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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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建设项目机动车配建停车位的规划管理。机动车配建停车位包括小汽车停车位、装卸货车停车位、出租车上下客停车位、旅游车停车位、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等。第三条 按照分区域、分类别的原则,对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实施规划管理。规划管理区域划分如下:一区为渝中半岛地区(以控规编码为界);二区为一区以外、主城区以内地区;三区为主城区以外地区。规划管理类别分为住宅、商业(办公和展示)、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公园、交通枢纽、工业共七类。未列入以上分类的

2、,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以上类别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数量,根据建设项目所处区域、所属类别的配建标准和建筑面积(不含配建停车位自身建筑面积)计算确定。第四条 一、二区配建标准见附表,三区配建标准按照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十七条执行。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专用停车楼等方式设置。出租车上下客停车位、旅游车停车位、残疾人专用停车位应为地面停车位。第五条 建设项目的使用功能,按照第三条分类属两类以上的,其配建停车位数量应分别计算后累计。第六条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车位面积应符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公安部建设部88公(交管)字 90 号)

3、的有关规定。附表: 重庆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表小型汽车(单位:车位)建设项目类别 计算单位一区 二区出租车(单位:车位)旅游车(单位:车位)装卸货车(单位:车位)残疾人专用停车位(单位:车位)备注别墅 户 1 2住宅 普通住宅 100m2建筑面积 0.34 0.6每个住宅区设置 23个。 商业、办公、展示 100m2建筑面积 0.5 0.7学校、医院 100m2建筑面积 0.5 0.6每 1 万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 1 个,不足部分按 1 个设置。展示类项目建筑面积不足 1 万平方米的设置 3 个,超过部分每 1 万平方米设置 1 个。 大型体育场馆 100 个座位 3 4体育场馆其它体育场

4、馆 100 个座位 2 2.5每 2000 个座位设置1 个,不足部分按 1个设置。每 1 万个座位设置3 个,不足部分按 2个设置。建筑面积小于1 万平方米的设置 1 个,1 5 万平方米的设置 3 个,大于 5 万平方米的设置 4 个。公园 100m2用地面积 0.1 0.2 设置 38 个。 设置 15 个。交通枢纽 100 名设计旅客 容量 2 3每 200 名设计旅客容量设置 1 个,不足部分按 1 个设置。每 1000 名设计旅客容量设置 1 个,不足部分按 1 个设置。按配建总停车位每100 个设置 1 个,不足部分按 1 个设置。厂房 100m2建筑面积 0.2 0.3工业 仓库 1000m2建筑面积 0.2 0.2每个厂区或仓库区设置 23 个。 1. 别墅指住宅楼层不高于三层,户均建筑面积不小于 180 平方米的独立式或联排式住宅;2. 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廉租房、危旧房改造等政策性的住房,其停车配建指标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3.餐饮、娱乐性质的建设项目配建标准按商业、办公、展示类标准的 2倍计算;4.学校、医院的办公和住宅按本表的办公和住宅类标准配置,其余建设项目按本标准配置;5.大型体育场馆指大于1.5 万座的体育场或大于4000 座的体育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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