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广洪农村信用社人事劳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打造一支“严谨、勤 奋、忠 诚、开拓” 的员工队伍,促 进 我县农村信用社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 劳动人事法规及上级制订的 相关制度,结合我县农村信用社 实际,特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人事管理遵循的原则: 1、依法合规的原则。 2、以先进的企业文化 规范员工言行的原则。 3、以人为本,注重真才实学的原则。 4、岗位设置遵循业务发 展需要与优化人力资源配置相结合的原则。 5、当期业绩决定薪酬,长期业绩决定升迁的原则。 6、公开竞争与劳动力市 场接轨的原则。 第二章 员工基本要求 第三条 信用社员工应做到“ 十要”: 1、要不折不扣地执
2、行金融法律、法规和农村信用社的各项规章制 度; 2、要认真学习政策、法律、金融理论,刻苦 钻研本职业务,不断开 拓,勇于 创新; 3、要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始终保持奋发向上、开拓 进取的精神2 风貌和积极健康的心理素质; 4、要爱岗敬业, 严格履职, 维护集体声誉; 5、要求真务实,扎实工作, 说真实话,做老 实人; 6、要竭诚服务,待人热情, 举止庄重,做到和 蔼可亲; 7、要廉洁自律、秉公尽职; 8、要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9、要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稳定,崇尚科学,反对迷信; 10、要团结协作、与人为善、 诚实守信、胸襟开 阔。 第四条 信用社员工应严格执行“ 十个严 禁” : 1、
3、严禁工作时间迟到、早退; 2、严禁工作期间擅离工作 岗位; 3、严禁工作时间上网炒股、玩游戏; 4、严禁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推 诿、扯皮、敷衍塞 责; 5、严禁不按上级要求和限 时服务时间办结工作; 6、严禁利用职务或工作便利索、拿、卡、要; 7、严禁接受客户的宴 请和高档消费; 8、严禁收受红包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 9、严禁参股投资、 经商办企业; 10、严禁打牌赌博。 第三章 岗位竞聘 第五条 联社根据工作和岗位需要, 实行按责定岗、按 岗定人。在 考试考核的基础上,组织员 工双向选择, 实行竞争上岗, 择优聘用。3 第六条 建立员工“ 双考”的考试考核机制, 实行持证上岗, “ 双考
4、” 即文化、业务知识考试和德、能、勤、 绩、廉考核。 “ 双考” 合格者持证上 岗,凡未取得上岗证的员 工, 联社组织一次补考, 补考不合格,将按末 位淘汰处理。 第七条 双向选择均在联社确立的岗位、人 员编制内进行。由 员工 根据自己的能力、水平选择自己的意向岗位, 选择和接收双方书面意 向达成一致的,经党委同意后正式上岗。双向 选择原则上遵循属地就 近和亲属回避原则。 第八条 末位淘汰和竞岗落聘的员工实行待岗。待 岗期限为三个 月,待岗期内要参加单位 组织的教育培训和从事单位安排的临时性工 作。待岗期满后, 经考试考核合格者,可确认上岗资格,参与 竞聘上岗。 否则,按 规定程序限期调出本单
5、位。末位淘汰和竞岗落聘的留用工予 以辞退。 第四章 干部聘任 第九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信用社正副主任(分社主任)、联社 部室负责人,由联社主任提名, 联社党委集体研究确定, 财务、信 贷、 稽核等主要部门负责人聘免提请理事会决定。逐步推行中层骨干竞聘 上岗。聘期原则上一年一聘,任 职期满,根据考核 结果决定是否继续聘 用或重新竞聘上岗。 第十条 根据改革发展的要求和上级精神, 对新提拔的 信用社正、副主任(分社主任)(含部室正、副经理),男年龄控制在 45 周岁以下、女在 40 周岁以下;对男年满 53 周岁、女满 49 周岁的在职 信用社正、副主任(分社主任)(含部室正、副经理),不再聘用
