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新证 )告知承诺 制 办事 指南 适用的申请主体 : 适用于在 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内申办下列公共场所的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其他组织:(一)宾馆、旅店、招待所;(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四)游泳场(馆);(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六)商场(店)、书店;(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 受理地点 : 锡山区政务服务中心 1楼 1号厅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窗口 (锡山区东亭中路 8 号 ) 受理时间 : 上午 9: 00 11: 30 下午 1: 00 5: 00 咨询电话 : 0510-882205
2、30 实施主体名称: 无锡市锡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是否收费 :不收费 申请人需提交资料: 1江苏省卫生计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2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 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资质证明复印件; 4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总体平面图和周围环境平面图; 5 公共场所经营项目布局及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6 卫生设施和消毒设施清单; 7 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 的公共场所 (微小气候) 卫生检测报告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8.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的名单和相应的健康合格证明; 9.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注:委托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
3、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流程图 : 申请 资料审查 合格 受理 申请人作出承诺 准予许可 不合格 补正资料 2 附件: 1、本办事指南所援引的主要依据 2、 关于在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管理的指导意见 3、理发店、美容店告知承诺书(新证) 4、舞厅、音乐厅,录像厅(室)、游艺厅( 室)告知承诺书(新证) 5、未装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告 知承诺书(新证) 6、经营面积 300 平方米以上未装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商场(店)、书店 告 知承诺书(新证) 7、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告知承诺书(新证) 8、游泳场(馆),宾馆、旅店、招待所,经营面积
4、 300 平方米以上装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商场(店)、书店,公共浴室,装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影剧院告知承诺书(新证) 9、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延续) 10、江苏省卫生计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3 附件 1: 本办事 指南所援引的 主要 依据 一、 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相关要求第一条 (一) 发证范围: 1宾馆、旅店、招待所; 2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3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4游泳场(馆); 5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6商场(店)、书店; 7候诊室、候车(机、船)室。 (二)部分公共场所范围界定 1公共浴室:包
5、括浴场(含会馆、会所、俱乐部所设的浴场)、桑拿中心(含宾馆、饭店、酒店、娱乐城对外开放的桑拿部 和水吧SPA)、浴室(含浴池、洗浴中心)、温泉浴、足浴等,不包括婴儿洗浴。 2理发店:不包括无固定服务场所的流动摊点。美容店:不包括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场所。 3游泳场(馆):不包括婴儿游泳馆。 4商场(店)、书店:营业面积在 300m2 以上的各类百货大楼、超市、综合性或专业性商场(商店)、书城、书吧、书店等,不包括医药商场(店)、农贸市场。 二、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
6、未 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三、 关于印发卫生计生 “证照分离 ”改革试点事项配套文件的通知 决定自 5月 1 日起在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南京江北新区及全省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共 45 个地区开展 “证照分离 ”改革试点。其中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改革方式为全4 面实行告知承诺制 。 附件 2: 关于在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告知承诺制管理的指导意见 一、积极推行 “证照分离 ”,明确告知承诺总体要求 公共 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公共场所卫
7、生许可申请,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一次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能够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履行法定义务,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作出卫生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本次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试用范围为 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所适用的情形为所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证申请及延续办理。 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人不愿意作出承诺的, 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原有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二、简 化许可流程规范,统一告知承诺申报要求 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的管理仍按省卫生计生委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要求(苏卫监督 2
8、016 20号,以下简称 “20号文 ”)有关要求执行,并作如下补充说明: (一)新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在申请人提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并选择实施告知承诺时,告知申请人向 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提交 20号文申请表(新证)中所附材料的第 16项。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试点地区主管部门指导申请人填写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附件 38),并当场作出和送达准予许可的书面 决定,及时制作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并于 7日内送达。同时,告知申请人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后一个月内提交 20号文申请表(新证)中第 7项, 以及 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的名单 、5 相应的健康合格证明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对使用集中
