 1) ,并由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 、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双方签字确认,每月 3 日(遇节假日顺延)前将统计表(附表 1)盖章后,报送区(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登记记录和统计表按照相关规定保存 2 年以上。第六条 汇总和审核。由区(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对统计表(附表 1)进行审核、汇总,形成区(县)级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
5、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 (附表 2) ,对上报数据不合理的单位应进行复查;会同区(县)财政部门于每年 6 月 5 日、11 月 20 日前将半年度统计表(按照 11 月 16 日至次年 5 月 31 日和 6 月 1 日至 11 月 15 日两个时间段进行)上报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第七条 补助资金申报。市农业局对区县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形成北京市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 (附表 3) ,于每年 6 月 15 日、11 月 30 日会同市财政局将半年统计表上报农业部、财政部。第八条 公示。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应设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举报电话,并
6、将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名称、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量、补助标准和补助金额等相关信息,在村张榜、网站及相关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杜绝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第九条 资金的发放。市财政局根据农业部、财政部核定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量和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各区县财政部门;各区县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或“一折通”的形式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 ,并保存原始凭证,以便备查。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补助:(一)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未按规定建立养殖档案;(二)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未按规定实施强制免疫。第十一条 监督和检查(一)建立监督抽查和动态监管制度。市、区(县)财
7、政部门负责对补助资金的拨付及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和监督。市、区(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的核实、基础资料的管理、数据的统计和汇总等工作,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的监督检查。(二)申请补助资金的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记录和档案资料。(三)本市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中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27 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将已经发放的财政补助资金全额收回上缴市财政。(四)遇有
8、国家或本市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时,按照新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农业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进行解释。附表:1.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附表 1: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20 年 月)养殖场(小区)名称: 畜禽养殖代码或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无害化处理方式无害化处理时间 生猪饲养量 无害化处理数量深埋 化制 高温 化学处理 其他养殖场(小区)负责人签名 监管人员签名备注:此表一式三份,一份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留存,一份交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定,一份由养殖场存档。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签章)附表 2区(县)级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20 年 月)无害化处理方式乡镇名称行政村名称养殖场(小区)名称养殖场(小区)负责人身份证号养殖场(小区)负责人联系电话生猪饲养量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量 深埋化制高温化学处理其他养殖场(小区)负责人签名区(县)级合计 附表 3:北京市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20 年 月)规模场(小区) 无害化处理方式区县名称 规模场(小区)数量生猪饲养量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量深埋化制高温化学处理其他全市合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