6、,退出 实 职后的工资等待遇按:连续正副职满 15 年的,退出实职时享受副经理 待遇,不满 15 年的享受一般员工的待遇。年龄计算时间以当年的一月4 一日起计算。凡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信用社正、 副主任(分社主任)、 (含部室正、副经理)由联社党委解聘其职务,职务 解聘后按一般员工对待。 第十一条 中层干部推行机关与基层交流,甲社与乙社交流,年 终 考核末位淘汰,职位空缺竞争上岗。 第五章 后备人才选聘第十二条 选拨对象:所有在岗的职员、业务员和留用工。第十三条 待聘 岗位:广洪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机关部门正、副经 理、信用社正、副主任、分社主任、委派会计。第十四条 选拨办法:选
7、拨采用公开考试和组织考察相结合的方 式。 第十五条 后 备人才的管理:后备人才储备有效期为三年,三 年内,联社将根据其工作表现、工作能力、性格特点 择优使用。 第六章 员工调配 第十六条 跨社调动人员由联社党委集体研究,凭 组织群工部调 动通知执行。 第十七条 网点员工岗位的异动应根据各尽其才的原 则,由信用社 (分社)集体研究确定(有会议记录),组织群工部核准。原 则上在一个 网点的同一个岗位连续工作不得超过 5 年,重要岗位的员工要定期轮 岗或强制休假。 第十四条 调出人员应随即退出原单位的用具,移交好公用 财产。 第十五条 对重要岗位异动人员实行经济责任离任审计。跨 社调动人员、退休(含
8、内退)人员、辞职人员的离任审计,由联社稽5 核中队负责;财会人员的离任审计,联社财务部门会同稽核中队进 行;各网点内部岗位变动人员的离任审计,由各网点负责人负责组 织会计、稽核人员进 行。 第十六条 调入机关的工作人员必须同 时具备以下条件:大专以 上学历,年 龄男 35 岁,女 30 岁以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基 层 网点工作不得少于 3 年,近三年的年度考核都在合格以上,科技、法律 类人才的条件可适当放宽;调入城区工作人员 必须是已在农村网点工 作满 3 年,符合相关条件且根据城内网点需求量通过考试与考察相结 合的方式择优选择。 第七章 员工工资 第十七条 员工工资 由岗位工资、津贴
9、和绩效工资三部分组成,其中 前两项为基本工资部分。 岗位工资是根据员工所在岗位责任大小及履行岗 位职责情况,按 岗位系数分配的工资。津 贴由工龄、职称和边远山区津贴三 部分组成。基本工资部分由 组织群工部按月造册,由财务划拨到人。绩效工 资以员工贡献大小、 业绩大小为主要分配要素,按经营效益等指标完成情况 确定,业务发 展部考核汇总后兑现。 第十八条 对于晋级、晋 职、奖励及受行政处分或受司法机关收容审 查以上处理等人员的工资,由 组织群工部按上级有关政策规定造册、财务部 下拨。 第十九条 对需在“元旦” 、 “ 春节”、 “清明”、 “五一” 、 “端午”、 “ 中秋”、 “ 十一” 等法定
10、节假日进行加班的人员,由网点负责人在节假日前三日内将拟加班 人员名册报组织群工部备案。由组织群工造具加班工资表、经联社主任审批 后,由财务 部下拨。 第二十条 病假时间 超过当月公休假(8 天)的,住院病人需凭住院 证、出院证、诊断书、医院结算清单到组织群工部登记, 3 个月内(含),6 住院期间按 40 元/天扣除本人工 资(患癌症、重性精神病等重大疾病除 外);不住院者,按 60 元/ 天扣除本人工资 (患癌症、重性精神病等重大 疾病除外)。事假按 80 元/ 天扣除本人工资 。 第二十一条 病假时间超过 3 个月的支付病假工资(基本生活费 480 元+职称津贴+工龄15 元+边远山区津贴
11、)用于缴纳社会保险金“五 金” 的个人部分(按国家相关政策和比例 缴纳)。 1、病假。员工因病住院休假,超过三个月(不含三个月),不满一年 的(患癌症、重性精神病的为一年),以病假工资为计算基础,按工龄计 付工资: 工龄十年以下的,按 70%计付。 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 80%计付。 工龄在 20 以上的,按 90%计付。 员工病休超过一年,仍不能恢复身体正常,已 经无法适应工作,由 本人申请,通 过劳动保障部 门办理病退,或本人申请,联社批准其长期 病休。病休人员的待遇与内退人员同。弄虚作假骗取长期病休待遇的, 解除劳动合同。 2、产假。女职工按国家政策给予产假,由医疗保险部门发给工资