9、空调通风系统的,还须告知申请人一并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 (二)延续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属于实施告知承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延续的公共场所,告知申请人在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 3 个月内至 30 日前向 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提出延 续申请,并提交 20 号文申请表(延续)中所附材料的第 15 项。对符合受理条件的, 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指导申请人填写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附件 9,当场作出和送达准予延续的书面决定,及时制作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并于 7 日内送达。制作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沿用原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证号,批准日期为准予延续
10、日期,在该日期后打印 “延续 ”字样。同时,告知申请人在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一个月内提交 20 号文申请表(延续)中所附材料的第 6、 7 项,对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须告知申请人一并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 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三、加强信用管理,落实法律责任 (一) 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应当建立公共场所申请人信用档案。对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或者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应当记入申请人信用档案,对该申请人以后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卫 生行政审批方式,并同时将名单抄送给试点地区信用管理职能部门。 (二) 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在申请人取得新
11、发或批准延续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一个月内,对该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公共场所经营者存在以下情形,经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区卫生计 生行政部门 应当及时依法撤销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实际经营行为与承诺内容不相符的;在一个月内未提交承诺的材料或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三)在 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撤销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后,发现该公共场所仍继续营业的, 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应按照未取得公共场所6 卫生许可证依法作出处理。 附件 3: 江苏省 市 县(区、市) 局 (委、办 )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证办理) (理发店、美容店) 年第 号 申请人: (自然人) 姓 名: 证件类型:
12、 证件号: 联系方式: (法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江苏省 市 县(区、市) 局(委、办) 7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 “卫生许可证 ”制度。 第八条: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卫生许可证 ”。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国家对
13、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经营场所选址、内部布局及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上述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主要如下: 1.理发店营业面积必须在 10m2 以上,美容店营业面积必须在30m2 以上,并应有良好的采光面。 2.店内应设理发、美容工具洗涤消毒的设施。 3.理
14、发店地面应易于冲洗,不起灰,墙面台度要有 1.5m 高的瓷砖、大理石贴面或油漆。 4.洗头池与座位比,正副 特级理发店、美容店不小于 1 4,甲乙8 级理发店不小于 1 5。 5.高级理发店、美容店应有机械通风设备,且组织通风合理。无机械通风设备的普通理发店、美容店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 6.理发店、美容店的环境应整洁、明亮、舒适。 7.理发店、美容店应有健全的卫生制度。店内应有消毒设施或消毒间。 8.工作人员操作时应穿清洁干净的工作服,清面时应戴口罩。 9.理发用大小围布要经常清洗更换。 10.脸巾应洁净,每客用后应清洗消毒,其细菌数应符合GB9663-1996旅店业卫生标准中表 2 的要求。
15、 11.美容工具、理发工具、 胡刷用后应消毒,不得检出大肠菌群和金黄色葡萄球菌。胡刷宜使用一次性胡刷。理发工具宜采用无臭氧紫外线消毒。理发刀具、美容工具配备的数量应满足消毒周转所需。 12.理发、烫发、染发的毛巾及刀具应分开使用,清洗消毒后的工具应分类存放。 13.必须备有供患头癣等皮肤传染病顾客专用的理发工具,并有明显标记,用后即时消毒,并单独存放。 14.正特、副特、甲、乙级烫发店、染发店和美容店必须设有单独操作间,并有机械通风装置。无单独操作间的普通理发店应设烫发、染发工作区,还应设有效抽风设备,控制风速不低于 0.3m/s。 15.毛巾与座位的比:正副特级 5 1、甲乙级 4 1、丙丁
16、级不少于 3 1。干毛巾 3 1。 16.美容店工作人员在美容前双手必须清洗消毒,工作时应戴口罩。 17.美容用唇膏、唇笔等应做到一次性使用,一般美容店不得做创伤性美容术。 18.理发店和美容店地下的碎发要及时清扫,保持室内清洁。理9 发和美容工具应摆放整齐,做到操作台上和刀具等用品表面无碎发残留。 (二)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规范的要 求。 (三)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
17、卫生管理档案。 (四)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当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新证),内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主要设备和设施的目录清单; (二)通过实验室计量认证且具有相应检测能力的公共 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三)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的名单和相应的健康合格证明; (四)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四、已
18、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1.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 在 年 月 日前提交 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10 第 项、第 项、第 项 、第 项。 (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 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
19、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应当记入申请人信用档案,将名单抄送给试点地区信用管理职能部门。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 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 1 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在本机关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后,发现该公共场所仍继续营业的,本机关将按照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依法作出处理。 七、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 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