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文号:威政办发2009132 号 发布时间:2010-1-4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 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的规划管理,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山东省城市国有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山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山东省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
2、率调整规划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威海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用地,调整使用性质和容积率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使用性质(简称“用地性质”), 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的中 类进行分类。 本办法所称容积率,是指在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为提高地下空间利用率,对符合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 符合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要求的地下建筑物,如地 下室、半地下室、配电室、各类泵(站)房、防灾减灾通道、地 下通道等配套设施用房,其面积不计入计算容积率的范围;对地下空间作为商场等经
3、营性用房的,其面积计入计算容积率的范围。 第四条 市规划部门负责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的规划管理工作。市监察部门负责对市规划部门履行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出让或转让过程中,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确定的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指标应符合 控制性详细规划。 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容积率指标一般应取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最大值。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市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用地 性质和容积率等规划指标进行开发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 自变更市规划部门确定的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 度、绿地率等规划控制指标及其他规划强制性内容。 第七条
4、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调整规划用地性质 或容积率: (一)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调整或者修编,造成地块开发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等原因,导致地块的建设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国家、省和市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调整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不得影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合法权益。 第八条 调整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后的建设项目,应符合周围环境要求、公共服务及市政基础配套设施承载条件,且必须满足城建、消防、卫生、交通、文物保护等有关规定。 第九条 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原则上
5、不再调整容积率。 建设单位在地块内有违法建设行为的,在对违法建设行为查 处完毕之前,不允许调整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 第十条 建设单位申请调整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的,应当向市规划部门提交调整申请报告和调整后的用地规划设计方案(简称“调整方案”)。 调整申请报告应包括建设用地基本情况、规划许可情况、调整用地性质或容积率的理由、调整幅度等有关内容。调整方案应包括调整前、调整后的用地总平面布局、建筑空间环境、与周围用地和建筑的关系等内容。 第十一条 申请调整用地性质或容积率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向市规划部门提交调整申请报告和调整方案 后,经市规划部门集体研究同意受理的,由市规划部门组织
6、召开 专家论证会,邀请专家对调整的必要性、合理性和科学性进行技术论证,提出专家论证意见;不同意受理的,书面回复不予规 划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经专家论证同意调整的,由市规划部门组织对调整申请报告、调整方案和专家论证意见进行公示,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并形成公示或听证情况报告。 (三)市规划部门将调整申请报告、调整方案、专家论证意见、公示及听证情况报告、修改后的调整方案提交市规划委员会 审议。 (四)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由市规划部门报市政府审批。 (五)市政府批准后,市规划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意见,办理有关规划许可变更手续。第十二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允许调整规划用地性质。 第十
7、三条 建设单位申请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可兼容用 地性质范围之外调整用地性质,或申请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 用地容积率指标范围之外调整容积率,经市政府批准调整的,应 先组织对相关规划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市规划部门按照市政府对用地性质或容积率调整的批准意见, 办理有关规划许可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调整后的用地性质与规划用地性质 属同一用地中类的,视同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可兼容用地 性质。 第十五条 对已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合同中已经规定 了容积率指标,但因历史原因或客观原因等无规划设计条件的, 按土地出让合同确定容积率;土地出让合同中未确定容积率指标
8、的,按已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容积率。 第十六条 市规划部门组织专家论证会,应当根据项目情况确定专家的专业构成和数量,从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有 关专家。论证意见要附专家名单和本人签名。 专家与申请调整建设用地性质或容积率的建设单位有利害关 系的,必须回避。 第十七条 调整申请报告、调整方案和专家论证意见应在市 规划部门网站、规划公示栏、建设用地周边进行公示,必要时通 过新闻媒体进行公示。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可兼容用地性质范围之内调整建设 用地性质,或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用地容积率指标范围之内 调整容积率的,公示时间不少于 7 个工作日。在控制性详细规划 规定的可兼容用地性质范围之
9、外调整建设用地性质,或在控制性 详细规划规定的用地容积率指标范围之外调整容积率的,公示时 间不少于 15 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举行听证的,按照山 东省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市规划部门对用地性质或容积率调整申请进行受理审查、专家论证、公示、听证的全过程和市规划委员会审议过程,应当允许有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旁听。 第二十条 市规划部门应于办理规划条件、规划许可证件等 有关规划许可变更手续后3 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批准文件和载明变更内容的规划许可变更情况告知书抄送市国土资源、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所有涉及用地性质或容积率调整的建设项目
10、, 其规划管理的有关内容必须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规划管理有关内容涉及保密要求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调整用地性质或容积率的,建设单位必 须按照有关规定,持市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许可变更情况告知书,到市国土资源、财政、建设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对经批准增加容积率的用地,市国土资源部门 依据规划许可变更情况告知书,对增加部分建筑面积,分不同 情况补收土地出让金: 原属于“招拍挂方式”出让的,除工业用地外,对增加部分 建筑面积,按现行评估单位楼面地价 2 倍的标准补交土地出让金; 如现行评估单位楼面地价低于原出让单位楼面地价,按原出让单 位楼面地价 2 倍的标准补交土
11、地出让金。 原属于协议出让的,除工业用地外,对增加部分建筑面积, 按现行评估单位楼面地价 2 倍的标准补交土地出让金。 工业用地在不改变使用性质的前提下增加容积率的,可以不 增收土地出让金。对新增工业用地,要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控制 指标,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的部分,不再增收土地 出让金。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依据规划许可变更情况告知书,对增加部分建筑面积,按2 倍标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二十五条 建设用地降低约定容积率的,不予减退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 第二十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地块的用地性质或容积率规 定未发生变化的,该地块用地性质或容积率只能调整一次。 第二十七条 市规划
12、部门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许 可,应当保持用地性质和容积率指标的连续性、一致性,对同一 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方案审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核定的容积率指标及相应的总建筑面积应当一致。 分期开发建设的用地,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 面积总和,不得突破规划条件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容积率。 第二十八条 市规划部门进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时,应依据审批的规划内容进行审核,特别是审查用地性质及用地范围 内的总建筑面积是否符合规划许可确定的用地性质、容积率和建 筑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规定的,由市规划部门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九条 超容积率建设行为未经处理
13、的,市规划部门不应对违规工程继续办理规划手续。 第三十条 涉及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规划调整的全部审查 审批资料,应按照城建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备查。 第三十一条 违规调整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部门或者其上级部门撤销其相关规划许可。 第三十二条 对规划部门工作人员不按规定调整用地性质或 容积率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纠正;对在用地性 质或容积率规划管理中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荣成市、文登市、乳山市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 容积率调整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