12、。 单位可先预付 1000 元工资,待医疗保险部门返还产假工资给单位后再 给予找补。 3、事假。员工因事休假,征得有权人批准,每天扣发工资 80 元, 不享受效益工资。 4、探亲假、年休假为带薪休假,带薪休假期间,不享受绩效工资。 5、公派外出学习,学习期间,属于正式职员的,绩效工资按全县正 式在岗职员平均绩效工资计付,属业务员的,按全县业务员平均绩效 工资计付。 第二十二条 旷工人员按广洪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违规处理办法7 及劳动合同书对应条款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待岗或限期调离期间只发基本生活 费 500 元/ 月用于 缴纳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按国家相关政策和比例缴纳)。 第二十四条
13、 信用社员工原则上不办理请事假手续,特殊情况由联社党 委研究决定。请事假的养老、医疗、失 业保险金和住房公 积金的单位、个人 部分均由其本人负责缴纳,年初一次性交到联社财务部。 第八章 员工教育 第二十五条 员工教育实行业余自学、集中培 训、函授和脱产学习等 多种形式,积极鼓励员工开展自学,提高全员素质 。 第二十六条 各信用社(分社)负责人每月组织员工学习不得少于一次, 并建立好学习记录,以此作为检查考核的依据。学习内容为:时事政治、法 律法规、业务 知识和信用社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七条 上级组织的各种培训的指派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并努力 完成学习任务, 实现培训目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
14、何理由拒绝参加。 第二十八条 在职职工参加各类函授和脱产学习的名额由省联社邵阳 办事处统一分配,参加函授和脱产学习的必须经联社同意才能入学,方可报 销差旅费、学 杂费,否则不得 报销任何费用, 毕业 后也不发放一次性奖学金。 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参加脱产学习的职工必须认真遵守学校的规章制 度,努力完成学习任务,毕业后必须服从组织分配。参加函授学 习的职工要 积极处理好工学矛盾,安排好学习与工作的时间,不得 因学习而影响工作。 第三十条 职工参加学习和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举办的各类资格认证 考试的,有关 费用按广洪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费用管理办法规定执行。8 第三十一条 各信用社(分社)要鼓励员工参加自
15、学考 试,不得无理由 阻碍员工业余自学。在职员工取得国家承认的学 历毕业证书的,研究生、本 科、专科分别奖励 5000 元、3000 元、2000 元, 员工凭证书原件、档案及 证书 复印件在联社领取奖金。 第九章 劳动考勤 第三十二条 信用社(分社)必须加强对员工的劳动考勤管理,设 立员工考勤登记簿,按 实登记员工出勤情况,按月向联社组织群工部 汇总上报员工考勤情况。 第三十四条 各网点要充分挖掘工时潜力,既要保 证公休假日及 法定假日各网点对外天天营业,按 时上下班,又要保 证员工的正常休 息。各社可根据实际情况 规定职工的休假天数,采取 轮休的形式统一 安排休假。 第三十五条 假期类别
16、(1)病假(含公休日、法定假日) 职工因病需住院治疗,须凭县级以上人民医院的 诊断证明, 报组 织群工部批准同意后,方可到医疗保险站等单位办理相关住院治疗手 续(重大危急疾病可先向医保站申报之后再向 组织群工部申报)。住院 期间视为病假期。因病需在家休息的,须凭医院证明报经单位批准后 方可休假。 (2)公伤假(含公休日、法定假日) 经医院和劳动安全鉴定部门鉴定确属因公负伤需住院医疗者,由 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证明,按实际需要给假。 (3)婚假(含公休日、法定假日) 符合国家法定年龄者,婚假 3 天。凡 实行晚婚者,增加婚假 12 天 (一方未到晚婚年龄,不享受晚婚假)。9 (4)丧假(含公休日
