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 办 旅 馆 业 申 请 一 、 给 消 防 局 的 申 请 书 申请 尊 敬 的 X X 县 消 防 大 队 : 申 请 人 ( 姓 名 ) : 张 X X , 性 别 : , 职 业 : , 身 份 证 号码 : , 现 住 本 市 ( 县 ) 路 号 幢 室 。 申 请 人 ( 姓 名 ) : 李 X X , 性 别 : , 职 业 : , 身 份 证 号码 : , 现 住 本 市 ( 县 ) 路 号 幢 室 。 申 请 人 ( 姓 名 ) : 孙 X X , 性 别 : , 职 业 : , 身 份 证 号码 : , 现 住 本 市 ( 县 ) 路 号 幢 室 。申 请 人 张 X X
2、 、 李 X X 、 孙 X X 拟 在 X X 路 X X 号 开 办 X X 旅 馆 从 事 旅 馆 经 营 活 动 ,现 已 承 租 X X 路 X X 号 综 合 楼 2 - 5 层 ( 附 租 赁 合 同 ) , 并 向 X X 县 工 商 局 申 请 办 理 “ X X 旅 馆 ” 的 营 业 执 照 , 现 向 贵 消 防 大 队 申 请 开 业 消 防 安 全 检 查 , 请 予 检 查 并出 具 符 合 消 防 安 全 的 证 明 文 件 , 以 便 申 请 人 能 够 及 时 办 理 特 种 行 业 经 营 许 可 证 等其 它 相 关 许 可 证 及 执 照 , 盼 贵
3、消 防 大 队 给 与 支 持 。 此 致 申 请 人 : 张 X X 、 李 X X 、 孙 X X 年 月 日 二 、 特 种 行 业 经 营 许 可 证 申 请 报 告 申请报告 尊 敬 的 X X 县 公 安 局 : 申 请 人 ( 姓 名 ) : 张 X X , 性 别 : , 职 业 : , 身 份 证 号码 : , 现 住 本 市 ( 县 ) 路 号 幢 室 。 申 请 人 ( 姓 名 ) : 李 X X , 性 别 : , 职 业 : , 身 份 证 号 码 : , 现 住 本 市 ( 县 ) 路 号 幢 室 。 申 请 人 ( 姓 名 ) : 孙 X X , 性 别 : ,
4、职 业 : , 身 份 证 号码 : , 现 住 本 市 ( 县 ) 路 号 幢 室 。申 请 人 张 X X 、 李 X X 、 孙 X X 拟 在 X X 路 X X 号 开 办 X X 旅 馆 ( 床 位 数 拟 为 X X 个 ) 从 事 旅 馆 经 营 活 动 , 现 已 承 租 X X 路 X X 号 综 合 楼 2 - 5 层 ( 附 租 赁 合 同 ) , 并向 X X 县 工 商 局 申 请 办 理 “ X X 旅 馆 ” 的 营 业 执 照 。拟 开 办 的 X X 旅 馆 的 资 金 来 源 由 张 X X ( 为 法 人 代 表 ) 、 李 X X 、 孙 X X 三
5、人 以货 币 形 式 合 伙 共 同 出 资 , 共 计 人 民 币 伍 万 元 整 ( 附 合 伙 协 议 一 份 ) , 其 中 张 X X 占 4 0 % 的 股 份 , 李 X X 、 孙 X X 各 占 3 0 % 的 股 份 。拟 开 办 的 X X 旅 馆 建 立 了 安 防 管 理 系 统 : 旅 馆 内 附 设 有 保 安 值 班 室 、 楼 层 对讲 系 统 、 电 视 监 控 、 防 护 窗 、 路 灯 、 楼 梯 过 道 灯 、 夜 间 保 安 巡 逻 制 度 , 并 设 置 围 墙 围 栏 封 闭 。为 加 强 管 理 , 申 请 人 还 制 定 了 旅 馆 住 宿
6、登 记 制 度 ( 登 记 验 证 制 度 ) 、 值 班 巡视 制 度 ( 安 全 值 班 检 查 制 度 ) 、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 含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制 ) 、 旅 馆治 安 管 理 制 度 、 旅 馆 前 台 旅 客 资 料 登 记 上 传 制 度 、 旅 客 财 物 保 管 制 度 、 旅 馆 安 全保 卫 制 度 、 旅 馆 情 况 报 告 制 度 、 旅 馆 卫 生 制 度 、 消 毒 制 度 等 配 套 制 度 ( 附 X X 旅馆 管 理 制 度 ) 。目 前 消 防 设 施 已 经 验 收 合 格 , 已 具 备 开 办 条 件 , 特 向 贵 局 申 请 办 理 旅 馆 特 种行 业 经 营 许 可 证 。申 请 人 承 诺 在 今 后 经 营 过 程 中 将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的 法 律 法 规 , 服 从 公 安 及 其 他 相 关 部 门 的 管 理 , 文 明 守 法 经 营 , 请 予 批 准 为 感 。 此 致 申 请 人 : 张 X X 、 李 X X 、 孙 X X 年 月 日