17、、法定假日) 职工的父母、岳父母(含养父母及父母双亡、抚养其长大的祖父母 及外祖父母)、公婆、配偶死亡,丧事在本市办 理的给丧假 5 天、 丧事在 外地料理的,可视路途远 近另给路途假(一切费用自理)。 (5)产假(含公休日、法定假日) 女职工生育,平产 90 天, 难产 10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 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 证的,增加 奖励产假 30 天;晚婚者再增加奖励产假 30 天。女职工怀孕不满 4 个月小产的, 凭医院证明可休假 20 天;满 4 个月以上流产的,凭医院 证明可休假 40 天。女职工必须按计划生育政策 规定自觉采取避孕措施, 对因避孕失
18、 败而主动实行人工流产的,凭医院 证明可休假 7 天,女 职工上环给假 2 天,取环给假 1 天;男职工结扎给假 7 天,女 职工结扎给假 21 天; (6)探亲假(含公休日、法定假日) 凡工作满一年的职工,与配偶或父母(含养父母及父母双亡、抚养 其长大的祖父母及外祖父母)不在同一地生活而不能在休假日 团聚者 (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个晚上和休息半个白天),可享受探 亲假。探望配偶,每年一次,假期 30 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 假期 20 天,如两年一次,给假 45 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 4 年一次,假 期 20 天。 (7)事假 职工因事请假, 应从 严掌握。当年请事假累计 2
19、0 天以上的不享受 年休假工资。 (8)法定假日 法定假日包括:元旦节一天;春节三天;清明节一天;端午节一天; 中秋节一天;“ 五一” 劳动节 一天;“十一”国 庆节三天。10 第三十六条 请、休假管理 权限 1、严格执行请(休)假和 销假制度, 员工在请(休)假前 应按管理权限提出申请, 获得批准之后办理交接手续方能离岗。假期 结束,必须按期返岗 ,并向批假单位及时销假。严禁不假而归或短假长 归。 2、一般员工请休假在 8 天以内的,由信用社(分社)主任审批;连 续请假在 8 天以上的,由信用社(分社)主任签具意见报人组织群工部 审批。 联社机关人员请假 3 天以上的,需书面申请,由部室 负
20、责人签具 意见经分管人事的领导审批后报组织群工部 备案。 3、信用社(分社)主任和部室负责人请假,由 联社理事长审批。 4、请假及公干需出省或出境者,均应用书面报告报经联社理事长 批准后,送 联社组织群工部备案。 5、职工因事需请事假,必须从严控制,如有特殊原因需 经党委研 究审批。 第十章 奖 惩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 1、维护单位利益和荣誉,保护公共财产,敢于同 违法犯罪行为作 坚决斗争,防止事故 发生或挽回经济损失有功的; 2、敢于制止、揭发各种损害单位利益行为的; 3、向单位献计献策,提出合理化建议,被 单位采纳并产生明显效 益的; 第三十八条 涉及黄、 赌、毒或其他 违反国家行政法规、法律法 规 行为者, 视情节报请有关部门处理。11 第三十九条 员工违规按广洪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违规处理办法 执行。 第四十条 信用社员工录用、解除劳动合同、 记功以上奖励和警 告以上的处分, 经联社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洪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二条 原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 办法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 0xx 年 x 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